《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每日一測(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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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可以從(cong) 輕或者( )處分。

  • A 從重
  • B 從輕
  • C 加重
  • D 減輕1
 
 
 

黨(dang) 員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應當( )處分。

  • A 從重
  • B 加重
  • C 從重或者加重1
  • D 加重一檔
 
 
 

黨(dang) 組織領導機構集體(ti) 作出違犯黨(dang) 紀的決(jue) 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dang) 紀的行為(wei) ,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 )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ti) 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 A 過失違紀
  • B 共同違紀1
  • C 個人所起的作用
  • D 個人參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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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xi) 《條例》原文★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ju) 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第十八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jue) 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jue) 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dang) 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對於(yu) 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dang) 紀處分。對違紀黨(dang) 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shu) 麵結論。

  黨(dang) 員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dang) 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dang) 紀處分。

  黨(dang) 員行為(wei) 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於(yu) 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yu) 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dang) 紀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問題;

  (五)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第二十一條 黨(dang) 員在黨(dang) 紀處分影響期內(nei) 又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wei) 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yu) 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第二十二條 從(cong) 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nei) ,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cong) 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nei) ,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dang) 籍處分一個(ge) 檔次的違紀行為(wei) ,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liang) 種以上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wei) 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開除黨(dang) 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一個(ge) 違紀行為(wei) 同時觸犯本條例兩(liang) 個(ge) 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ge) 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ge) 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yu) 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wei) 首者,從(cong) 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yu) 經濟方麵共同違紀的,按照個(ge) 人參與(yu) 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wei) 首者,情節嚴(yan) 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dang) 紀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dang) 組織領導機構集體(ti) 作出違犯黨(dang) 紀的決(jue) 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dang) 紀的行為(wei) ,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ti) 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學習(xi) 《條例》全文】

《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專(zhuan) 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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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5月22日 15:50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何碧霄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