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分則第八章是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共28條,增寫(xie) 1條,修改18條。
廉潔紀律是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為(wei) 確保清正廉潔,在從(cong) 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wei) 規則,其本質要求是秉公用權,不用公權謀私利,是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wei) ,侵犯了職務行為(wei) 的廉潔性以及公共財物管理製度。本章規定的違反廉潔紀律行為(wei) 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規為(wei) 特定關(guan) 係人謀利;實施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wei) ;違規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違規從(cong) 事營利活動;離崗離職後違規從(cong) 業(ye) 、違規謀利;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cong) 業(ye) 行為(wei) 拒不糾正;假公濟私;揮霍公款;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等。
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共28條,增寫(xie) 1條,修改18條。一是充實對黨(dang) 員幹部廉潔自律的總體(ti) 要求。對標黨(dang) 的二十大黨(dang) 章修正案新增內(nei) 容,在第九十四條增寫(xie) “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引導黨(dang) 員幹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為(wei) 政清廉、不搞特權。二是細化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wei) 的處分條款。針對“四風”潛滋暗長、隱形變異,在第九十八條增寫(xie) 以講課費、課題費、谘詢費等名義(yi) 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等條款充實對濫發福利、違規接待、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ju) 辦創建示範活動、違反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三是完善對黨(dang) 員離崗後違規從(cong) 業(ye) 等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關(guan) 於(yu) 黨(dang) 員離崗後違規從(cong) 業(ye) 行為(wei) 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擴展到全體(ti) 黨(dang) 員;新增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崗黨(dang) 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從(cong) 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進一步強化對黨(dang) 員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強對領導幹部親(qin) 友相關(guan) 違規行為(wei) 的規製。在第一百零四條充實對領導幹部違規為(wei) 親(qin) 友經營名貴特產(chan) 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零七條完善對親(qin) 屬違規經商辦企業(ye) 行為(wei) 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促進黨(dang) 員領導幹部廉潔從(cong) 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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