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dang) 員權利是黨(dang) 章賦予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幹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黨(dang) 員正常行使黨(dang) 員權利,堅決(jue) 反對和防止侵犯黨(dang) 員權利的現象發生。《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了侵犯黨(dang) 員權利應予處分的情形:
1. 侵犯黨(dang) 員的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表決(jue) 權,主要是指黨(dang) 員在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jue) ,並可以表示讚成、不讚成或者棄權的權利。選舉(ju) 權,主要是指參加選舉(ju) 的黨(dang) 員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選或不選任何一個(ge) 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被選舉(ju) 權,主要是指黨(dang) 員享有的經過規定程序成為(wei) 候選人和當選的權利。
對於(yu)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dang) 員自主行使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等性質惡劣的行為(wei) ,無論情節輕重,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黨(dang) 紀重處分。對於(yu) 以其他方式侵犯黨(dang) 員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的行為(wei) ,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選舉(ju) 權、被選舉(ju) 權的黨(dang) 員參加選舉(ju) ,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決(jue) 權的黨(dang) 員參加黨(dang) 的重要會(hui) 議等,達到情節較重的,才給予警告直至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2. 對批評、檢舉(ju) 、控告進行阻撓、壓製,或者將批評、檢舉(ju) 、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批評,是指黨(dang) 員依照相關(guan) 規定,對黨(dang) 的組織或其他黨(dang) 員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點、錯誤提出不同意見。檢舉(ju) ,是指黨(dang) 員依照相關(guan) 規定,對黨(dang) 的組織、黨(dang) 員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進行檢舉(ju) 揭發,要求有關(guan) 部門予以追究。控告,是指黨(dang) 員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規定向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進行告訴,要求維護自身權益並追究有關(guan) 單位、人員責任。
3. 對黨(dang) 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製,造成不良後果
申辯,是指黨(dang) 員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dang) 組織作出說明、解釋,以及在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對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進行申明和辯解。辯護,是指在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對黨(dang) 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其他黨(dang) 員對被討論的黨(dang) 員作有利的證言和辯解。作證,是指黨(dang) 員就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向黨(dang) 組織提供證言、作出證明。
4. 壓製黨(dang) 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黨(dang) 員申訴
申訴,是指黨(dang) 員對於(yu) 黨(dang) 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按照規定向原處理機關(guan) 或者上級機關(guan) 提出予以公正處理的要求。
5. 其他侵犯黨(dang) 員權利行為(wei) ,造成不良後果
監督執紀工作中發現,有的利用職權直接或者間接損害批評人、檢舉(ju) 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有的雖然沒有利用職權,但出於(yu) 打擊報複的目的對有關(guan) 人員進行威脅恐嚇等。這些對批評人、檢舉(ju) 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行為(wei) 性質惡劣,應當給予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此外還需注意,《條例》中關(guan) 於(yu) 侵犯黨(dang) 員權利的規定和《刑法》規定的破壞選舉(ju) 罪、報複陷害罪的區別。黨(dang) 員有上述侵犯黨(dang) 員權利的行為(wei) ,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如果同時涉嫌觸犯破壞選舉(ju) 罪或者報複陷害罪的,則應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