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違規謀取人事利益的相關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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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人事工作涉及廣大幹部、職工切身利益,關(guan) 係幹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和穩定,事關(guan) 人才評價(jia) 機製落實。《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對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wei) 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進行了規定: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jun) 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guan) 規定為(wei) 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其中——

  “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wei) 適用的人員範圍既包括幹部,如黨(dang) 政領導幹部、機關(guan)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以及現役軍(jun) 官、現役警官、文職幹部等;也包括職工,如國家出資企業(ye) 中的職工、事業(ye) 單位工勤技能人員、機關(guan) 工勤人員,民營企業(ye) 職工、民辦非企業(ye) 單位職工、社會(hui) 組織職工等。

  “職稱評聘”是指職稱評審和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聘用,其中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ye) 績的評議和認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jia) 結果合理使用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實現職稱評價(jia) 結果與(yu) 各類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聘用、晉升等用人製度的銜接。

  “授予學術稱號”是指按照黨(dang) 管人才原則和規定的程序,授予某領域資深專(zhuan) 家的人才類榮譽性稱號。學術稱號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但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

  “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一般是指以虛構、謊報、隱瞞、偽(wei) 造事實的手段,欺騙組織,在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jun) 人等工作中為(wei) 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wei) 。

  “有關(guan) 規定”是指《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黨(dang) 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2019年3月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與(yu) 職級並行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2019年4月印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2019年11月印發的《公務員錄用規定》、2020年3月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職級與(yu) 級別管理辦法》、2020年12月印發的《公務員考校規定》,以及國務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業(ye) 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弄虛作假”是指以虛構、謊報、偽(wei) 造事實的手段,欺騙組織,取得人事利益的行為(wei) 。對相關(guan) 行為(wei) 所獲得的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guan) 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guan) 建議有關(guan) 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要嚴(yan) 明組織人事紀律,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堅決(jue) 不放過。在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搞說情打招呼、批條子,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wei) 他人謀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學術稱號評選中搞圈子評審、人情交換等,群眾(zhong) 對此意見很大,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幹部要嚴(yan) 格執行有關(guan) 組織人事工作的製度規定,切實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違規謀取人事利益。

《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專(zhuan) 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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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5月13日 16:2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