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政之道,首在得人。我們(men) 黨(dang) 曆來高度重視選賢任能,始終把選人用人作為(wei) 關(guan) 係黨(dang) 和人民事業(ye) 的關(guan) 鍵性、根本性問題來抓。《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對違規選任幹部行為(wei) 作出處分規定。
1. 違規選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誤
《條例》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qin) 、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wei)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這是針對“七個(ge) 有之”中的“搞任人唯親(qin) 、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封官許願、彈冠相慶的有之”問題作出的處分規定。
“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wei) 表現,主要是指違反《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guan) 於(yu) 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從(cong) 近年來查處的嚴(yan) 重違紀違法案件看,有的憑個(ge) 人親(qin) 疏、個(ge) 人好惡來選人用人,把職務作為(wei) 私相授受的個(ge) 人資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變著法子拉關(guan) 係、走門子;有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已經明確即將離任,還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
這些選人用人上的問題和不正之風,不僅(jin) 損害黨(dang) 組織在人民群眾(zhong) 中的威望,而且打擊黨(dang) 員、幹部幹事創業(ye) 的心氣,甚至嚴(yan) 重破壞一個(ge) 地區、一個(ge) 單位的政治生態。黨(dang) 組織和廣大黨(dang) 員、幹部要本著對黨(dang) 和人民事業(ye) 負責的態度,嚴(yan) 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各項製度規定,促進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切實發揮正確選人用人的風向標作用。
此外,《條例》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這主要是指領導幹部不認真履行職責,選拔任用了不符合條件的幹部,給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yan) 重損失的情況。應當注意,此款重在強調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yan) 重後果,才給予紀律處分;對沒有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黨(dang) 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等。
2.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yi)
《條例》規定,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yi) ,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共有三種情形:
(1)以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這是指領導幹部具有《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被組織認定為(wei) 不適宜擔任現職,本應采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但在依照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後,搞好人主義(yi) ,未予以組織調整的行為(wei) 。這裏的“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通常是輕處分,如係重處分,則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組織調整。
(2)以組織調整代替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
這是指領導幹部具有《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被組織認定為(wei) 不適宜擔任現職,予以組織調整後,未依照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的行為(wei) 。
(3)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wei) 。
這是指領導幹部具有《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被組織認定為(wei) 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予以組織調整,同時應當給予其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但是搞好人主義(yi) ,除以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外,回避重的處分處理方式、采取輕的處分處理方式予以處分處理的行為(wei) 。
實踐中有些同誌認為(wei) ,相比於(yu) “能上”的皆大歡喜,“能下”往往會(hui) 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義(yi) ,是推進能上能下工作的關(guan) 鍵。《條例》對此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有利於(yu) 推進領導幹部敢於(yu) 擔當,將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保障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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