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屬於(yu)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wei)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巡視是黨(dang) 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dang) 的建設的重要舉(ju) 措,是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維護黨(dang) 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dang) 內(nei) 監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許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幹擾巡視巡察工作、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然而,在巡視巡察工作中發現,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黨(dang) 員、幹部害怕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被發現,想方設法不配合或者幹擾巡視巡察工作。《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中相關(guan) 情形有:有的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有的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guan) 文件資料;有的指使、強令有關(guan) 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zhong) 進行威脅、打擊、報複、陷害等。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黨(dang) 員、幹部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等。
為(wei) 嚴(yan) 肅處理上述相關(guan) 問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銜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以嚴(yan) 格的紀律處分作為(wei) 手段,保障巡視巡察製度和要求的落實,促進發揮巡視巡察利劍作用。
此外,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還在工作紀律中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nei) 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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