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哪些行為屬於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相關的處分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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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對不執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行為(wei) 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了規定。可分為(wei) 三類:

  1.不落實黨(dang) 中央大政方針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了不落實黨(dang) 中央大政方針的三種行為(wei) 表現: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yi) ,拒不執行黨(dang) 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dang) 中央另搞一套;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不堅決(jue) ,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不顧黨(dang) 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yi) 。

  其中,前兩(liang) 種行為(wei) 嚴(yan) 重程度不同:拒不執行黨(dang) 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wei) 危害更大,性質更惡劣,一旦存在就要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不堅決(jue) ,打折扣、搞變通行為(wei)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不顧黨(dang) 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yi) 的,同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2.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實踐中,一些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上掉隊、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些是政績觀錯位造成的。一些黨(dang) 員領導幹部把幹事和個(ge) 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於(yu) 獲取升遷資本,重顯績輕潛績、重麵子輕裏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yan) 重危害。《條例》作此規定,有利於(yu) 推動黨(dang) 員領導幹部切實貫徹黨(dang) 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到實處。

  此外,該條還專(zhuan) 門對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wei) 作出規定,明確有此行為(wei) 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3.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自身職權範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範圍內(nei) 但關(guan) 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dang) 組織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領導經濟社會(hui) 發展事務、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責任,黨(dang) 員履行義(yi) 務、行使權利,領導幹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作為(wei) 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對請示報告製度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進一步確立了請示報告的工作體(ti) 製機製。《條例》以嚴(yan) 格的紀律約束,保證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關(guan) 於(yu) 請示報告製度和要求的落實。

《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專(zhuan) 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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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5月06日 16:50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