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利益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主要分為(wei) 兩(liang) 種情況——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yu) 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chang) ,應當予以接收,並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
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及相關(guan) 指導性案例,在追究黨(dang) 紀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wei) “收繳”和“責令退賠”;在追究監察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wei) “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其中,追究黨(dang) 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相當於(yu) 追究監察責任時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和“追繳”。
“收繳”通常針對的是實施違紀違法行為(wei) 所獲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責令退賠”通常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國有資產(chan) ,如公款吃喝、公款旅遊以及違反規定亂(luan) 罰款、亂(luan) 收費獲得的財物等,責令被審查調查人將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歸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應當用與(yu) 之價(jia) 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chang) ,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上繳國庫。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guan) 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guan) 建議有關(guan) 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這裏的“有關(guan) 組織、部門、單位”,主要是指對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有權予以糾正的組織、部門、單位。
同時,結合《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dang) 員,黨(dang) 組織作出處分決(jue) 定前死亡的黨(dang) 員,或者死亡之後發現曾有嚴(yan) 重違紀行為(wei) 的黨(dang) 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wei) 獲得的利益,也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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