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問題,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分。這裏所稱的主動交代主要包括兩(liang) 種情況:
一是涉嫌違紀的黨(dang) 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guan) 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guan) 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包括主動交代組織已經掌握的問題,也包括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
二是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這裏的“問題”,主要是指違紀黨(dang) 員自身存在的違紀問題,交代他人違紀問題的,可根據有關(guan) 規定認定是否構成立功,但不屬於(yu) 主動交代自身問題。涉嫌違紀的黨(dang) 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如實說明組織已經掌握的本人違紀違法事實,類似於(yu) 刑法規定的坦白;如實交代的是組織不掌握的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才屬於(yu) 主動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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