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dang) 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dang) 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dang) 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在紀律審查中,對黨(dang) 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wei) 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開除黨(dang) 籍: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條例》特別強調,黨(dang) 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sang) 失黨(dang) 員條件,嚴(yan) 重敗壞黨(dang) 的形象行為(wei) 的,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進一步明確了黨(dang) 員違法達到喪(sang) 失黨(dang) 員條件、嚴(yan) 重敗壞黨(dang) 的形象程度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的具體(ti) 情形。
對於(yu) 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jue) 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違法犯罪黨(dang) 員的處分,遵循“先處後移”原則,即黨(dang)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dang) 員嚴(yan) 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並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guan) 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guan) (單位)給予處分後,再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如果違紀黨(dang) 員在移送司法前,黨(dang) 組織給予其開除黨(dang) 籍處分,而移送司法後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處罰判決(jue)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處分人認為(wei) 處分決(jue) 定不當,可以提出申訴,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應當依規依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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