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共同違紀、集體違紀應該如何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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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

  為(wei) 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dang) 員。除非《條例》另有規定,對為(wei) 首者,從(cong) 重處分。

  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行為(wei) 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施違紀的故意。教唆他人違紀的,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dang) 紀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條例》將經濟方麵共同違紀的,由按照“個(ge) 人所得數額”調整為(wei) 按照“個(ge) 人參與(yu) 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還規定對共同違紀的為(wei) 首者,情節嚴(yan) 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這一數額認定規則,與(yu) 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為(wei) 人犯罪數額通常以行為(wei) 人實際參與(yu) 數額計算的做法,實現了貫通。

  與(yu) 共同違紀不同,集體(ti) 違紀的主體(ti) 是黨(dang) 組織的領導機構。集體(ti) 違紀包括集體(ti) 故意違紀和集體(ti) 過失違紀兩(liang) 種情況。黨(dang) 組織領導機構集體(ti) 作出違犯黨(dang) 紀的決(jue) 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dang) 紀的行為(wei) ,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ti) 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體(ti) 領導”“集體(ti) 負責”“集體(ti) 研究”等為(wei) 借口,不追究集體(ti) 作出違紀決(jue) 定或者集體(ti) 實施違紀行為(wei) 的領導成員責任。但是,以下兩(liang) 種情形不屬於(yu) 集體(ti) 違紀:一是個(ge) 人違反民主集中製的原則,擅自作出錯誤決(jue) 定,不能追究集體(ti) 責任,隻能按照個(ge) 人違紀處理。二是對於(yu) 在領導機構作出錯誤決(jue) 定或者實施錯誤行為(wei) 時,沒有參與(yu) 或者表示反對的,不視為(wei) 集體(ti) 違紀人員。

《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專(zhuan) 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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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5月04日 14:3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