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問題。
“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dang) 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這種情形是指被審查黨(dang) 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如實說明組織已經掌握的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ju) 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同案人”指與(yu) 被審查人共同參與(yu) 、實施了違紀行為(wei) 的人,其中既包括黨(dang) 員和黨(dang) 的組織,也包括非黨(dang) 員和非黨(dang) 組織。
“其他人”指沒有與(yu) 被審查人共同參與(yu) 、實施違紀行為(wei) 的人,既包括黨(dang) 員和黨(dang) 的組織,也包括非黨(dang) 員和非黨(dang) 組織。
“有其他立功表現”,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抓捕其他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為(wei) 國家挽回損失等情形。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主動挽回損失”,是指違紀黨(dang) 員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wei) 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wei) 。
“消除不良影響”,是指違紀黨(dang) 員在其違紀行為(wei) 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采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wei) 。
“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是指違紀黨(dang) 員在已著手實施違紀行為(wei) ,但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續實施違紀行為(wei) ,並主動采取積極措施阻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這種情形是指主動將違紀所得上交組織。不包括將違紀所得退回送禮人等情形。
(六)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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