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九次會(hui) 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位工作體(ti) 製
第三章 學位授予資格
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六章 學位質量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質量,培養(yang) 擔當民族複興(xing) 大任的時代新人,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製度。學位分為(wei) 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zhuan) 業(ye) 學位等類型,按照學科門類、專(zhuan) 業(ye) 學位類別等授予。
第三條 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全麵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yu) 學術規範相統一,促進創新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yang) 質量。
第四條 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中國公民,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xi) 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ye) 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zhuan) 業(ye) 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五條 經審批取得相應學科、專(zhuan) 業(ye) 學位授予資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為(wei) 學位授予單位,其授予學位的學科、專(zhuan) 業(ye) 為(wei) 學位授予點。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位工作體(ti) 製
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hui) ,領導全國學位工作。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每屆任期五年。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設立專(zhuan) 家組,負責學位評審評估、質量監督、研究谘詢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日常工作。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guan) 工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的指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guan) 工作。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本單位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具體(ti) 標準;
(二)審議學位授予點的增設、撤銷等事項;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銷相應學位的決(jue) 議;
(四)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zheng) 議;
(五)受理與(yu) 學位相關(guan) 的投訴或者舉(ju) 報;
(六)審議其他與(yu) 學位相關(guan) 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可以設立若幹分委員會(hui) 協助開展工作,並可以委托分委員會(hui) 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其組成人員應當為(wei) 不少於(yu) 九人的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作出決(jue) 議,應當以會(hui) 議的方式進行。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事項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會(hui) 議應當有全體(ti) 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jue) 議事項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由全體(ti) 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及分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任期、職責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三)具有與(yu) 所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相適應的師資隊伍、設施設備等教學科研資源及辦學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對申請相應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作出具體(ti) 規定。
第十三條 依法實施本科教育且具備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申請學士學位授予資格。依法實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備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備案。
碩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審批。
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審批。
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應當組織專(zhuan) 家評審。
第十五條 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規定的期限內(nei) 提出。
負責學位授予資格審批的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nei) 作出決(jue) 議,並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十個(ge) 工作日。公示期內(nei) 有異議的,應當組織複核。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批準,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自主增設的學位授予點,應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審批。具體(ti) 條件和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製定。
第十七條 國家立足經濟社會(hui) 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you) 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xing) 學科、交叉學科建設。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chuan) 承、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guan) 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
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
學位申請人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xi) 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ye) 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zhuan) 業(ye) 水平的,由學位授予單位分別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九條 接受本科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通過畢業(ye) 論文或者畢業(ye) 設計等畢業(ye) 環節審查,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zhuan) 業(ye) 領域較好地掌握基礎理論、專(zhuan) 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cong) 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zhuan) 業(ye) 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條 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zhuan) 業(ye) 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zhuan) 業(ye) 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係統的專(zhuan) 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從(cong) 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zhuan) 業(ye) 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承擔專(zhuan) 業(ye) 實踐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zhuan) 業(ye) 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zhuan) 業(ye) 領域掌握堅實全麵的基礎理論和係統深入的專(zhuan) 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從(cong) 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zhuan) 業(ye) 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承擔專(zhuan) 業(ye) 實踐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術研究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專(zhuan) 業(ye) 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專(zhuan) 業(ye) 實踐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
第二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jia) 標準,堅持科學的評價(jia) 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guan) 方麵意見的基礎上,製定各學科、專(zhuan) 業(ye) 的學位授予具體(ti) 標準並予以公布。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法規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學位授予單位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相應學位。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屆畢業(ye) 生,由畢業(ye) 單位推薦,可以向相關(guan) 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申請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審查決(jue) 定是否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申請學士學位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jue) 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組織答辯前,將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送專(zhuan) 家評閱。
經專(zhuan) 家評閱,符合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進入答辯程序。
第二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照學科、專(zhuan) 業(ye) 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hui) 。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應當不少於(yu) 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應當不少於(yu) 五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以外的專(zhuan) 家應當不少於(yu) 二人。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當在答辯前送答辯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審閱,答辯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應當獨立負責地履行職責。
答辯委員會(hui) 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jue) 議並當場宣布。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由全體(ti) 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除內(nei) 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外,答辯應當公開舉(ju) 行。
第二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或者實踐成果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hui) 同意,可以在規定期限內(nei) 修改,重新申請答辯。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hui) 認為(wei) 學位申請人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且學位申請人尚未獲得過本單位該學科、專(zhuan) 業(ye) 碩士學位的,經學位申請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jue) 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審定。
第二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hui) 的決(jue) 議,在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核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jue) 議。
第二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jue) 議,公布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學位證書(shu) ,並向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報送學位授予信息。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將本行政區域的學位授予信息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備案。
第三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存學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學位論文、實踐成果等檔案資料;博士學位論文應當同時交存國家圖書(shu) 館和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圖書(shu) 館。
涉密學位論文、實踐成果及學位授予過程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保密規定,加強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學位質量保障
第三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製度,加強招生、培養(yang) 、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guan) 信息,接受社會(hui) 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
第三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wei) 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zhuan) 業(ye) 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製。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wei) 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guan) 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相關(guan) 學術研究和專(zhuan) 業(ye) 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zhuan) 業(ye) 水平。
第三十三條 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立足培養(yang) 高層次創新人才,加強博士學位授予點建設,加大對博士研究生的培養(yang) 、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學位的質量。
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認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養(yang) 職責,在培養(yang) 關(guan) 鍵環節嚴(yan) 格把關(guan) ,全過程加強指導,提高培養(yang) 質量。
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定期組織專(zhuan) 家對已經批準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對經質量評估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yan) 重的,由原審批單位撤銷相應學位授予資格。
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yang) 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學位質量管理存在嚴(yan) 重問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應當撤銷其自主審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zhuan) 業(ye) 需要,向原審批單位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學位信息管理係統,依法向社會(hui) 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十七條 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決(jue) 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wei) 存在代寫(xie) 、剽竊、偽(wei) 造等學術不端行為(wei) ;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ye) 證書(shu) ;
(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shu) 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shu) 無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jue) 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jue) 定的內(nei) 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條 學位申請人對專(zhuan) 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guan) 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jia) 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複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重新組織專(zhuan) 家進行複核並作出複核決(jue) 定,複核決(jue) 定為(wei) 最終決(jue) 定。學術複核的辦法由學位授予單位製定。
第四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wei) 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複核,或者請求有關(guan) 機關(guan) 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申請複核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進行複核並作出複核決(jue) 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軍(jun) 隊設立學位委員會(hui) 。軍(jun) 隊學位委員會(hui) 依據本法負責管理軍(jun) 隊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學位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在學術或者專(zhuan) 門領域、在推進科學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麵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對世界和平與(yu) 人類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ge) 人,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取得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批準後,可以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個(ge) 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撤銷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製定。
第四十四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ge) 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ye) 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zhuan) 業(ye) 水平等條件和相關(guan) 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的,適用本法有關(guan) 規定。
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nei) 授予學位的,應當遵守中國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shu) 的承認,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新聞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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