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重點條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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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yu) 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與(yu) 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紮緊織密製度籠子,為(wei) 全麵加強黨(dang) 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為(wei) 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xi) 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本期我們(men) 約請參與(yu) 《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誌從(cong) 修改背景、理解執行等方麵進行權威解讀。

  關(guan) 於(yu) 不予處分、不追究黨(dang) 紀責任

  【條文】

  第十九條 對於(yu) 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dang) 紀處分。對違紀黨(dang) 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shu) 麵結論。

  黨(dang) 員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dang) 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dang) 紀處分。

  黨(dang) 員行為(wei) 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於(yu) 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yu) 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dang) 紀責任。

  【解讀】

  黨(dang) 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嚴(yan) 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激勵幹部敢於(yu) 擔當、積極作為(wei) 。從(cong) 調研情況看,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的一個(ge) 難點在於(yu) ,黨(dang) 員、幹部的行為(wei) 造成後果或者損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於(yu) “為(wei) 公”還是“為(wei) 私”,分清“無心”還是“有意”,進而促使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敢用、會(hui) 用容錯糾錯機製,精準做到為(wei) 擔當者擔當、為(wei) 負責者負責、為(wei) 幹事者撐腰,以免除廣大黨(dang) 員、幹部投身幹事創業(ye) 、改革創新、推動發展的後顧之憂。此次修訂《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和主客觀相統一,強調違紀行為(wei) 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明確了對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wei) 不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基本規則。為(wei) 此,新增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黨(dang) 員行為(wei) 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於(yu) 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yu) 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dang) 紀責任”。這樣規定,就是要全麵準確把握黨(dang) 員、幹部行為(wei) 的主客觀要素,將基於(yu)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wei) ,同出於(yu) 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過錯行為(wei) 區別開來,從(cong) 而防範和糾正不考察具體(ti) 情由就隨意動紀的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挫傷(shang) 黨(dang) 員、幹部積極性,從(cong) 而導致消極“避責”、瞻前顧後、畏首畏尾的現象。

  同時,新增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了不予處分的情形,規定“黨(dang) 員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dang) 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dang) 紀處分”。增寫(xie) 這一內(nei) 容,呼應《條例》第五條關(guan) 於(yu) 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規定的修改,進一步強化了第一種形態的處置方式,既體(ti) 現動輒則咎,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也堅持錯、責、罰相適應,防止出現追責不力或者濫用處分兩(liang) 種錯誤傾(qing) 向。

  綜合來看,通過這次修改完善,《條例》第十九條分三款規定免予處分、不予處分、不追究黨(dang) 紀責任,總體(ti) 上形成了對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屬於(yu) 違紀等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相應處理的係統規範。這為(wei) 準確認定行為(wei) 性質、實行區別對待提供了法規依據,為(wei) 精準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奠定了黨(dang) 紀處分方麵的基礎製度,有利於(yu) 切實把從(cong) 嚴(yan) 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wei) 統一起來,把懲治與(yu) 教育結合起來,更好激發廣大黨(dang) 員、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幹事創業(ye) 的良好環境。 (杜冬冬)

  關(guan) 於(yu) 紀法銜接條款

  【條文】

  第三十條 黨(dang)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dang) 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wei) ,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wei) ,損害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chan) 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hui) 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wei) 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dang) 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sang) 失黨(dang) 員條件,嚴(yan) 重敗壞黨(dang) 的形象行為(wei) 的,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dang) 有機統一,注重黨(dang) 內(nei) 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dang) 員不僅(jin) 要嚴(yan) 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yan) 格遵守黨(dang) 章等黨(dang) 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調研中,不少同誌希望進一步明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違法行為(wei) 的範圍,更好地促進紀法銜接。此次修訂《條例》,在第三十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規定。

  一是對第一款作了修改,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wei) ,充實規定了黨(dang) 員有其他“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wei) ,損害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處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二款,新增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wei) 的黨(dang) 紀處分規定,明確“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chan) 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hui) 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wei) 的”,視情節給予黨(dang) 紀處分。這是一處重要的修改內(nei) 容。這些違法行為(wei) 本來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wei) 中,但考慮到當前財經領域違法行為(wei) 較為(wei) 嚴(yan) 重,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嚴(yan) 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wei) 的懲戒。

  《條例》修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在分則中增加一章,專(zhuan) 門規定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關(guan) 於(yu) 財經紀律,在2003年《條例》分則中有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wei) ”一章,共14條,其中大部分行為(wei) 可以被《預算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 《會(hui) 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所涵蓋。那時在《條例》中,對違紀和違法沒有作嚴(yan) 格區分,分則中存在大量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wei) 規定。比如,除違反財經紀律行為(wei) 外,還有貪汙賄賂、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經濟秩序、失職瀆職、妨害社會(hui) 管理秩序等行為(wei) ,將適用於(yu) 共產(chan) 黨(dang) 員的紀律與(yu) 適用於(yu) 全體(ti) 公民的法律混同起來,未能充分體(ti) 現共產(chan) 黨(dang) 員的先進性。2015年修訂《條例》時,按照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的原則,刪除了包括違反財經紀律這一章在內(nei) 的79個(ge) 與(yu) 國家法律重複的條文。同時,為(wei) 解決(jue) 對違法行為(wei) 進行黨(dang) 紀處分的問題,在總則中增寫(xie) 了對黨(dang) 員實施違法行為(wei) 給予黨(dang) 紀處分的條款。此後,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相關(guan) 行為(wei) ,就適用總則中這一紀法銜接條款進行處分。《條例》經過2015年的修訂,黨(dang) 的紀律特色更加鮮明,形成了“六項紀律”體(ti) 係,並經黨(dang) 的十九大黨(dang) 章確定,一直延續至今。這次修訂《條例》,在堅持紀法分開原則和“六項紀律”體(ti) 例的基礎上,沒有在分則中增加其他紀律分類,而是在總則紀法銜接條款中的第三十條專(zhuan) 列一款,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wei) 的黨(dang) 紀處分作出規定。黨(dang) 組織在執紀過程中,發現上述行為(wei) 的,不僅(jin) 要對照國家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也要嚴(yan) 格依據《條例》追究黨(dang) 紀責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三款,新增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wei) 黨(dang) 員的黨(dang) 紀處分規定,明確“黨(dang) 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sang) 失黨(dang) 員條件,嚴(yan) 重敗壞黨(dang) 的形象行為(wei) 的,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這主要是考慮到,黨(dang) 章規定,黨(dang) 員要帶頭實踐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社會(hui) 主義(yi) 榮辱觀。人民群眾(zhong) 對黨(dang) 員的道德標準要求很高,黨(dang) 員、幹部道德敗壞,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黨(dang) 紀對黨(dang) 員的嚴(yan) 重失德失範行為(wei) 必須進行嚴(yan) 懲。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wei) 的黨(dang) 員給予嚴(yan) 格的黨(dang) 紀處分,《條例》之前曾經有過相關(guan) 規定。這次修訂作了重申和強調,旨在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wei) 嚴(yan) 懲不貸的強烈信號。 (杜冬冬)

  結交、充當政治騙子

  【條文】

  第五十五條 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五十五條,明確對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以及充當政治騙子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hui) 上強調,要嚴(yan) 厲打擊那些所謂“有背景”的政治騙子;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hui) 上進一步強調,要有力打擊各種政治騙子,嚴(yan) 格防止把商品交換原則帶到黨(dang) 內(nei) 。結交、充當政治騙子,是近年來執紀監督中發現的較為(wei) 典型的一類問題。政治騙子手法多樣,花樣翻新,主要表現為(wei) :一是慣於(yu) 身份偽(wei) 裝,有的冒充領導幹部或者領導幹部的親(qin) 友、身邊工作人員,有的自稱“關(guan) 係通天”“上麵有人”,等等;二是擅長行為(wei) 包裝,有的偽(wei) 造與(yu) 領導幹部的合影、乘坐高級轎車、出入高檔飯店,有的以傳(chuan) 播政治謠言方式製造掌握“內(nei) 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偽(wei) 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於(yu) 攻心、“圍獵”,有的吹噓能找關(guan) 係幫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稱能幫違紀違法幹部說情消災、抹掉問題、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騙子的手段、說辭並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黨(dang) 員領導幹部信以為(wei) 真,奉其為(wei) 座上賓,甘於(yu) 被其利用、欺騙,甚至主動結交,說到底是為(wei) 了提拔重用而熱衷搞旁門左道,信奉所謂“潛規則”而找“門子”,從(cong) 而被迷住了心竅,本質在於(yu) 投機鑽營。從(cong) 執紀執法實踐看,不少嚴(yan) 重腐敗問題背後有政治騙子的身影。當前腐敗問題產(chan) 生的土壤和條件尚未徹底根除,其中一個(ge) 表現就是錯誤思想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習(xi) 慣走“特殊門路”、享“特殊照顧”,模糊是非邊界,也為(wei) 政治騙子提供了條件。結交甚至充當政治騙子,嚴(yan) 重汙染政治生態。對此類具有嚴(yan) 重政治危害的非組織行為(wei) 進行堅決(jue) 懲治,有利於(yu) 加強黨(dang) 的政治建設,促進黨(dang) 員、幹部做到對黨(dang) 忠誠老實、光明磊落。 (杜冬冬)

  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yi)

  【條文】

  第五十六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yi) ,拒不執行黨(dang) 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dang) 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不堅決(jue) ,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不顧黨(dang) 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yi) 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第五十六條增寫(xie) 第三款,明確對不顧黨(dang) 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yi) 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障黨(dang) 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黨(dang) 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證全黨(dang) 服從(cong) 中央,堅持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任何具有部門和地方特點的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dang) 中央精神為(wei) 前提,在這一點上不能有絲(si) 毫含糊和動搖。執紀監督中發現,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不能正確處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關(guan) 係,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義(yi) 、分散主義(yi) 的問題。比如,有的各自為(wei) 政、畫地為(wei) 牢,不關(guan) 心建設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暢通全國大循環,隻一門心思建設本地區本區域小市場、搞自己的小循環,或者以“內(nei) 循環”的名義(yi) 搞地區封鎖;有的出台歧視外資企業(ye) 和外地企業(ye) 、實行地區保護的優(you) 惠政策,設置歧視性、隱蔽性的區域市場壁壘,等等。對這些不顧黨(dang) 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yi) 的行為(wei)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黨(dang) 紀處分。

  同時,《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將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行為(wei) 由原來的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兩(liang) 個(ge) 維護”是具體(ti) 的,不能停留在口頭上。實踐中,有的地方和部門在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時熱衷表態、虛於(yu) 應付,把口號喊得震天響,但不見諸實際行動,最終不能掩蓋其不抓落實的行為(wei) 本質。對這些不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行為(wei) 給予黨(dang) 紀處分,就是要以嚴(yan) 明政治紀律確保黨(dang) 中央令行禁止,促使黨(dang) 員領導幹部以實際行動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王薇)

  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

  【條文】

  第五十七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充實黨(dang) 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強調高質量發展是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高質量發展要成為(wei) 領導幹部政績觀的重要內(nei) 容。新征程上推動高質量發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須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應當說,大多數幹部能夠積極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幹部跟不上,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不少是因為(wei) 政績觀錯位造成的。實踐中,一些領導幹部忘記為(wei) 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績,把幹事和個(ge) 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於(yu) 獲取升遷資本,喜歡“做秀”而不是“做事”,熱衷於(yu) “造勢一時”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yan) 重危害。比如,有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政績觀不正確,盲目舉(ju) 債(zhai) 、寅吃卯糧,違法違規或者變相舉(ju) 債(zhai) 融資形成的隱性債(zhai) 務問題突出,或者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大搞低層次重複建設,等等,給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作出本款規定,有利於(yu) 推動黨(dang) 員領導幹部切實貫徹黨(dang) 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

  同時,《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將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wei) 由原來的違反群眾(zhong) 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並規定為(wei) 從(cong) 重加重處分情形。主要考慮是,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的是個(ge) 人形象,撈的是政治資本,本質上是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貪圖虛名,必然帶來極大的資源浪費、發展機遇浪費,透支一個(ge) 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yan) 重損害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從(cong) 根本上背離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因此,《條例》作出了上述調整。(王薇)

  黨(dang) 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條文】

  第八十條 在黨(dang) 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yi) 務的黨(dang) 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八十條新增對在黨(dang) 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yi) 務的黨(dang) 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紀律審查是一項嚴(yan) 肅的政治工作,是維護黨(dang) 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ju) 措。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機關(guan) 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ge) 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yi) 務”,“黨(dang) 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yan) 重的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黨(dang) 紀處分”,這個(ge) 要求是一以貫之的。《監察法》第十八條、《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監察機關(guan) 有權依法向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在案件審查時,往往會(hui) 涉及很多證人,這些證人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涉案人,但因為(wei) 知道案件相關(guan) 情況,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yi) 務。作為(wei) 證人的黨(dang) 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guan) 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著對黨(dang) 內(nei) 同誌、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事業(ye) 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yan) 肅認真履行作證義(yi) 務,共同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yan) 肅性。(王薇)

  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

  【條文】

  第八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jun) 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guan) 規定為(wei) 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將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jia) 機製落實作為(wei) 重要著力點,在第八十六條增寫(xie) 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當前,科技創新成為(wei) 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黨(dang) 的二十大修改黨(dang) 章,將“充分發揮人才作為(wei) 第一資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寫(xie) 入了黨(dang) 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創新價(jia) 值、能力、貢獻為(wei) 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jia) 體(ti) 係,積極營造公正平等、競爭(zheng) 擇優(you) 的製度環境,對建設中國式現代化至關(guan) 重要。目前,在構建這個(ge) 評價(jia) 體(ti) 係和製度環境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阻礙因素。比如,在學術稱號評選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實上述處分規定,有利於(yu) 促進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環境,為(wei) 推動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提供紀律保障。 (徐漢鑫)

  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

  【條文】

  第九十四條 黨(dang) 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wei) 。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wei) ”之前,增寫(xie) 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內(nei) 容,進一步充實完善對黨(dang) 員幹部廉潔自律的總體(ti) 要求。黨(dang) 的二十大通過的黨(dang) 章修正案,在黨(dang) 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增寫(xie) 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內(nei) 容。黨(dang) 章還規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nei) 的個(ge) 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chan) 黨(dang) 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修改是對黨(dang) 章的具體(ti) 落實,也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實踐中,由於(yu) 傳(chuan) 統思維和不良習(xi) 俗的影響,在一些黨(dang) 員幹部中,封建社會(hui) 那種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等特權思想還有不少市場。有的利用職權違規辦事,有的以各種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權力當作給親(qin) 友、小團體(ti) 謀利的工具,有的甚至搞“裙帶腐敗”“衙內(nei) 腐敗”,侵蝕黨(dang) 的肌體(ti) 、損害黨(dang) 的形象。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表現形式很多,其中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wei) 較為(wei) 集中。《條例》將“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在廉潔紀律的第一條加以強調,發揮管總作用,貫穿廉潔紀律全篇,從(cong) 而引導黨(dang) 員幹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覺破除特權思想、特權行為(wei) ,做到秉公用權、為(wei) 政清廉。(徐漢鑫)

  離崗離職後違規從(cong) 業(ye) 、違規謀利

  【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企業(ye) 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ge) 人從(cong) 事與(yu) 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從(cong) 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

  我們(men) 黨(dang) 始終強調,要把從(cong) 嚴(yan) 管理幹部貫徹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此次修訂《條例》,圍繞進一步強化對黨(dang) 員、幹部的全周期管理,從(cong) 離崗離職的黨(dang) 員、幹部本人違規從(cong) 業(ye) ,以及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wei) 他人違規謀利兩(liang) 個(ge) 方麵作出規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充實完善對離崗後本人違規從(cong) 業(ye) 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此次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中離崗離職違規從(cong) 業(ye) 行為(wei) 適用主體(ti) 的範圍,由原來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擴展到全體(ti) 黨(dang) 員幹部,體(ti) 現抓“關(guan) 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相應地,擴大了離崗後禁止違規從(cong) 業(ye) 的範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作為(wei) 禁業(ye) 範圍,與(yu) 《公務員法》等相關(guan) 規定協調起來,使法規製度更為(wei) 嚴(yan) 密。同時,省級以上有關(guan) 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辭去公職後從(cong) 業(ye) 行為(wei) 限製清單。實踐中,認定“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具體(ti) 範圍,要結合各有關(guan) 單位製定的限製清單來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條,對黨(dang) 員離崗後違規為(wei) 他人謀利行為(wei) 作出處分規定。從(cong) 近年來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dang) 員、幹部退休後不甘寂寞,熱衷於(yu) 為(wei) 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貪腐”,大肆謀利。本條分兩(liang) 款作出針對性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從(cong) 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wei) 的處分,第二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wei) 的處分,分別與(yu) 《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關(guan) 於(yu) 黨(dang) 員、幹部在職時的類似行為(wei) 相對應。增寫(xie) 上述規定旨在強調,黨(dang) 員、幹部在職時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退休後這些要求一以貫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潔標準。(徐漢鑫)

  對親(qin) 屬違規經商辦企業(ye) 行為(wei) 拒不糾正

  【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規定行為(wei) 的,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cong) 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新增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規定行為(wei) ”的,該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領導幹部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cong) 組織調整職務的,對領導幹部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現實生活中,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不廉潔行為(wei) ,大體(ti) 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一是實際使用了職權,並因此謀取了私利,必須嚴(yan) 懲;二是雖然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利益衝(chong) 突,屬於(yu) 現實的風險,也必須予以規範。《條例》本條就是從(cong) 防止利益衝(chong) 突的角度作出的規定。

  《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管理規定》。該《規定》對家屬經商辦企業(ye) 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麵的列舉(ju) ,同時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分別提出了禁業(ye) 要求,總的原則是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yan) 。黨(dang) 員領導幹部要按照黨(dang) 中央以及本單位、本地區的相關(guan) 規定,加強對親(qin) 屬的教育和約束,帶頭廉潔治家。 (郝敏)

  在鄉(xiang) 村振興(xing) 領域侵害群眾(zhong) 利益

  【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zhong) 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zhong) 負擔;

  (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扣留、收繳群眾(zhong) 款物或者處罰群眾(zhong) ;

  (三)克扣群眾(zhong) 財物,或者違反有關(guan) 規定拖欠群眾(zhong) 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guan) 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zhong) 事務時刁難群眾(zhong) 、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

  在鄉(xiang) 村振興(xing) 領域有上述行為(wei) 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充實規定,在鄉(xiang) 村振興(xing) 領域有侵害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2021年,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hui) 上宣布,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麵勝利,標誌著我們(men) 黨(dang) 在團結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大步。我們(men) 從(cong) 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xiang) 村全麵振興(xing) ,但必須清醒認識到,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nong) 村,全麵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ya) 於(yu) 脫貧攻堅,必須堅持脫貧摘帽不摘責任、不摘政策、不摘幫扶、不摘監管,始終在推進鄉(xiang) 村全麵振興(xing) 中維護好發展好群眾(zhong) 切身利益。《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彰顯了在推進鄉(xiang) 村全麵振興(xing) 工作中對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的更高標準和更嚴(yan) 要求,從(cong) 而督促相關(guan) 黨(dang) 組織和廣大黨(dang) 員繼續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鄉(xiang) 村全麵振興(xing) 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範和糾正在鄉(xiang) 村振興(xing) 領域侵害群眾(zhong) 利益的行為(wei) 。 (郝敏)

  “新官不理舊賬”

  【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yu) 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jue) 策部署不力,給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chan) 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對於(yu) 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yu) 其職責範圍內(nei) 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對於(yu) 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yu) 其職責範圍內(nei) 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相應的黨(dang) 紀處分。這裏所規定的相關(guan) 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賬”的法規化表述。“新官不理舊賬”是個(ge) 形象的說法,表麵看起來是“舊賬”,實際上接手它、解決(jue) 它本身就是新任領導幹部的職責。新上任的領導幹部,不僅(jin) 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幹,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jue) “舊賬”、及時止損。但在實踐中,仍有領導幹部以班子換屆、崗位調整為(wei) 借口,對一些曆史欠賬、“半拉子工程”、遺留問題,選擇視而不見、久拖不決(jue) ,這本質上是回避矛盾、不負責任,沒有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ye) 觀。在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主題教育中,提出需要解決(jue) 6個(ge) 方麵突出問題,其中“擔當作為(wei) 方麵”就包括缺乏擔責意識、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動真碰硬等表現,直指“新官不理舊賬”行為(wei) 的要害。黨(dang) 員領導幹部要深刻領會(hui) 黨(dang) 中央在《條例》中專(zhuan) 門增寫(xie) 這一款規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認識、切實履責,將解決(jue) 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wei) 未來發展動力,在解決(jue) “舊賬”中建立“新功”。 (郝敏)

  搞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條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熱衷於(yu) 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麵;

  (二)單純以會(hui) 議貫徹會(hui) 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jue) 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hui) 有關(guan) 規定搞文山會(hui) 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行為(wei) 。

  【解讀】

  《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在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的違紀情形中新增三項規定,包括“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jue) 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hui) 有關(guan) 規定搞文山會(hui) 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這些都是當前搞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比較典型的行為(wei) 表現,在調研中黨(dang) 員群眾(zhong) 反映強烈。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們(men) 黨(dang) 嚴(yan) 格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持續糾治“四風”,把糾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顯成效。黨(dang) 的二十大進一步強調,“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是黨(dang) 內(nei) 的一個(ge) 頑瘴痼疾,是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dang) 的使命任務的大敵,具有頑固性和反複性。比如,有的搞“拍腦袋”決(jue) 策,“一刀切式”落實;有的像打造旅遊線路一樣打造“經典調研線路”,習(xi) 慣於(yu) 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點水式”調研;有的督查檢查考核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複、過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義(yi) ”;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會(hui) 海,等等。《條例》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廣大黨(dang) 員、幹部要充分認識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的危害,自覺摒棄和抵製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堅決(jue) 糾治黨(dang) 員、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動真碰硬、務求實效。 (曾婧雅)

  統計造假

  【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確對進行統計造假以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這一規定是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典型違紀現象。比如,有的地方黨(dang) 委、政府負責同誌不顧發展實際,為(wei) 了虛增GDP數值,通過召開黨(dang) 委常委會(hui) 和經濟調度會(hui) 等方式,強令、授意、指使部門、基層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有的地方統計部門膽大妄為(wei) 、肆意篡改,造成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有的負有統計數據審核職責的領導幹部,把關(guan) 不嚴(yan) 、失管失察,對統計數據失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統計造假行為(wei) 涉及人員多、行為(wei) 鏈條長,嚴(yan) 重敗壞黨(dang) 風政風,透支黨(dang) 和政府公信力,損害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與(yu) 黨(dang) 的建設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與(yu) 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背道而馳。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行為(wei) 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dang) 中央先後印發《關(guan) 於(yu) 深化統計管理體(ti) 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製度文件,並部署開展統計造假屢禁難絕專(zhuan) 項治理行動。《條例》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要求,銜接上述規定,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對統計造假行為(wei) 的處分規定,凸顯了治理統計造假,不僅(jin) 要執行好國家法律法規,還要充分發揮黨(dang) 規黨(dang) 紀的剛性約束、引領帶動作用。 (曾婧雅)

  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

  【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解讀】

  互聯網時代,黨(dang) 員在全社會(hui) 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不僅(jin) 體(ti) 現在線下,同樣體(ti) 現在線上,這也是堅持對黨(dang) 員進行全周期管理的與(yu) 時俱進的要求。近年來,黨(dang) 員不當網絡行為(wei) 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片、視頻,成為(wei) “熱點新聞”;有的公開發布崇洋媚外、炫富鬥闊、鋪張浪費等網絡信息,引發輿論炒作,等等。如果對黨(dang) 員的相關(guan) 網絡行為(wei) 不加以紀律約束,會(hui) 帶來不良示範效應甚至引發負麵網絡輿情,嚴(yan) 重損害黨(dang) 的形象和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條例》適應形勢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xie) 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切實規範約束黨(dang) 員網絡言行,促進黨(dang) 員時時刻刻嚴(yan) 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ge) 樣。當然,虛擬空間與(yu) 實體(ti) 空間隻是場景不同,相關(guan) 行為(wei) 表現的性質是一樣的,違反《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的不少行為(wei) ,都有可能在網上發生。比如,在網上發布、傳(chuan) 播涉政有害言論的,屬於(yu) 違反政治紀律;網上違規收送電子紅包的,屬於(yu) 違反廉潔紀律,等等,要分別適用相關(guan) 紀律中的對應條款予以處分。 (曾婧雅)

發布時間:2024年04月16日 09:0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