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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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並於(yu) 同日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修訂)

  第一條 為(wei) 了健全國務院的組織和工作製度,保障和規範國務院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的執行機關(guan) ,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guan) 。

  第三條 國務院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jue)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依法行政,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全麵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係,傾(qing) 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四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務院應當自覺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hui) 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shu) 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照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托,負責其他方麵的工作或者專(zhuan) 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行使憲法和有關(guan) 法律規定的職權。

  第七條 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ti) 會(hui) 議和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製度。國務院全體(ti) 會(hui) 議由國務院全體(ti) 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shu) 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ti) 會(hui) 議和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或者國務院全體(ti) 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

  第八條 國務院全體(ti) 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jue) 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等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jue) 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國務院全體(ti) 會(hui) 議和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hui) 議和國務院專(zhuan) 題會(hui) 議。

  第九條 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決(jue) 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第十條 國務院秘書(shu) 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設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協助秘書(shu) 長工作。

  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shu) 長領導。

  第十一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確定或者調整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布。

  第十二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設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一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二至四人;委員會(hui) 可以設委員五至十人。

  國務院組成部門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製。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委務、行務、署務)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發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協助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工作。

  國務院副秘書(shu) 長、各部副部長、各委員會(hui) 副主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第十三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優(you) 化協同高效精簡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設立若幹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zhuan) 門業(ye) 務,設立若幹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zhuan) 門事項。每個(ge) 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由國務院任免。

  第十四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當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jue) 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jue) 定、命令,主管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nei) 發布命令、指示。

  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jue) 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nei) ,製定規章。

  第十五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guan) 的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堅持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依法決(jue) 策,健全行政決(jue) 策製度體(ti) 係,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加強行政決(jue) 策執行和評估,提高決(jue) 策質量和效率。

  第十七條 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製度,加強行政複議、備案審查、行政執法監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堅持政務公開,自覺接受各方麵監督,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國務院組成人員應當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帶頭反對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為(wei) 民務實,嚴(yan) 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十九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黨(dang) 中央、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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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3月12日 07:26 來源:新華社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