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處理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yu) 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chang) ,應當予以接收,並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guan) 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guan) 建議有關(guan) 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yu) 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dang) 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wei) 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內(nei) 容來源:《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