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黨紀處分、不予黨紀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的情形

對於(yu) 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dang) 紀處分。對違紀黨(dang) 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shu) 麵結論。

黨(dang) 員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dang) 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dang) 紀處分。

黨(dang) 員行為(wei) 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於(yu) 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yu) 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dang) 紀責任。

(內(nei) 容來源:《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