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紀律處分的黨組織中的人員的處理

對於(yu) 受到改組處理的黨(dang) 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於(yu) 受到解散處理的黨(dang) 組織中的黨(dang) 員,應當逐個(ge) 審查。其中,符合黨(dang) 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dang) 的生活;不符合黨(dang) 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wei) 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內(nei) 容來源:《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