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權屬於(yu) 國家事權,隻有經法定程序授權的人員才能行使。按照保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機關(guan) 、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wei) 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guan) 、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誰能指定定密責任人?
法定定密責任人是機關(guan) 、單位的正職負責人,即通常所說的“一把手”。其可以指定本機關(guan) 、本單位的指定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
原則上,指定定密責任人不必按照機關(guan) 、單位內(nei) 部管理層級層層設置,數量不宜過多。
什麽(me) 情況下需要指定定密責任人?
是否需要指定定密責任人,要以機關(guan) 、單位是否有定密事項為(wei) 前提。這裏的定密既包括原始定密,也包括派生定密。主要包括兩(liang) 種情況:
1.定密工作量大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指定定密責任人。如中央國家機關(guan) 、省級黨(dang) 政領導機關(guan) 和重要涉密單位等。
2.業(ye) 務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指定定密責任人。如公安、國家安全、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chan) 單位等。
什麽(me) 人能成為(wei) 指定定密責任人?
主要包括下列三類人員:
1.機關(guan) 、單位分管涉及國家秘密業(ye) 務工作的其他負責人;
2.機關(guan) 、單位產(chan) 生國家秘密較多的內(nei) 設機構負責人;
3.由於(yu) 崗位職責需要,經常產(chan) 生國家秘密事項的內(nei) 設機構綜合處(科)室、業(ye) 務處(科)室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
指定定密責任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定密責任人屬於(yu) 涉密人員。確定指定定密責任人時,須以一定的資格和能力作為(wei) 基本前提,切忌將主要負責人以外的所有領導幹部一律明確為(wei) 指定定密責任人。具體(ti) 考察條件包括:
1.是否具備涉密人員的各種條件;
2.是否熟悉本機關(guan) 、本單位工作業(ye) 務;
3.是否了解本機關(guan) 、本單位保密工作重點和國家秘密產(chan) 生的部門及領域;
4.是否熟悉本機關(guan) 、本單位和相關(guan) 行業(ye) 的保密事項範圍;
5.是否熟悉本機關(guan) 、本單位業(ye) 務工作。
指定定密責任人確定流程有幾步?
機關(guan) 、單位指定定密責任人必須嚴(yan) 格履行確定程序。
第一步,由機關(guan) 、單位涉密業(ye) 務工作部門根據條件提出擬任人選;
第二步,由機關(guan) 、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或者綜合部門匯總研究後,提出人選意見;
第三步,報本機關(guan) 、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確定;
第四步,以書(shu) 麵形式在本機關(guan) 、本單位內(nei) 部公布;
第五步,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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