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wei) 在審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好《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結合工作實踐,我們(men) 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後如何規範適用新舊條例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
一、如適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進行黨(dang) 紀處理,應表述為(wei) “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條之規定”,能具體(ti) 到款、項的還應寫(xie) 明款、項。
二、如同時適用新舊條例進行黨(dang) 紀處理,應表述為(wei) “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2018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條,2015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條,2003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條之規定”,能具體(ti) 到款、項的還應寫(xie) 明款、項。
三、如需引用從(cong) 重、加重、從(cong) 輕、減輕處分以及合並處理、先處後移、違紀所得收繳等條款,應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guan) 條款。
四、對於(yu) 跨越新修訂條例施行日期的違紀行為(wei) ,在具體(ti) 適用條例時,應特別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個(ge) 原則:一是對2024年1月1日後發生的違紀行為(wei) ,一律適用新修訂條例。二是對2024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紀行為(wei) ,應遵循“從(cong) 舊兼從(cong) 輕”原則,一般情況下適用違紀行為(wei) 發生時的規定處理,隻有新修訂條例不認為(wei) 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才適用新修訂條例處理。三是對開始於(yu) 2024年1月1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2024年1月1日以後的行為(wei) ,應當適用新修訂條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紀法銜接條款係實體(ti) 性條款,應適用上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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