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ky体育中心 打印 糾錯
微信掃一掃 ×
收聽本文 00:0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三章 糧食生產(chan)

  第四章 糧食儲(chu) 備

  第五章 糧食流通

  第六章 糧食加工

  第七章 糧食應急

  第八章 糧食節約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高防範和抵禦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hui) 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貫徹總體(ti) 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以我為(wei) 主、立足國內(nei) 、確保產(chan) 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yu) 地、藏糧於(yu) 技,提高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備、流通、加工能力,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應當樹立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ti) 係,全方位、多途徑開發食物資源,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食物品種豐(feng) 富多樣、品質營養(yang) 健康的消費需求。

  第三條 國家建立糧食安全責任製,實行糧食安全黨(dang) 政同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具體(ti) 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糧食和儲(chu) 備等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條 國家加強糧食宏觀調控,優(you) 化糧食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統籌利用國內(nei) 、國際的市場和資源,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糧食供給保障體(ti) 係,提升糧食供給能力和質量安全。

  國家加強國際糧食安全合作,發揮糧食國際貿易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根據糧食安全保障目標、任務等,編製糧食安全保障相關(guan) 專(zhuan) 項規劃,按照程序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投入機製,采取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強糧食安全保障,完善糧食生產(chan) 、收購、儲(chu) 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製,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chan) 業(ye) 帶,調動糧食生產(chan) 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護耕地、種糧、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積極性,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促進糧食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增強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國家引導社會(hui) 資本投入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備、流通、加工等領域,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合理推出金融產(chan) 品和服務,為(wei) 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備、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國家完善政策性農(nong) 業(ye) 保險製度,鼓勵開展商業(ye) 性保險業(ye) 務。

  第七條 國家加強糧食安全科技創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設,支持糧食領域基礎研究、關(guan) 鍵技術研發和標準化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培養(yang) 、評價(jia) 和激勵等機製,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使用,提高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備、流通、加工的科技支撐能力和應用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糧食安全宣傳(chuan) 教育,提升全社會(hui) 糧食安全意識,引導形成愛惜糧食、節約糧食的良好風尚。

  第九條 對在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十條 國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下的國土空間用途管製,統籌布局農(nong) 業(ye) 、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nong) 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嚴(yan) 格保護耕地。

  國務院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農(nong) 田保護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nei) 耕地和永久基本農(nong) 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chang) 製度,調動耕地保護責任主體(ti) 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chang) 製度,嚴(yan) 格控製各類占用耕地行為(wei) ;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補充與(yu) 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數量進行認定、對補充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加強耕地質量跟蹤評價(jia) 。

  第十二條 國家嚴(yan) 格控製耕地轉為(wei) 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nong) 用地。禁止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為(wei) 。禁止在國家批準的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範圍。

  第十三條 耕地應當主要用於(yu) 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nong) 產(chan) 品及飼草飼料生產(chan)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nong) 產(chan) 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you) 先序,調整優(you) 化種植結構。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製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村民委員會(hu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向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嚴(yan) 格的耕地質量保護製度,加強高標準農(nong) 田建設,按照量質並重、係統推進、永續利用的要求,堅持政府主導與(yu) 社會(hui) 參與(yu) 、統籌規劃與(yu) 分步實施、用養(yang) 結合與(yu) 建管並重的原則,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機製,提高建設標準和質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和種植用途監測網絡,開展耕地質量調查和監測評價(jia) ,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複等措施,提高中低產(chan) 田產(chan) 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強大中型灌區建設與(yu) 改造,提升耕地質量。

  國家建立黑土地保護製度,保護黑土地的優(you) 良生產(chan) 能力。

  國家建立健全耕地輪作休耕製度,鼓勵農(nong) 作物秸稈科學還田,加強農(nong) 田防護林建設;支持推廣綠色、高效糧食生產(chan) 技術,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資源永續利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製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導複耕。家庭承包的發包方可以依法通過組織代耕代種等形式將撂荒地用於(yu)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

  第十七條 國家推動鹽堿地綜合利用,製定相關(guan) 規劃和支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hui) 資本投入,挖掘鹽堿地開發利用潛力,分區分類開展鹽堿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選育耐鹽堿特色品種,推廣改良鹽堿地有效做法,遏製耕地鹽堿化趨勢。

  第三章 糧食生產(chan)

  第十八條 國家推進種業(ye) 振興(xing) ,維護種業(ye) 安全,推動種業(ye) 高質量發展。

  國家加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建設國家農(nong) 業(ye) 種質資源庫,健全國家良種繁育體(ti) 係,推進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yu) 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國家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鼓勵糧食作物種子科技創新和產(chan) 業(ye) 化應用,支持開展育種聯合攻關(guan) ,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優(you) 良品種。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chu) 備製度,主要用於(yu) 發生災害時的糧食生產(chan) 需要及餘(yu) 缺調劑。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肥料、農(nong) 藥、農(nong) 用薄膜等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資料穩定供應工作,引導糧食生產(chan) 者科學施用化肥、農(nong) 藥,合理使用農(nong) 用薄膜,增施有機肥料。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優(you) 化水資源配置,保障糧食生產(chan) 合理用水需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農(nong) 田水利建設和運行維護,保護和完善農(nong) 田灌溉排水體(ti) 係,因地製宜發展高效節水農(nong) 業(ye)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土壤汙染防治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推進農(nong) 業(ye) 機械產(chan) 業(ye) 發展,加強農(nong) 業(ye) 機械化作業(ye) 基礎條件建設,推廣普及糧食生產(chan) 機械化技術,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的農(nong) 業(ye) 機械,促進糧食生產(chan) 全程機械化,提高糧食生產(chan) 效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加強農(nong) 業(ye) 技術推廣體(ti) 係建設,支持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糧食生產(chan) 技術,因地製宜推廣間作套種等種植方法,鼓勵創新推廣方式,提高糧食生產(chan) 技術推廣服務水平,促進提高糧食單產(chan) 。

  國家鼓勵農(nong) 業(ye) 信息化建設,提高糧食生產(chan) 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進智慧農(nong) 業(ye) 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糧食生產(chan) 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nong) 業(ye) 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ti) 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製,加強幹旱、洪澇、低溫、高溫、風雹、台風等災害防禦防控技術研究應用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落實災害防治屬地責任,加強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和植物檢疫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糧食生產(chan) 者應當做好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組織開展的病蟲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加強糧食生產(chan) 功能區和重要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保護區建設,鼓勵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種植優(you) 質農(nong) 作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劃定糧食生產(chan) 功能區和重要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保護區並加強建設和管理,引導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種植目標作物。

  第二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穩定糧食播種麵積,合理布局糧食生產(chan) ,糧食主產(chan) 區、主銷區、產(chan) 銷平衡區都應當保麵積、保產(chan) 量。

  糧食主產(chan) 區應當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chan) 能力,糧食主銷區應當穩定和提高糧食自給率,糧食產(chan) 銷平衡區應當確保糧食基本自給。

  國家健全糧食生產(chan) 者收益保障機製,以健全市場機製為(wei) 目標完善農(nong) 業(ye) 支持保護製度和糧食價(jia) 格形成機製,促進農(nong) 業(ye) 增效、糧食生產(chan) 者增收,保護糧食生產(chan) 者的種糧積極性。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支持糧食生產(chan) 。

  第二十七條 國家扶持和培育家庭農(nong) 場、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社等新型農(nong) 業(ye) 經營主體(ti) 從(cong) 事糧食生產(chan) ,鼓勵其與(yu) 農(nong) 戶建立利益聯結機製,提高糧食生產(chan) 能力和現代化水平。

  國家支持麵向糧食生產(chan) 者的產(chan) 前、產(chan) 中、產(chan) 後社會(hui) 化服務,提高社會(hui) 化服務水平,鼓勵和引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持糧食生產(chan) 集約化。

  第二十八條 國家健全糧食主產(chan) 區利益補償(chang) 機製,完善對糧食主產(chan) 區和產(chan) 糧大縣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調動糧食生產(chan) 積極性。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對產(chan) 糧大縣的利益補償(chang) 機製,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guan) 指標在產(chan) 糧大縣經濟社會(hui) 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

  第四章 糧食儲(chu) 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政府糧食儲(chu) 備體(ti) 係。政府糧食儲(chu) 備分為(wei) 中央政府儲(chu) 備和地方政府儲(chu) 備。政府糧食儲(chu) 備用於(yu) 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

  中央政府糧食儲(chu) 備規模和地方政府糧食儲(chu) 備總量規模由國務院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品種結構、區域布局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確定。

  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承儲(chu) 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企業(ye) 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實行儲(chu) 備與(yu) 商業(ye) 性經營業(ye) 務分開,建立健全內(nei) 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chan) 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對承儲(chu) 糧食數量、質量負責,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製度,確保政府糧食儲(chu) 備安全。

  承儲(chu) 中央政府糧食儲(chu) 備和省級地方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企業(ye) 應當剝離商業(ye) 性經營業(ye) 務。

  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應當進行全過程記錄,實現政府糧食儲(chu) 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chuan) 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第三十一條 承儲(chu) 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企業(ye) 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保證政府糧食儲(chu) 備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實行專(zhuan) 倉(cang) 儲(chu) 存、專(zhuan) 人保管、專(zhuan) 賬記載,不得虛報、瞞報政府糧食儲(chu) 備數量、質量、品種。

  承儲(chu) 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企業(ye) 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執行儲(chu) 備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製度,保證政府糧食儲(chu) 備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ye) 建立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儲(chu) 備,鼓勵家庭農(nong) 場、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社、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龍頭企業(ye) 自主儲(chu) 糧,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ti) 為(wei) 農(nong) 戶提供糧食代儲(chu) 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儲(chu) 備基礎設施及質量檢驗能力建設,推進倉(cang) 儲(chu) 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加強政府糧食儲(chu) 備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糧食儲(chu) 備情況列為(wei) 年度國有資產(chan) 報告內(nei) 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

  第五章 糧食流通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健全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依法保障糧食經營者公平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維護糧食經營者合法權益。

  國家采取多種手段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執行。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倉(cang) 儲(chu) 、物流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組織建設與(yu) 本行政區域糧食收儲(chu) 規模和保障供應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並引導社會(hui) 資本投入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七條 從(cong) 事糧食收購、儲(chu) 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ye) 用糧企業(ye) ,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chu) 備主管部門報送糧食購進、儲(chu) 存、銷售等基本數據和有關(guan) 情況。

  第三十八條 為(wei) 了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糧食生產(chan) 者利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根據糧食安全形勢和財政狀況,決(jue) 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在糧食主產(chan) 區實行政策性收儲(chu) 。

  第三十九條 從(cong) 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第四十條 糧食供求關(guan) 係和價(jia) 格顯著變化或者有可能顯著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可以按照權限采取下列措施調控糧食市場:

  (一)發布糧食市場信息;

  (二)實行政策性糧食收儲(chu) 和銷售;

  (三)要求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四)組織投放儲(chu) 備糧食;

  (五)引導糧食加工轉化或者限製糧食深加工用糧數量;

  (六)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糧食風險基金製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yu) 支持糧食儲(chu) 備、穩定糧食市場等。

  第六章 糧食加工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ye) 發展,重點支持在糧食生產(chan) 功能區和重要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保護區發展糧食加工業(ye) ,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保障糧食加工產(chan) 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guan) 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結構優(you) 化,增加優(you) 質、營養(yang) 糧食加工產(chan) 品供給,優(you) 先保障口糧加工,飼料用糧、工業(ye) 用糧加工應當服從(cong) 口糧保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科學布局糧食加工業(ye) ,確保本行政區域的糧食加工能力特別是應急狀態下的糧食加工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糧食生產(chan) 功能區和重要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保護區科學規劃布局糧食加工能力,合理安排糧食就地就近轉化。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糧食主產(chan) 區和主銷區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產(chan) 銷關(guan) 係,鼓勵糧食主銷區的企業(ye) 在糧食主產(chan) 區建立糧源基地、加工基地和倉(cang) 儲(chu) 物流設施等,促進區域糧食供求平衡。

  第四十六條 國家支持建設糧食加工原料基地、基礎設施和物流體(ti) 係,支持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第七章 糧食應急

  第四十七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wei) 主的糧食應急管理體(ti) 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體(ti) 係建設,健全布局合理、運轉高效協調的糧食應急儲(chu) 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必要時建立糧食緊急疏運機製,確保具備與(yu) 應急需求相適應的糧食應急能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糧食和儲(chu) 備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製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jue) 定。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報告製度。發生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關(guan) 係和價(jia) 格異常波動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糧食和儲(chu) 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糧食市場有關(guan) 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確認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措施;

  (二)增設應急供應網點;

  (三)組織進行糧食加工、運輸和供應;

  (四)征用糧食、倉(cang) 儲(chu) 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糧食供應的其他物資;

  (五)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服從(cong)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因執行糧食應急處置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平、合理補償(chang) 。

  第五十一條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終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並恢複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八章 糧食節約

  第五十二條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引導激勵與(yu) 懲戒教育相結合的機製,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推進糧食節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糧食和儲(chu) 備、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ye) 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

  第五十三條 糧食生產(chan) 者應當加強糧食作物生長期保護和生產(chan) 作業(ye) 管理,減少播種、田間管理、收獲等環節的糧食損失和浪費。

  禁止故意毀壞在耕地上種植的糧食作物青苗。

  國家鼓勵和支持推廣適時農(nong) 業(ye) 機械收獲和產(chan) 地烘幹等實用技術,引導和扶持糧食生產(chan) 者科學收獲、儲(chu) 存糧食,改善糧食收獲、儲(chu) 存條件,保障糧食品質良好,減少產(chan) 後損失。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糧食經營者運用先進、高效的糧食儲(chu) 存、運輸、加工設施設備,減少糧食損失損耗。

  第五十五條 國家推廣應用糧食適度加工技術,防止過度加工,提高成品糧出品率。

  國家優(you) 化工業(ye) 用糧生產(chan) 結構,調控糧食不合理加工轉化。

  第五十六條 糧食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生產(chan) 、儲(chu) 存、運輸、加工等管理製度,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防止和減少糧食浪費。

  公民個(ge) 人和家庭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培養(yang) 形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杜絕浪費的良好習(xi) 慣。

  第五十七條 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社會(hui) 組織、學校、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等應當加強本單位食堂的管理,定期開展節約糧食檢查,糾正浪費行為(wei) 。

  有關(guan) 糧食食品學會(hui) 、協會(hui) 等應當依法製定和完善節約糧食、減少損失損耗的相關(guan) 團體(ti) 標準,開展節約糧食知識普及和宣傳(chuan) 教育工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糧食和儲(chu) 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ye) 和信息化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並建立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製和信息共享機製,加強協作配合。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糧食和儲(chu) 備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建立糧食安全監測預警體(ti) 係,加強糧食安全風險評估,健全糧食安全信息發布機製。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糧食安全信息。

  第六十條 國家完善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存、運輸、加工標準體(ti) 係。糧食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有關(guan) 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糧食生產(chan) 、儲(chu) 備、流通、加工等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ti) 係,完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檢驗製度。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依照職責開展糧食安全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糧食生產(chan) 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guan) 情況;

  (三)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

  (四)查閱、複製有關(guan) 文件、資料、賬簿、憑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賬簿、憑證、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六)對有關(guan)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應當依法受理並進行調查處置。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糧食和儲(chu) 備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按照規定具體(ti) 實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製情況的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目標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jia) 內(nei) 容。

  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責任約談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六十三條 外商投資糧食生產(chan) 經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糧食和儲(chu) 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信用體(ti) 係建設,建立糧食生產(chan) 經營者信用記錄。

  單位、個(ge) 人有權對糧食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本法的行為(wei) 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進行投訴、舉(ju) 報,接到投訴、舉(ju) 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wei) 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或者鄉(xiang) 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糧食生產(chan) 相關(guan) 補貼;對有關(guan)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組織,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儲(chu) 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企業(ye) 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依照有關(guan) 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規定;

  (二)未對政府糧食儲(chu) 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進行全過程記錄;

  (三)未按照規定保障政府糧食儲(chu) 備數量、質量安全。

  從(cong) 事糧食收購、儲(chu) 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ye) 用糧企業(ye) 未按照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guan) 情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複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五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cong)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對單位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二百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毀壞在耕地上種植的糧食作物青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處毀壞糧食作物青苗價(jia) 值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有關(guan) 土地管理、耕地保護、種子、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費、安全生產(chan) 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穀、玉米、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雜糧包括穀子、高粱、大麥、蕎麥、燕麥、青稞、綠豆、馬鈴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參照適用本法。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3年12月30日 09:20 來源:新華社 編輯:許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