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ti) 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yan) 肅批評,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切實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shu) 麵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yan) 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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