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黨紀處分的程序

對黨(dang) 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hui) 討論決(jue) 定,報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dang) 員以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有權直接決(jue) 定給黨(dang) 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yan) 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後,報黨(dang) 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yan) 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批準,並報它的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備案。

對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jue) 定。在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作出處理決(jue) 定,待召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

嚴(yan) 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jue) 定開除其黨(dang) 籍;嚴(yan) 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開除其黨(dang) 籍。

黨(dang) 組織對黨(dang) 員作出處分決(jue) 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jue) 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jue) 定必須同本人見麵,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jue) 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yu) 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