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權,指機關(guan) 、單位對某一事項是否屬於(yu) 國家秘密和屬於(yu) 何種密級進行確定,以及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權力。它是確定國家秘密的一項重要行政權力,也是定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根據保密法的規定,定密權分為(wei) 法定的定密權和授予的定密權兩(liang) 種。那麽(me) ,作為(wei) 定密主體(ti) ,機關(guan) 、單位應當如何取得定密權呢?
法定的定密權
法定的定密權,指依據保密法直接享有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權力。
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guan) 、省級機關(guan) 及其授權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guan) 及其授權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根據這一規定,隻有中央國家機關(guan) 、省級機關(guan) 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guan) 才具有法定的定密權。
“中央國家機關(guan) ”,包括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中央機關(guan) 及部門、各民主黨(dang) 派中央機關(guan) 、全國人大機關(guan) 、全國政協機關(gua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e) 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製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製的群眾(zhong) 團體(ti) 機關(guan) 。
“省級機關(guan) ”,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guan) ,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guan) ”,包括地(市、州、盟、區)黨(dang) 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guan) ,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guan) 和人民團體(ti) ,中央國家機關(guan) 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授予的定密權
授予的定密權,指通過定密授權途徑獲得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權力。
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中央國家機關(guan) ”“省級機關(guan) ”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guan) ”,這三類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guan) 、同時也是法定的定密授權機關(guan) ,是各級機關(guan) 、單位定密權的源頭。
沒有定密權或者沒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guan) 中央國家機關(guan) 、省級機關(guan) 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guan) 申請定密授權。如,縣級機關(guan) 、單位沒有法定的定密權,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由上級業(ye) 務主管部門主動授權或提出定密授權申請,獲得授予的定密權。
派生定密權限
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權的限製。
也就是說,派生定密密級的確定隻與(yu) 定密事項的密級有關(guan) ,與(yu) 定密主體(ti) 的行政級別、定密權限無關(guan) 。
沒有定密權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派生確定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派生確定超出其定密權限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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