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ky体育中心 打印 糾錯
微信掃一掃 ×
收聽本文 00:0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guan) 係法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對外關(guan) 係的職權

  第三章 發展對外關(guan) 係的目標任務

  第四章 對外關(guan) 係的製度

  第五章 發展對外關(guan) 係的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發展對外關(guan) 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和發展人民利益,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促進世界和平與(yu) 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guan) 係和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與(yu) 合作,發展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關(guan) 係,適用本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發展對外關(guan) 係,促進友好交往。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nei)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奉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維護世界和平與(yu) 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guan) 係;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jue) 國際爭(zheng) 端,反對在國際關(guan) 係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yi) 和強權政治;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社會(hui) 製度。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集中統一領導。

  第六條 國家機關(guan) 和武裝力量、各政黨(dang) 和各人民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組織和其他社會(hui) 組織以及公民,在對外交流合作中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尊嚴(yan) 、榮譽、利益的責任和義(yi) 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積極開展民間對外友好交流合作。

  對在對外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違反本法和有關(guan) 法律,在對外交往中從(cong) 事損害國家利益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對外關(guan) 係的職權

  第九條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外工作的決(jue) 策和議事協調,研究製定、指導實施國家對外戰略和有關(guan) 重大方針政策,負責對外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ti) 推進、督促落實。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guan) 係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hui) 、國際和地區議會(hui) 組織的交流與(yu) 合作。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guan) 係職權。

  第十二條 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guan) 係職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組織開展國際軍(jun) 事交流與(yu) 合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guan) 係職權。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dang) 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外交部加強對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各地區對外交流合作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

  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駐外外交機構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央授權在特定範圍內(nei) 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職權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對外交流合作事務。

  第三章 發展對外關(guan) 係的目標任務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對外關(guan) 係,堅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服務國家經濟社會(hui) 發展。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推動踐行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立體(ti) 化的對外工作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大國協調和良性互動,按照親(qin) 誠惠容理念和與(yu) 鄰為(wei) 善、以鄰為(wei) 伴方針發展同周邊國家關(guan) 係,秉持真實親(qin) 誠理念和正確義(yi) 利觀同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維護和踐行多邊主義(yi) ,參與(yu) 全球治理體(ti) 係改革和建設。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wei) 核心的國際體(ti) 係,維護以國際法為(wei) 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wei) 基礎的國際關(guan) 係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參與(yu) 國際規則製定,推動國際關(guan) 係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加強國際安全合作,完善參與(yu) 全球安全治理機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ui) 常任理事國責任,維護國際和平與(yu) 安全,維護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ui) 權威與(yu) 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和參與(yu)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ui) 授權的維持和平行動,堅持維持和平行動基本原則,尊重主權國家領土完整與(yu) 政治獨立,保持公平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際軍(jun) 備控製、裁軍(jun) 與(yu) 防擴散體(ti) 係,反對軍(jun) 備競賽,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規模殺傷(shang) 性武器相關(guan) 擴散活動,履行相關(guan) 國際義(yi) 務,開展防擴散國際合作。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公平普惠、開放合作、全麵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hui) 、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麵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本國實際相結合,促進人權全麵協調發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國際交流與(yu) 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ye) 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世界各國超越國家、民族、文化差異,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yi) 、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jia) 值。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平等、互鑒、對話、包容的文明觀,尊重文明多樣性,推動不同文明交流對話。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參與(yu) 全球環境氣候治理,加強綠色低碳國際合作,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氣候治理體(ti) 係。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積極促進和依法保護外商投資,鼓勵開展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合作,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維護多邊貿易體(ti) 製,反對單邊主義(yi) 和保護主義(yi) ,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管理等方式開展對外援助,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進步,增強其自主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國際發展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國際人道主義(yi) 合作和援助,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國際合作,協助有關(guan) 國家應對人道主義(yi) 緊急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對外援助堅持尊重他國主權,不幹涉他國內(nei) 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發展對外關(guan) 係的需要,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ti) 育、社會(hui) 、生態、軍(jun) 事、安全、法治等領域交流合作。

  第四章 對外關(guan) 係的製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統籌推進國內(nei) 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強涉外法治體(ti) 係建設。

  第三十條 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協定,善意履行有關(guan) 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yi) 務。

  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定。

  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guan) 係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並依法采取執法、司法等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對於(yu) 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guan) 係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采取相應反製和限製措施。

  國務院及其部門製定必要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應工作製度和機製,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定和實施有關(guan) 反製和限製措施。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決(jue) 定為(wei) 最終決(jue) 定。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個(ge) 中國原則基礎上,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同世界各國建立和發展外交關(guan) 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guan) 係基本準則,有權采取變更或者終止外交、領事關(guan) 係等必要外交行動。

  第三十五條 國家采取措施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ui)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製裁決(jue) 議和相關(guan) 措施。

  對前款所述製裁決(jue) 議和措施的執行,由外交部發出通知並予公告。國家有關(guan) 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nei) 采取措施予以執行。

  在中國境內(nei) 的組織和個(ge) 人應當遵守外交部公告內(nei) 容和各部門、各地區有關(guan) 措施,不得從(cong) 事違反上述製裁決(jue) 議和措施的行為(wei) 。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guan) 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外交機構、外國國家官員、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相應的特權與(yu) 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guan) 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國家及其財產(chan) 豁免。

  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國家加強海外利益保護體(ti) 係、工作機製和能力建設。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在中國境內(nei) 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國家有權準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對外國組織在境內(nei) 的活動進行管理。

  在中國境內(nei) 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破壞社會(hui) 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強多邊雙邊法治對話,推進對外法治交流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同外國、國際組織在執法、司法領域開展國際合作。

  國家深化拓展對外執法合作工作機製,完善司法協助體(ti) 製機製,推進執法、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國家加強打擊跨國犯罪、反腐敗等國際合作。

  第五章 發展對外關(guan) 係的保障

  第四十條 國家健全對外工作綜合保障體(ti) 係,增強發展對外關(guan) 係、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對外工作所需經費,建立與(yu) 發展對外關(guan) 係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製。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做好人才培養(yang) 、使用、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國家通過多種形式促進社會(hui) 公眾(zhong) 理解和支持對外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國家推進國際傳(chuan) 播能力建設,推動世界更好了解和認識中國,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3年06月29日 07:34 來源:新華社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