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派生定密,這些知識點你得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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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保密局印發《派生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派生定密的概念、定密權限、主要情形、定密程序等作出規定。

  一、派生定密和密點的概念

  《辦法》第三條規定,派生定密是指機關(guan) 單位對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所產(chan) 生的國家秘密,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的活動。

  密點是國家秘密最小單元,準確標注密點是規範派生定密的重要抓手。《辦法》第四條規定,密點是指決(jue) 定一個(ge) 事項具備國家秘密本質屬性的關(guan) 鍵內(nei) 容,可以與(yu) 非國家秘密以及其他密點明確區分。

  二、派生定密不需要有定密權

  《辦法》按照保密法有關(guan) 規定,明確派生國家秘密的確定不受定密權限限製。無法定定密權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派生國家秘密。具有較低定密權的機關(guan) 單位可以因執行或者辦理較高密級的已定密事項,派生超出本機關(guan) 單位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

  機關(guan) 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wei) 本機關(guan) 單位的派生定密責任人,履行派生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的責任。

  三、派生定密主要有4種情形

  與(yu) 已定密事項完全一致的。該情形主要是指,機關(guan) 單位全文轉發、摘抄、引用上級機關(guan) 單位或者其他機關(guan) 單位涉密文件內(nei) 容,按照已定密事項確定國家秘密。

  涉及已定密事項密點的。該情形主要是指,機關(guan) 單位轉發、摘抄、引用上級機關(guan) 單位或者其他機關(guan) 單位涉密文件密點內(nei) 容,要按照密點確定國家秘密。對轉發、摘抄、引用內(nei) 容是否屬於(yu) 密點不明確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guan) 單位請示或者函詢。

  對已定密事項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ti) 細化的。該情形主要是指,機關(guan) 單位對上級機關(guan) 單位或者其他機關(guan) 單位涉密文件內(nei) 容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ti) 細化,按照已定密事項確定國家秘密。

  原定密機關(guan) 單位對使用已定密事項有明確定密要求的。該情形主要是指,機關(guan) 單位對涉密文件傳(chuan) 達、轉發、摘抄、引用等使用環節提出明確保密要求的,按照要求確定國家秘密。

  四、派生國家秘密確定要求

  確定密級。機關(guan) 單位要嚴(yan) 格按照已定密事項確定派生國家秘密的密級,對已定密事項明確密點及其密級的,要與(yu) 所涉及密點的最高密級保持一致。

  確定保密期限。機關(guan) 單位要按照已定密事項保密期限確定派生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對已定密事項明確密點及保密期限的,要與(yu) 所涉及密點的最長保密期限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項未明確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機關(guan) 單位意見後確定並作出標注,或者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確定知悉範圍。機關(guan) 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經本機關(guan) 單位負責人批準,確定派生國家秘密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ti) 人員的,限定到具體(ti) 人員。原定密機關(guan) 單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五、派生國家秘密確定程序

  派生國家秘密確定的程序和國家秘密確定的程序一致,即承辦人要依據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定密責任人要對承辦人意見進行審核,作出決(jue) 定。

  派生定密要作出書(shu) 麵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定密依據要寫(xie) 明依據的文件名稱、文號、密級、保密期限等。

  六、派生國家秘密變更、解除要求

  變更、解密的主體(ti) 。產(chan) 生派生國家秘密的機關(guan) 單位是變更、解密的主體(ti) 。

  變更、解除的條件。機關(guan) 單位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沒有變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國家秘密不得變更或者解密。

  變更、解除的要求。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已經變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要及時作出相應變更或者予以解密。

  變更、解除的建議。機關(guan) 單位認為(wei) 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需要變更或者解密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guan) 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 單位提出建議。未經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同意,派生國家秘密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密。

  七、派生國家秘密變更、解除程序

  承辦人依據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的變更、解除情況,提出派生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意見,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並作出書(shu) 麵記錄。書(shu) 麵記錄應當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的變更或解除情況,以及解密後作為(wei) 工作秘密管理或者予以公開等。

  八、函詢答複程序

  機關(guan) 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已變更或者解除,以及派生事項是否涉及密點等情況不明確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guan) 單位請示或者函詢,原定密機關(guan) 單位要及時予以答複。

發布時間:2023年05月17日 09:36 來源:“保密觀”微信公眾號 編輯:許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