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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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黨(dang) 的二十屆二中全會(hui) 通過了《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深化國務院機構改革是其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以加強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為(wei) 統領,以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wei) 導向,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適應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的要求,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加強科學技術、金融監管、數據管理、鄉(xiang) 村振興(xing) 、知識產(chan) 權、老齡工作等重點領域的機構職責優(you) 化和調整,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為(wei) 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提供有力保障。

  一、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加強科學技術部推動健全新型舉(ju) 國體(ti) 製、優(you) 化科技創新全鏈條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相結合等職能,強化戰略規劃、體(ti) 製改革、資源統籌、綜合協調、政策法規、督促檢查等宏觀管理職責,保留國家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國家實驗室建設、國家科技重大專(zhuan) 項、國家技術轉移體(ti) 係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chan) 學研結合、區域科技創新體(ti) 係建設、科技監督評價(jia) 體(ti) 係建設、科研誠信建設、國際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國家科技評獎等相關(guan) 職責,仍作為(wei) 國務院組成部門。

  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農(nong) 村科技進步職責劃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hui) 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等部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chan) 業(ye) 化規劃和政策,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指導科技服務業(ye) 、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等職責劃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將科學技術部的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加掛國家外國專(zhuan) 家局牌子。

  深化財政科技經費分配使用機製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執行和專(zhuan) 業(ye) 機構管理體(ti) 製,調整科學技術部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zhuan) 項、基金等)協調管理、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等職責,將科學技術部所屬中國農(nong) 村技術開發中心劃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仍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科學技術部不再保留國家外國專(zhuan) 家局牌子。

  二、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ye) 之外的金融業(ye) 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wei) 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作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guan) 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

  三、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ti) 製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wei) 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ti) 製,統籌優(you) 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zhuan) 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由國務院直屬事業(ye) 單位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的企業(ye) 債(zhai) 券發行審核職責,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統一負責公司(企業(ye) )債(zhai) 券發行審核工作。

  五、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ye) 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ye) 管理部和省會(hui) 城市中心支行,在31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ye) 管理部牌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yu)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合署辦公。

  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相關(guan) 職能上收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ye) 務量大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方式履行相關(guan) 管理服務職能。

  六、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ti) 製。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guan) 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guan) 國有金融資產(chan) 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七、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均使用行政編製,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範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

  八、組建國家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製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hui) 規劃和建設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管理。

  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辦公室承擔的研究擬訂數字中國建設方案、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hui) 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協調國家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yu) 共享、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ye) 跨部門互聯互通等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承擔的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要素基礎製度建設、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等職責劃入國家數據局。

  九、優(you) 化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職責。為(wei) 統籌抓好以鄉(xiang) 村振興(xing) 為(wei) 重心的“三農(nong) ”各項工作,加快建設農(nong) 業(ye) 強國,將國家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的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擬訂鄉(xiang) 村振興(xing) 重點幫扶縣和重點地區幫扶政策,組織開展東(dong) 西部協作、對口支援、社會(hui) 幫扶,研究提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相關(guan) 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xiang) 村幫扶產(chan) 業(ye) 發展,推動農(nong) 村社會(hui) 事業(ye) 和公共服務發展等職責劃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在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加掛國家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牌子。

  全國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後的過渡期內(nei) ,有關(guan) 幫扶政策、財政支持、項目安排保持總體(ti) 穩定,資金項目相對獨立運行管理。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

  十、完善老齡工作體(ti) 製。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實現全體(ti) 老年人享有基本養(yang) 老服務,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的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hui) 的具體(ti) 工作等職責劃入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改設在民政部,強化其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ye) 發展職責。

  中國老齡協會(hui) 改由民政部代管。

  十一、完善知識產(chan) 權管理體(ti) 製。加快推進知識產(chan) 權強國建設,全麵提升知識產(chan) 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將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商標、專(zhuan) 利等領域執法職責繼續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相關(guan) 執法工作接受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專(zhuan) 業(ye) 指導。

  十二、國家信訪局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貫徹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更好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將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

  十三、精減中央國家機關(guan) 人員編製。中央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人員編製統一按照5%的比例進行精減,收回的編製主要用於(yu) 加強重點領域和重要工作。

  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仍為(wei) 26個(ge)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科學技術部、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等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審議批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國家信訪局、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國家數據局、國家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等國務院組成部門以外的國務院所屬機構的調整和設置,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準。

2023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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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年03月11日 08:29 來源:新華社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