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黨(dang) 章修正案為(wei) 什麽(me) 將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wei) 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
黨(dang) 的二十大黨(dang) 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第二款,將“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wei) “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增寫(xie) “責令檢查、誡勉”的內(nei) 容。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考慮。
第一,這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從(cong) 嚴(yan) 管黨(dang) 治黨(dang) 、強化日常管理監督的重要要求。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總結黨(dang) 的曆史經驗,把握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新要求,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麵,堅持紀嚴(yan) 於(yu) 法、紀在法前,創造性提出並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高壓態勢作為(wei) 堅強後盾,充分運用第一種形態,強化日常管理監督,讓黨(dang) 員、幹部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嚴(yan) 管就是厚愛、治病為(wei) 了救人,更加嚴(yan) 格地要求自己。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這些年來查處的典型腐敗案件,都有一個(ge) 量變到質變、小節到大錯的過程。如果在剛發現問題時組織就及時拉一把,一些幹部也不至於(yu) 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特別是要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功夫。責令檢查和誡勉都屬於(yu) 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是黨(dang) 組織教育挽救違紀黨(dang) 員、幹部的重要手段。綜合運用“四種形態”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對於(yu) 問題輕微、真心悔錯改錯的,按照規定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有助於(yu) 幫助違紀的黨(dang) 員、幹部糾錯改過、回歸正道,把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落到實處。
第二,這是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特別是第一種形態成功實踐的經驗總結。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黨(dang) 的十九大寫(xie) 入黨(dang) 章,黨(dang) 內(nei) 監督條例、黨(dang) 紀處分條例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分別作出具體(ti) 規定,強調突出第一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wei) 常態。黨(dang) 中央2021年12月印發的紀委工作條例進一步規範“四種形態”運用機製,規定對於(yu) 黨(dang) 員、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問責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對責令檢查、誡勉的適用情形作了具體(ti) 規定,為(wei) 精準運用相關(guan) 處理方式提供了製度依據。黨(dang) 的十九大以來,各級黨(dang) 組織在監督執紀中運用第一種形態的人次占比逐年上升,從(cong) 2018年的63.6%增至2021年的70%。實踐證明,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功夫,對於(yu) 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做到真正對黨(dang) 員、幹部負責具有重要作用。
各級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切實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主動、嚴(yan) 肅、具體(ti) 地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敢於(yu) “紅臉”、“出汗”,用足用好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要堅持關(guan) 口前移、防患未然,通過談心談話、調查研究、考察考核、指導民主生活會(hui) 等各種渠道,多了解黨(dang) 員、幹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對他們(men) 身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對存在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的及時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層層設防,使得可能犯錯誤的同誌不犯錯誤,初犯偶犯錯誤的同誌改正錯誤,犯小錯誤的同誌不演變成犯大錯誤,做到真管真嚴(yan) 、敢管敢嚴(yan) 、長管長嚴(y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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