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黨(dang) 章修正案為(wei) 什麽(me) 將建立健全民主選舉(ju) 、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製度和程序,修改為(wei) 建立健全民主選舉(ju) 、民主協商、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製度和程序?
黨(dang) 的二十大黨(dang) 章修正案在總綱第十七自然段,將“建立健全民主選舉(ju) 、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製度和程序”,修改為(wei) “建立健全民主選舉(ju) 、民主協商、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製度和程序”,增寫(xie) “民主協商”的內(nei) 容。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考慮。
第一,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我們(men) 黨(dang) 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從(cong) 中國國情出發,創造了選舉(ju) 民主和協商民主這兩(liang) 種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的重要形式。選舉(ju) 民主就是人民通過選舉(ju) 、投票行使權利。協商民主就是人民內(nei) 部各方麵在重大決(jue) 策之前和決(jue) 策實施之中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性意見。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協商民主是黨(dang) 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製度設計,同選舉(ju) 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在人民內(nei) 部各方麵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我國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ju) 、民主協商、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這5個(ge) 環節相互貫通、內(nei) 在統一,集中反映了全過程民主的具體(ti) 形式,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yu) 的權利,與(yu) 西方國家裏人民隻有投票權而沒有廣泛參與(yu) 權的形式主義(yi) 民主形成鮮明的對比。
第二,協商民主在我國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華民族長期形成的天下為(wei) 公、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優(you) 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後中國政治發展的現實進程,源自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源自新中國成立後各黨(dang) 派、各團體(ti) 、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政治製度上共同實現的偉(wei) 大創造,源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政治體(ti) 製上的不斷創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製度基礎。進入新時代,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廣泛開展,黨(dang) 中央印發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係統謀劃協商民主的發展路徑,深入開展政治協商、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社會(hui) 協商、基層協商等多種協商,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ti) 係,完善協商於(yu) 決(jue) 策之前和決(jue) 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製,豐(feng) 富有事好商量、眾(zhong) 人的事情由眾(zhong) 人商量的製度化實踐。協商民主已經深深嵌入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全過程,在實踐中充分彰顯了獨特優(you) 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推動協商民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發展。要完善協商民主體(ti) 係,統籌推進政黨(dang) 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ti) 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hui) 組織協商,健全各種製度化協商平台,暢通社情民意表達和反映渠道,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要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堅持黨(dang) 的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健全人民政協專(zhuan) 門協商機構製度,豐(feng) 富協商形式,健全協商規則,完善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的程序機製。要建立健全黨(dang) 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zhong) 積極參與(yu) 的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各級黨(dang) 委要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統一,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防止議而不決(jue) 、決(jue) 而不行;支持人大、政府、政協、黨(dang) 派團體(ti) 、基層組織和社會(hui) 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和各自章程開展協商,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協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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