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麵發展協商民主

張慶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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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並對全麵發展協商民主作出戰略部署。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發展道路,全麵發展協商民主,對於(yu) 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當家作主製度體(ti) 係,發揮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政治優(you) 勢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製度優(you) 勢,把全黨(dang) 全國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時代新征程黨(dang) 的中心任務上來,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

  一、深刻領會(hui)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重要論述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從(cong) 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的戰略高度,對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作出一係列重要部署。黨(dang) 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製度。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強調,在黨(dang) 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wei) 內(nei) 容,在全社會(hui) 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yu) 決(jue) 策之前和決(jue) 策實施之中。黨(dang) 的十九大強調,發揮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重要作用,明確了新時代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建設的戰略任務和基本路徑。黨(dang) 中央召開中央人大工作會(hui) 議、中央統戰工作會(hui) 議、中央政協工作會(hui) 議等重要會(hui) 議,先後製定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建設、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政黨(dang) 協商、城鄉(xiang) 社區協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政治協商工作條例等一係列製度文件,推動協商民主廣泛開展。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作出一係列重要論述,提出的一係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舉(ju) 措,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為(wei) 發展協商民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關(guan) 於(yu) 協商民主的重大論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是實現黨(dang) 的領導的重要方式,是黨(dang) 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製度設計,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ou) 勢。在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下,有事好商量,眾(zhong) 人的事情由眾(zhong) 人商量,找到全社會(hui) 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人民通過選舉(ju) 、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nei) 部各方麵在重大決(jue) 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的兩(liang) 種重要形式。這兩(liang) 種民主形式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製度特點和優(you) 勢。協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全過程,既堅持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又發揮了各方麵的積極作用;既堅持了人民主體(ti) 地位,又貫徹了民主集中製的領導製度和組織原則;既堅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則,又貫徹了團結和諧的要求,豐(feng) 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內(nei) 涵。

  (二)關(guan) 於(yu) 協商民主的基本定性。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要深刻把握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ti) 現這一基本定性。人民群眾(zhong) 是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重點。在人民內(nei) 部各方麵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要按照協商於(yu) 民、協商為(wei) 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凡是涉及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決(jue) 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zhong) 意見,通過各種方式、在各個(ge) 層級、各個(ge) 方麵同群眾(zhong) 進行協商。

  (三)關(guan) 於(yu) 協商民主的戰略任務。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切實落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這一戰略任務,完善協商民主體(ti) 係,統籌推進政黨(dang) 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ti) 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hui) 組織協商,健全各種製度化協商平台,確保協商民主有製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四)關(guan) 於(yu) 發揮我國新型政黨(dang) 製度和人民政協製度的重要作用。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反映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本質。要著力推動政黨(dang) 協商深入開展。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民主黨(dang) 派要共同努力,把政黨(dang) 協商這一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形式堅持好、發展好、運用好。人民政協是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zhuan) 門協商機構,要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提高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識。

  (五)關(guan) 於(yu) 民主的評判標準。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保證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必須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hui) 生活之中,保證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e) 、管理社會(hui) 事務的權力。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ju) 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yu) 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ju) 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人民隻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yu) 的權利,人民隻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後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yi) 的。

  (六)關(guan) 於(yu) 協商民主的製度機製。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加強協商民主製度建設,在發展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進程中,要完善協商民主製度和工作機製,形成完整的製度程序和參與(yu) 實踐,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yu) 的權利。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於(yu) 決(jue) 策之前和決(jue) 策之中,從(cong) 製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協商民主的重要論述,精辟闡明了協商民主的基本觀點和方針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協商民主在我國政治領域的基本定性、地位作用、目標任務、實現路徑、著力重點,鮮明立起了在民主問題上的價(jia) 值尺度和衡量標準,內(nei) 容豐(feng) 富,思想深邃,標誌著我們(men) 黨(dang) 對民主政治發展規律的認識達到新的高度。必須深入學習(xi)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的重要論述,領會(hui) 精神實質,把握核心要義(yi) ,抓好貫徹落實。

  二、深刻認識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優(you) 勢特點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關(guan) 鍵是要增加和擴大我們(men) 的優(you) 勢和特點,而不是要削弱和縮小我們(men) 的優(you) 勢和特點。”強調,協商民主在我國有根、有源、有生命力,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製度基礎,是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全麵發展協商民主,必須把這一具有中國特色民主形式的優(you) 勢特點把握好、堅持好、發展好、運用好。

  (一)密切黨(dang) 同人民群眾(zhong) 的血肉聯係。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們(men) 能夠實行和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協商的過程,是黨(dang) 保持同人民密切聯係的過程,是廣泛聽取各種不同聲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見建議的過程,是讓廣大人民了解和接受黨(dang) 的政治主張和路線方針政策的過程,從(cong) 而使黨(dang) 的一切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切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都來自人民,都為(wei) 人民利益而製定和實施,都為(wei) 人民所擁護和支持。

  (二)促進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特別是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問題,通過各種途徑、各種渠道、各種方式進行廣泛協商,能夠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jue) 策程序的渠道,廣開言路、廣集眾(zhong) 智、廣求良策,使黨(dang) 和政府的決(jue) 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得更加徹底、執行得更加有力。

  (三)廣泛凝聚全社會(hui) 共識。協商民主堅持求同存異、聚同化異、體(ti) 諒包容,蘊含合作、參與(yu) 、協商的精神,既反映多數人的普遍願望,又吸納少數人的合理主張,在協商中深化認識、化解矛盾、統一思想、增進共識,找到全社會(hui) 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有效促進政黨(dang) 關(guan) 係、民族關(guan) 係、宗教關(guan) 係、階層關(guan) 係、海內(nei) 外同胞關(guan) 係和諧發展,是團結和凝聚全國各族人民共同致力於(y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有效民主形式。

  (四)保障人民有序政治參與(yu) 。協商民主貫穿民主選舉(ju) 、民主協商、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過程人民民主各個(ge) 環節,協商主體(ti) 涵蓋各黨(dang) 派、各團體(ti) 、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涉及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在全體(ti) 人民和全社會(hui) 中廣泛協商;涉及一個(ge) 地方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的事情,在這個(ge) 地方的人民群眾(zhong) 中廣泛協商;涉及一部分群眾(zhong) 利益、特定群眾(zhong) 利益的事情,在這部分群眾(zhong) 中廣泛協商;涉及基層群眾(zhong) 利益的事情,在基層群眾(zhong) 中廣泛協商。這就使人民當家作主具體(ti) 地、現實地落實到了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hui) 生活之中,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

  (五)強化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通過協商民主,黨(dang) 和政府在重大決(jue) 策前和決(jue) 策過程中,廣泛聽取各種意見建議甚至批評,及時發現存在的矛盾問題,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形成發現和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製,使人民的民主監督權利得到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落實。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實現民主的形式是豐(feng) 富多樣的,不能拘泥於(yu) 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說隻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評判標準。”“隻有紮根本國土壤、汲取充沛養(yang) 分的製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我們(men) 黨(dang) 團結帶領人民在進行社會(hui) 主義(yi) 革命、建設、改革的曆史進程中,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不妄自菲薄,不照搬照抄,不急於(yu) 求成,不固步自封,自覺把馬克思主義(yi) 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ti) 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相結合,不斷實踐、探索創新,創造和發展了具有鮮明特色和獨特優(you) 勢的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這一民主形式“可以廣泛達成決(jue) 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識,有效克服黨(dang) 派和利益集團為(wei) 自己的利益相互競爭(zheng) 甚至相互傾(qing) 軋的弊端;可以廣泛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jue) 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為(wei) 了維護和爭(zheng) 取自己的利益固執己見、排斥異己的弊端;可以廣泛形成發現和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製,有效克服決(jue) 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wei) 是的弊端;可以廣泛形成人民群眾(zhong) 參與(yu) 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製,有效克服人民群眾(zhong) 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hui) 治理中無法表達、難以參與(yu) 的弊端;可以廣泛凝聚全社會(hui) 推進改革發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項政策和工作共識不高、無以落實的弊端”。這與(yu) 西方選舉(ju) 民主隻強調競爭(zheng) 性、對抗性、排他性從(cong) 而導致“西方之亂(luan) ”,一些國家盲目照搬西方民主從(cong) 而導致水土不服、社會(hui) 動蕩、民族分裂、經濟衰退,形成了鮮明對照。事實證明,協商民主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獨特優(you) 勢,豐(feng) 富了人類民主的實現形式,為(wei) 人類政治文明發展提供了中國方案、貢獻了中國智慧。

  三、深刻把握全麵發展協商民主的重點工作

  全麵發展協商民主,關(guan) 鍵在於(yu) 貫徹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要求,切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

  (一)完善協商民主體(ti) 係。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是一個(ge) 有機整體(ti) ,應統籌推進政黨(dang) 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ti) 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hui) 組織協商,突出工作重點,形成整體(ti) 效能。進一步加強政黨(dang) 協商,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健全相互監督特別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自覺接受監督、對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實施專(zhuan) 項監督等機製,完善民主黨(dang) 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製度,加強政黨(dang) 協商保障機製建設。積極開展人大協商,深入開展立法工作中的協商和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的協商,鼓勵基層人大在履職過程中依法開展協商。紮實推進政府協商,探索製定並公布協商事項目錄,增強政府協商的廣泛性,完善政府協商機製。進一步完善政協協商,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把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作為(wei) 履職工作中心環節,不斷提升政協協商水平。認真做好人民團體(ti) 協商,完善人民團體(ti) 參與(yu) 各渠道協商的工作機製,健全人民團體(ti) 直接聯係群眾(zhong) 工作機製,更好組織和代表所聯係群眾(zhong) 參與(yu) 公共事務。大力推進基層協商,建立健全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協調聯動機製,更好解決(jue) 人民群眾(zhong) 急難愁盼的問題。探索開展社會(hui) 組織協商,堅持黨(dang) 的領導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與(yu) 相關(guan) 社會(hui) 組織聯係的工作機製和溝通渠道,引導社會(hui) 組織有序開展協商,更好為(wei) 社會(hui) 和群眾(zhong) 服務。

  (二)推進協商民主製度機製建設。完善協商民主工作製度機製,根據不同協商渠道優(you) 勢特點,分類形成製度規範、實施步驟和工作規則,明確協商什麽(me) 、與(yu) 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按照科學合理、規範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要求,規範製定協商計劃、明確協商議題和內(nei) 容、確定協商人員、開展協商活動、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等機製。健全協商規則,設置互動環節,讓不同觀點充分表達和交流。

  (三)健全各種協商平台。進一步建立健全提案、會(hui) 議、座談、論證、聽證、公示、評估、谘詢、網絡等多種協商方式,結合實際搭建對話交流、懇談溝通的平台。建立健全決(jue) 策谘詢製度,完善重大決(jue) 策前的民主聽證會(hui) 、民主懇談會(hui) 、民主評議等,拓寬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完善基於(yu) 互聯網平台構建公眾(zhong) 參與(yu) 政策評估的方式,吸納社會(hui) 公眾(zhong) 特別是利益相關(guan) 方參與(yu) 決(jue) 策,吸收專(zhuan) 家學者、智庫機構進行決(jue) 策谘詢。完善基層組織聯係群眾(zhong) 製度,加強議事協商,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chuan) 工作,保證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務。

  (四)發揮人民政協專(zhuan) 門協商機構作用。完善落實黨(dang) 對人民政協工作全麵領導的製度,堅持黨(dang) 的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堅持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加強專(zhuan) 門協商機構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設,健全發揮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在政協有效履職的機製,拓展不同意見觀點交流交融的平台和渠道,提高深度協商互動、意見充分表達、廣泛凝聚共識水平。完善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機製,發揮協商式監督作用,推動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落地見效。建立委員聯係界別群眾(zhong) 的製度機製,及時反映群眾(zhong) 意見和建議,深入宣傳(chuan) 黨(dang) 和國家方針政策,協助黨(dang) 和政府協調關(guan) 係、理順情緒、化解矛盾。

  四、加強黨(dang) 對協商民主的領導

  全麵發展協商民主,必須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不斷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充分發揮黨(dang) 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始終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製,不斷提高協商民主的質量和水平。

  (一)高度重視協商民主建設。各級黨(dang) 委要深刻認識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發展道路,警惕和防範西方所謂“憲政”、多黨(dang) 輪流執政、“三權鼎立”等政治思潮的侵蝕影響。尊重群眾(zhong) 首創精神,緊緊依靠人民推進協商民主。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統一,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防止議而不決(jue) 、決(jue) 而不行、行而不果。把協商民主建設納入黨(dang) 委總體(ti) 工作部署和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協商議題提出、協商活動組織、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製,確保協商民主實效。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實踐協商民主,熟悉協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協商民主工作規律,真正通過協商出辦法、出共識、出感情、出團結。

  (二)堅持協商於(yu) 決(jue) 策之前和決(jue) 策實施之中。各級黨(dang) 委要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做好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製定年度協商計劃,統籌安排協商活動,對明確規定需要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後提交決(jue) 策實施,把協商民主建設貫穿於(yu) 各領域,把協商作為(wei) 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的必經程序。要在黨(dang) 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wei) 主要內(nei) 容開展廣泛協商,根據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來決(jue) 定和調整決(jue) 策和工作,使決(jue) 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

  (三)培育協商民主文化。傳(chuan) 承中華民族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優(you) 秀政治文化,弘揚我們(men) 黨(dang) “團結—批評—團結”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培育與(yu) 新時代新征程黨(dang) 的中心任務相適應的協商民主文化。鼓勵和支持講真話、建諍言,促進不同思想觀點的充分表達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而不強加於(yu) 人,遵循規則、有序協商而不各說各話,體(ti) 諒包容、真誠協商而不偏激偏執,形成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

  (四)創造協商民主建設良好條件。建立健全黨(dang) 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zhong) 積極參與(yu) 的協商民主工作格局。健全黨(dang) 內(nei) 民主製度,以黨(dang) 內(nei) 民主帶動和促進協商民主發展。推動協商民主理論進黨(dang) 校、進幹部培訓學院,開展協商民主專(zhuan) 題培訓,增強黨(dang) 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協商意識和協商能力。加強協商民主理論研究,不斷豐(feng) 富和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理論體(ti) 係。加強正確輿論引導,普及協商民主知識,宣傳(chuan) 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樹立協商民主建設典型,發揮好示範引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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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年11月18日 07:11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