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全文如下。
村級組織包括村黨(dang) 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組織和其他村級經濟社會(hui) 組織,是黨(dang) 和政府聯係村民群眾(zhong) 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麵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重要力量。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減輕基層負擔的決(jue) 策部署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基層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健全基層減負常態化機製,規範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設立的工作機製、加掛的牌子、出具的證明事項,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hui) 精神,以增強村黨(dang) 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ti) 係整體(ti) 效能為(wei) 主線,以為(wei) 村級組織和村幹部鬆綁減負為(wei) 目標,以推動黨(dang) 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dang) 政群機構)工作思路和作風務實轉變為(wei) 保障,深化拓展基層減負工作成果,加強源頭治理和製度建設,力爭(zheng) 用兩(liang) 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明晰、設立的工作機製精簡高效、加掛的牌子簡約明了、出具的證明依規便民,進一步把村級組織和村幹部從(cong) 形式主義(yi) 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不斷提高農(nong) 村基層治理水平,為(wei) 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證。
二、主要任務
(一)減輕村級組織工作事務負擔
1.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農(nong) 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ang) 村振興(xing) 促進法》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guan) 章程的規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包括宣傳(chuan) 貫徹執行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決(jue) 策部署;加強村黨(dang) 組織及其領導的村級組織自身建設,組織群眾(zhong) 、宣傳(chuan) 群眾(zhong) 、凝聚群眾(zhong) 、服務群眾(zhong) ;實行村民自治,發展壯大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維護村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開展村級社會(hui) 治理,提供村級綜合服務等。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dang) 政群機構在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方麵的職責範圍和履職方式,依法依規明確黨(dang) 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製度依據、職責範圍、運行流程。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wei) 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chan) 等事務的責任主體(ti) 。
2.創新村級組織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製,分類辦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zhong) 個(ge) 人事項。探索以清單等方式規範公共服務事項,強化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對村民群眾(zhong) 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協調解決(jue) 。將屬於(yu) 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mai) 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xiang) 級政府依法購買(mai) 服務。深化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係統分級應用,探索以縣(市、區、旗)為(wei) 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逐步實現村級組織工作數據綜合采集、多方利用。
3.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jia) 機製。建立以解決(jue) 實際問題、讓村民群眾(zhong) 滿意為(wei) 導向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jia) 機製,堅決(jue) 杜絕簡單以設機製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整合各黨(dang) 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每年年初統一交由鄉(xiang) 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頻次填報。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以縣(市、區、旗)為(wei) 單位,清理整合麵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不得簡單以上傳(chuan) 工作場景截圖或者錄製視頻等作為(wei) 評價(jia) 村級組織是否落實工作的依據。
(二)精簡村級工作機製和牌子
4.從(cong) 嚴(yan) 控製黨(dang) 政群機構設立村級工作機製(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除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同意,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製,不得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規範並整合黨(dang) 政群機構設立的各類村級工作機製,統籌開展村級黨(dang) 的建設、治理服務和群眾(zhong) 工作。可由村黨(dang) 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及其下屬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農(nong) 村基層群團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zhuan) 門工作機製或者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製、專(zhuan) 人專(zhuan) 崗的,相應的黨(dang) 政群機構應協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
5.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辦公場所。優(you) 化以村黨(dang) 群服務中心為(wei) 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辦公。以村民群眾(zhong) 為(wei) 對象、村級組織能夠承接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wei) 單位製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合理劃分綜合服務設施功能區域,統籌整合其他黨(dang) 政群活動陣地;依托綜合服務設施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建設,綜合利用服務凝聚群眾(zhong) 、教育引導群眾(zhong) 的陣地資源。以縣(市、區、旗)為(wei) 單位推進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建立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者設置綜合性服務崗位,統一納入村黨(dang) 群服務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崗多責。
6.規範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掛牌。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規定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掛牌數量、名稱和式樣,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一般應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村黨(dang) 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標牌和村黨(dang) 群服務中心、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nei) 部懸掛的標牌,一般在內(nei) 部顯著位置懸掛村級綜合服務機構標牌,在綜合服務大廳設置集合式服務功能指引標牌,在各功能區域入口懸掛簡明標牌。依托村務公開欄張貼並定期更新有關(guan) 信息,采取集中展陳形式展示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
(三)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7.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依法依規確定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jue) 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dang) 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在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基礎上,梳理本行政區域內(nei) 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農(nong) 村經濟社會(hui) 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證明事項,適時分批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完善部門政務信息係統基層治理領域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製,鼓勵黨(dang) 政群機構采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8.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屬於(yu) 職責範圍內(nei) 的事項,村級組織原則上應依法及時據實出具證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wei) 單位分類製定需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的具體(ti) 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做好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與(yu) 各地區各部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銜接。省級層麵未統一規範,但涉及村民群眾(zhong) 工作、學習(xi) 、生活等仍需出具證明的,村級組織可本著便利村民群眾(zhong) 辦事創業(ye) 的原則,對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guan) 證明。出具證明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村級組織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廣泛組織村民群眾(zhong) 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列入《不應由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和省級不應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的,村級組織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雖列入清單、但有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確因形勢變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證明的,應及時向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反映情況,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應聯係有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協調處理。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全過程各方麵。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重視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建立健全上下貫通、精準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體(ti) 係,分級建立工作台賬,明確時間進度和責任主體(ti) 。省市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縣鄉(xiang) 級黨(dang) 委和政府及相關(guan) 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ti) 責任,逐一規範針對村級組織的工作事項。強化民政、組織、黨(dang) 委農(nong) 村工作部門牽頭協調職能,抓好統籌指導、資源整合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jue) 有關(guan) 問題。將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情況納入市縣鄉(xiang) 黨(dang) 委書(shu) 記抓基層黨(dang) 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相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考核評價(jia) 內(nei) 容。
(二)健全監管機製。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分級製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指導目錄,建立健全準入製和動態調整製度,堅決(jue) 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沒有經費保障、沒有實際效用、村民群眾(zhong) 不認可的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建立健全村級組織負擔常態化監管機製,加大督促檢查和跟蹤落實力度,及時糾正隨意增加村級組織負擔的行為(wei) ,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依托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係統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線上即時監測。
(三)增強村級組織能動性。村級組織要認真落實規範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有關(guan) 要求,配合做好相關(guan) 工作;對保留的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要加強與(yu) 相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的工作銜接,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健全規範高效的工作運行機製。要把減輕工作負擔成效轉化為(wei) 幹事創業(ye) 、擔當作為(wei) 的動力,集中精力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為(wei) 民服務等工作,以更加奮發的精神狀態、更加務實的工作作風組織村民群眾(zhong) 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紮實推動共同富裕。
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農(nong) 辦要協調推進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適時組織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向黨(dang) 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guan) 工作進展情況,及時送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農(nong) 辦。規範城市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guan) 工作,參照本意見精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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