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公布了廣東(dong) 省英德市原市委書(shu) 記汪耿東(dong) 受賄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shu) 。文書(shu) 顯示,汪耿東(dong) 擔任清遠市城市規劃委員會(hui) 委員時,在參與(yu) 廣州至清遠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hui) 過程中,知悉了軌道項目的線路、站點設置等當時還未向社會(hui) 公開的信息,隨即就將這些信息在飯桌上泄露給清遠一家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的股東(dong) 陳某忠,並收受20萬(wan) 元的好處費。
汪耿東(dong) 泄露的信息,是基於(yu) 其職務身份所知曉的內(nei) 部信息,在向社會(hui) 公開之前,屬於(yu) 工作秘密。黨(dang) 員幹部基於(yu) 職責掌握的信息、工作秘密,異化為(wei) 個(ge) 別人借機斂財的機會(hui) 、籌碼,這種行為(wei) 極可能對市場競爭(zheng) 的公平性造成破壞,甚至損害營商環境和政治生態。事實正是如此,陳某忠利用提前得到的“內(nei) 幕信息”,獲利遠遠超過20萬(wan) 元的“成本”。汪耿東(dong) 將這些本該三緘其口的信息說出,實際上是利益交換,用工作秘密換取好處費。
近年來,公職人員利用工作秘密謀取私利的案件屢見不鮮。
湖南省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信息技術與(yu) 市場服務科原工作人員熊某、陳某,在學校遷建工程招標時提前泄露評標專(zhuan) 家名單,事後收取好處費;
江蘇省昆山市花橋經濟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原執法隊員朱某,在該區開展的非法偷倒建築垃圾百日專(zhuan) 項整治行動中,多次泄露夜查信息並收受“好處費”。
樁樁件件,無不是背離初心使命,罔顧黨(dang) 紀國法,漠視保密紀律的表現。他們(men) 將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內(nei) 部消息變為(wei) 借機斂財的機會(hui) ,將工作秘密當成了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籌碼”,並最終破紀破法。
自覺遵守保密紀律是黨(dang) 員幹部的義(yi) 務,也是黨(dang) 紀國法的要求。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dang) 員泄露應當保密的內(nei) 容,屬於(yu)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wei) 。
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擬議之事,先慎其身。在於(yu) 慎言語,同心行,動舉(ju) 措,守謙退,勿驕盈,保靜密,勿貪非位。”保守秘密,從(cong) 來就是幹事創業(ye) 的基本要求,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
作為(wei) 黨(dang) 員幹部
不僅(jin) 要保守黨(dang) 和國家秘密
對基於(yu) 工作職責知曉的工作秘密
亦應嚴(yan) 格保密 謹言慎行
做到“敬始而慎終”
不該說的不說 不該問的不問
不該看的不看 不該傳(chuan) 的不傳(chuan)
時刻築牢思想防線
牢記保密要求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
避免過失泄密
更不得主動泄密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杜絕利用“內(nei) 幕信息”搞“內(nei) 幕交易”
抵禦住金錢物質的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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