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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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政治協商工作條例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黨(dang) 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水平,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治協商,是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圍繞黨(dang) 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要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開展的協商。

  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進共識、促進科學民主決(jue) 策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政治協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各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人士直接開展的協商,簡稱政黨(dang) 協商;

  (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簡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

  第四條 政治協商工作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貫徹落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相統一,通過黨(dang) 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工作的製度體(ti) 係和工作機製,提升政治協商效能,為(wei) 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凝聚起共同奮鬥的力量。

  第五條 政治協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發揚民主、坦誠協商;

  (四)堅持政治引領、凝聚共識。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六條 黨(dang) 中央對政治協商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統一製定政治協商工作大政方針,研究決(jue) 定事關(guan) 政治協商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保證政治協商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黨(dang) 中央組織開展中央層麵的政黨(dang) 協商,領導和支持全國政協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章程》和有關(guan) 規定做好政治協商工作。

  第七條 地方黨(dang) 委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以及上級黨(dang) 委工作要求,指導下級黨(dang) 組織做好政治協商有關(guan) 工作;

  (二)把政治協商工作納入黨(dang) 委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jue) 政治協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按照規定與(yu) 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開展政黨(dang) 協商,領導和支持本級政協做好政治協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人士提高政治協商能力,更好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八條 黨(dang) 委統戰部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以及上級黨(dang) 委、同級黨(dang) 委工作要求;

  (二)受黨(dang) 委委托,組織開展政黨(dang) 協商,向黨(dang) 委請示報告政黨(dang) 協商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

  (三)完成黨(dang) 委交辦的政治協商其他有關(guan) 工作。

  第九條 政協黨(dang) 組在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以及上級黨(dang) 委、同級黨(dang) 委工作要求,依規依章程組織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製,嚴(yan) 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重要協商活動報經黨(dang) 委批準,執行落實情況及時向黨(dang) 委報告;

  (三)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引導委員深入學習(xi) 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履行協商職責,切實提高協商能力,發揮黨(dang) 員委員在政治協商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四)完成黨(dang) 委交辦的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其他有關(guan) 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協商對象和內(nei) 容

  第十條 政黨(dang) 協商的對象是:

  (一)民主黨(dang) 派;

  (二)無黨(dang) 派人士。

  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dang) 協商。

  第十一條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參加政協的各有關(guan) 方麵,包括:

  (一)民主黨(dang) 派;

  (二)無黨(dang) 派人士;

  (三)人民團體(ti) ;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條 政黨(dang) 協商主要內(nei) 容是:

  (一)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黨(dang) 中央以及地方黨(dang) 委有關(guan) 重要文件的製定、修改;

  (二)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guan) 重要法律的製定、修改建議,有關(guan) 重要地方性法規的製定、修改建議;

  (三)關(guan) 係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的有關(guan) 重大問題;

  (四)換屆時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

  (五)關(guan) 係統一戰線和多黨(dang) 合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內(nei) 容是:

  (一)列入政協全體(ti) 會(hui) 議議程的重要事項;

  (二)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ju) 措,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問題;

  (三)有關(guan) 統一戰線的重要問題。

  第四章 政治協商活動籌備

  第十四條 各級黨(dang) 委加強對政治協商活動的研究部署,統籌安排政黨(dang) 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增強協商活動計劃性,提高協商議題針對性,支持各方麵做好協商準備。

  第十五條 政黨(dang) 協商年度計劃由黨(dang) 委辦公廳(室)會(hui) 同黨(dang) 委統戰部在聽取有關(guan) 部門、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經黨(dang) 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通報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

  第十六條 根據政黨(dang) 協商年度計劃,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就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要問題開展年度重點考察調研,由黨(dang) 委統戰部組織實施並做好統籌協調;支持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結合自身特色以及政黨(dang) 協商年度計劃內(nei) 容開展經常性考察調研,形成調研成果,為(wei) 協商活動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 黨(dang) 委辦公廳(室)會(hui) 同黨(dang) 委統戰部,根據政黨(dang) 協商年度計劃製定具體(ti) 工作方案。黨(dang) 委統戰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提前組織民主黨(dang) 派組織負責同誌、無黨(dang) 派代表人士閱讀文件,通報有關(guan) 情況。

  第十八條 政協黨(dang) 組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議題征求有關(guan) 方麵意見後,提出年度協商議題安排,形成年度協商計劃草案,報黨(dang) 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確定,並按照程序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支持政協圍繞協商議題開展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關(guan) 黨(dang) 政機關(guan) 在政協考察調研時介紹情況,與(yu) 委員交換意見,共同進行研究。重要調研成果報黨(dang) 委以及有關(guan) 部門。

  第二十條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具體(ti) 工作方案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協商計劃製定。議題涉及的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等書(shu) 麵材料可以視情提前印發,供參加協商的各方參閱。

  第五章 政治協商活動開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按照形式與(yu) 內(nei) 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運用協商形式,保證協商活動有序開展。

  在政治協商活動中,應當鼓勵和支持參加協商的各方講真話、建諍言,加強互動交流,營造寬鬆民主和諧的協商氛圍。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dang) 委主要通過以下形式開展政黨(dang) 協商:

  (一)會(hui) 議協商。黨(dang) 委負責同誌主持召開專(zhuan) 題協商座談會(hui) 、人事協商座談會(hui) 、調研協商座談會(hui) 和其他協商座談會(hui) ,聽取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

  (二)約談協商。黨(dang) 委負責同誌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邀請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負責同誌、無黨(dang) 派代表人士就共同關(guan) 心的問題當麵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或者應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主要負責同誌約請,個(ge) 別聽取意見。

  (三)書(shu) 麵協商。黨(dang) 委可以就有關(guan) 重要文件、重要事項書(shu) 麵征求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的意見建議,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以書(shu) 麵形式反饋協商意見。支持民主黨(dang) 派組織及其負責同誌以書(shu) 麵形式直接向同級黨(dang) 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dang) 委支持政協主要通過以下形式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

  (一)全體(ti) 會(hui) 議。中央政治局常委同誌等應邀出席全國政協全體(ti) 會(hui) 議,同委員共商國是;地方黨(dang) 委負責同誌等應邀出席地方政協全體(ti) 會(hui) 議,參加討論,聽取意見建議。

  (二)專(zhuan) 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黨(dang) 委和政府有關(guan) 負責同誌應邀出席有關(guan)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並作報告,聽取意見並根據需要進行互動交流。

  (三)專(zhuan) 題協商會(hui) 。黨(dang) 委和政府有關(guan) 負責同誌應邀出席專(zhuan) 題協商會(hui) 並發表意見,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介紹情況,開展互動交流。

  (四)協商座談會(hui) 。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協商形式,由政協主席或者副主席、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負責同誌主持。與(yu) 議題有關(guan) 的部門負責同誌應邀到會(hui) 介紹情況、聽取並交流意見。

  第六章 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重視協商意見研究辦理,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製度,重要協商成果可以作為(wei) 決(jue) 策參考。

  第二十五條 黨(dang) 委辦公廳(室)會(hui) 同黨(dang) 委統戰部梳理匯總政黨(dang) 協商意見,視情交付有關(guan) 部門研究辦理,辦理情況按照規定反饋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代表人士。

  第二十六條 政協黨(dang) 組按照規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成果,重要協商活動成果報送黨(dang) 委。黨(dang) 委和政府負責同誌對有關(guan) 部門落實協商成果有明確要求的,黨(dang) 委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將落實情況抄送同級政協辦公廳(室)。

  第七章 政治協商保障機製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結合實際完善政治協商工作機製,支持和推動有關(guan) 單位和部門參與(yu) 政治協商有關(guan) 工作。

  完善黨(dang) 委、政府、監察委員會(hui) 、法院、檢察院與(yu) 各民主黨(dang) 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聯係機製,為(wei) 各民主黨(dang) 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創造條件。

  黨(dang) 委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政府部門、人民團體(ti) 、企事業(ye) 單位的黨(dang) 組(黨(dang) 委)為(wei) 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黨(dang) 派成員、無黨(dang) 派人士和政協委員參加政治協商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條 黨(dang) 委負責同誌開展考察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負責同誌、無黨(dang) 派代表人士參加。

  監察委員會(hui) ,法院、檢察院和有關(guan) 政府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介紹有關(guan) 情況,視情邀請同級民主黨(dang) 派組織、無黨(dang) 派人士列席有關(guan) 工作會(hui) 議、參加專(zhuan) 項調研和檢查督導等。

  第二十九條 支持各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人士在政協參與(yu) 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ju) 措的討論協商,對各民主黨(dang) 派以本黨(dang) 派名義(yi) 在政協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等作出機製性安排。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2年06月20日 19:20 來源:新華社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