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有關(guan) 黨(dang) 委(黨(dang) 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壓實管理責任,完善工作機製,嚴(yan) 肅紀律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規定》貫徹落實。
加強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管理,是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從(cong) 嚴(yan) 管理監督幹部的重要舉(ju) 措。《規定》貫徹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總結實踐經驗,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管理的適用對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紀律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於(yu) 規範和製約權力運行,從(cong) 源頭上防範廉政風險,促進領導幹部家風建設,具有重要意義(yi) 。
《規定》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dang) 政機關(guan) 、群團組織、企事業(ye) 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ye) 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ye) 、擔任私營企業(ye) 或外資企業(ye) 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cong) 業(ye) 、從(cong) 事有償(chang) 社會(hui) 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wei) 。《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分別提出了禁業(ye) 要求,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yan) ,綜合部門嚴(yan) 於(yu) 其他部門。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產(chan) 生的經商辦企業(ye) 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領導幹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發現有關(guan) 經商辦企業(ye) 違反禁業(ye) 規定的,責令領導幹部作出說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ye) ,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退出現職、接受職務調整,並視情況給予領導幹部相應處理處分。其中,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幹部,結合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ye) 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ye) ,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規定》要求,對領導幹部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禁業(ye) 規定經商辦企業(ye) 和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虛假退出,以及利用職權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提供便利、謀取私利等行為(wei) ,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嚴(yan) 肅處理,對管理不力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yan) 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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