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件製發過程中,我們(men) 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有的內(nei) 容想創新一下,結果在審核審查時被認定為(wei) 沒有與(yu) 中央文件精神保持一致;有的內(nei) 容想與(yu) 中央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結果在審核審查時被認定為(wei) 照搬照抄。作為(wei) 黨(dang) 內(nei) 法規工作者,必須厘清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結合實際創新政策舉(ju) 措之間的關(guan) 係,把準創新政策舉(ju) 措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掌握創新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與(yu) 結合實際創新是辯證統一的
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是根本要求。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是全黨(dang) 全國各族人民統一思想、統一意誌、統一行動的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在製定文件時必須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全麵貫徹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把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以實際行動踐行“兩(liang) 個(ge) 維護”。
結合實際創新是現實需要。各個(ge) 地方的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經濟社會(hui) 發展狀況等都不盡相同,中央文件要做到麵麵俱到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實踐又沒有先例可循的“空白地帶”,需要地方和部門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或者中央文件雖有規定但較為(wei) 原則,需要地方和部門結合實際進行細化、明確。在不違背中央精神和有關(guan) 規定的前提下,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製定創新舉(ju) 措是現實需要。
二者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麵,隻有把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精神吃深吃透,創新才能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有的放矢;另一方麵,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進行創新,既能更好地將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落地落實,又能在工作中發現總結鮮活經驗,為(wei) 黨(dang) 中央科學決(jue) 策提供新的支撐。
創新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擅自突破有關(guan) 政策。有的地方或部門在製發文件過程中,打著“創新”的旗號,謀求地方或部門利益,擅自突破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法律法規等有關(guan) 規定。有的在文件中規定隻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比如,稅收基本製度隻能製定法律,而有的地方為(wei) 了吸引投資,自行決(jue) 定降低稅率。有的在規範性文件中規定隻能由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事項。比如,凡是涉及創設黨(dang) 組織職權職責、黨(dang) 員義(yi) 務權利、黨(dang) 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隻能由黨(dang) 內(nei) 法規作出規定,而有的地方在文件中自行設立黨(dang) 員幹部紀律處分情形。有的在文件中規定隻能由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比如,有的地方竟自行對涉港澳台僑(qiao) 、外交等事項作出規定。
創新舉(ju) 措明顯不合理。有的地方或部門在創新舉(ju) 措時,沒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沒有及時聽取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代表和基層黨(dang) 員、幹部以及有關(guan) 專(zhuan) 家學者的意見。特別是一些與(yu) 群眾(zhong) 利益密切相關(guan) 的政策舉(ju) 措,沒有充分聽取群眾(zhong) 意見。比如,在製定經濟社會(hui) 發展目標時,不結合本地實際,提出的目標過高或過低;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搞層層加碼,讓基層苦不堪言等。
為(wei) 了創新而“創新”。有的地方或部門認為(wei) ,隻有製發了文件特別是配套文件,才算貫徹了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因此出台了一些製發必要性不強的文件。有的文件為(wei) 了看上去像“創新”的,使用“拆借拚湊”手法,把已有文件內(nei) 容進行重新排列組合,導致下級機關(guan) 貫徹時無從(cong) 下手。有的地方或部門為(wei) 了凸顯其“創新”意識,在明知道黨(dang) 中央即將製定相關(guan) 政策的情況下,違規提前製發文件,故意“搶跑”。
在創新過程中應當把握的基本原則
要在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基礎上創新。創新不是另起爐灶,黨(dang) 中央明確的基本原則、目標要求、總體(ti) 部署等是必須嚴(yan) 格遵守的。比如,黨(dang) 中央確定5年內(nei) 完成的任務,地方就不能定為(wei) 6年內(nei) 完成。對於(yu) 確有必要製發的文件,多創新一些方法措施,少一些形勢背景、重要意義(yi) 等內(nei) 容,堅決(jue) 杜絕照搬照抄照套現象。對於(yu) 中央文件要求明確具體(ti) ,沒有要求製發配套文件的,地方和部門就不必再去製發配套文件。對於(yu) 黨(dang) 中央暫時沒有明確部署的,地方和部門依據工作實際,認為(wei) 確有必要製定相關(guan) 政策的,必須經請示同意後發文,堅決(jue) 杜絕“搶跑件”。
要在授權範圍內(nei) 創新。對於(yu) 可以結合實際創新的內(nei) 容,中央有關(guan) 文件一般會(hui) 有明確表述。比如,“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確定具體(ti) 認定標準和程序”“具體(ti) 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確定”等。對於(yu) 這些內(nei) 容,各地區各部門可以出台務實管用的創新舉(ju) 措。同時,應當注意授權的不可轉移性,即被授權對象應當嚴(yan) 格按照授權決(jue) 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對象。比如,黨(dang) 中央明確授權省級可以創新的事項,省級不可依葫蘆畫瓢,再轉移給市、縣。
要在自身職責權限內(nei) 創新。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支持地方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地方委員會(hui) 工作條例》等都對黨(dang) 的地方組織的職權職責做了相關(guan) 規定。因此,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範圍內(nei) 大膽創新,重視發揮廣大基層幹部群眾(zhong) 的首創精神,積極探索總結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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