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公布部門規章《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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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6日,國家安全部公布部門規章《公民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獎勵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5章24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對國家安全機關(guan) 實施的公民舉(ju) 報獎勵工作進行了全麵規範,明確舉(ju) 報獎勵工作應當貫徹總體(ti) 國家安全觀,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wei) 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堅持專(zhuan) 門工作與(yu) 群眾(zhong) 路線相結合,堅持客觀公正、依法依規。

  辦法立足鼓勵公民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依照上位法律法規規定,細化和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guan) 實施舉(ju) 報獎勵的條件、方式、標準和程序。其中,規定舉(ju) 報人獲得舉(ju) 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3項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舉(ju) 報對象,或者具體(ti) 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線索或者情況;二是舉(ju) 報事項事先未被國家安全機關(guan) 掌握,或者雖被國家安全機關(guan) 有所掌握,但舉(ju) 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wei) 具體(ti) 詳實;三是舉(ju) 報內(nei) 容經國家安全機關(guan) 查證屬實,為(wei) 防範、製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發揮了作用、作出了貢獻。辦法結合國家安全機關(guan) 舉(ju) 報獎勵實踐,明確獎勵實施方式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根據舉(ju) 報發揮作用程度、作出貢獻大小,劃定了4個(ge) 等級的獎勵標準。

  關(guan) 於(yu) 法律責任,辦法明確了舉(ju) 報獎勵相關(guan) 工作中,追究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人員責任的6種情形、追究舉(ju) 報人責任的4種情形和追究舉(ju) 報人所在單位責任的兩(liang) 種情形。其中明確規定,舉(ju) 報人不得借舉(ju) 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獎金,不得惡意舉(ju) 報或者以舉(ju) 報為(wei) 名製造事端、幹擾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不得泄露舉(ju) 報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國家安全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製定辦法是國家安全機關(guan) 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總體(ti) 國家安全觀,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wei) 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具體(ti) 體(ti) 現,對於(yu) 完善反間諜法律製度體(ti) 係,落細落實專(zhuan) 門工作與(yu) 群眾(zhong) 路線相結合的法律原則,匯聚全社會(hui) 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具有重要意義(yi) 。下一步,各級國家安全機關(guan) 將認真貫徹落實辦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導和激勵廣大人民群眾(zhong) 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共同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實屏障,以實際行動迎接黨(dang) 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公民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獎勵辦法

(2022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令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鼓勵公民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規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舉(ju) 報獎勵工作,動員全社會(hui) 力量共同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在法定職責範圍內(nei) 對公民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實施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的公民實施獎勵,應當貫徹總體(ti) 國家安全觀,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wei) 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堅持專(zhuan) 門工作與(yu) 群眾(zhong) 路線相結合,堅持客觀公正、依法依規。

  第四條  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國家安全機關(guan) 舉(ju) 報:

  (一)撥打國家安全機關(guan) 12339舉(ju) 報受理電話;

  (二)登錄國家安全機關(guan) 互聯網舉(ju) 報受理平台網站www.12339.gov.cn;

  (三)向國家安全機關(guan) 投遞信函; 

  (四)到國家安全機關(guan) 當麵舉(ju) 報;

  (五)通過其他國家機關(guan) 或者舉(ju) 報人所在單位向國家安全機關(guan) 報告;

  (六)其他舉(ju) 報方式。

  第五條  公民可以實名或者匿名進行舉(ju) 報。實名舉(ju) 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有效聯係方式。匿名舉(ju) 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能夠辨識其舉(ju) 報身份的信息。

  提倡和鼓勵實名舉(ju) 報。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以及依法知情的其他組織和個(ge) 人應當嚴(yan) 格為(wei) 舉(ju) 報人保密,未經舉(ju) 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ju) 報人身份相關(guan) 信息。

  因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舉(ju) 報人本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的人身安全麵臨(lin) 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guan) 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guan) 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法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國家安全機關(guan) 認為(wei) 有必要的,應當依職權及時、主動采取保護措施。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會(hui) 同宣傳(chuan) 主管部門,協調和指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ti) 對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的渠道方式、典型案例、先進事跡等進行宣傳(chuan) ,製作、刊登、播放有關(guan) 公益廣告、宣傳(chuan) 教育節目或者其他宣傳(chuan) 品,增強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意識,提高公民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二章  獎勵條件、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獲得舉(ju) 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ju) 報對象,或者具體(ti) 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線索或者情況;

  (二)舉(ju) 報事項事先未被國家安全機關(guan) 掌握,或者雖被國家安全機關(guan) 有所掌握,但舉(ju) 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wei) 具體(ti) 詳實;

  (三)舉(ju) 報內(nei) 容經國家安全機關(guan) 查證屬實,為(wei) 防範、製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發揮了作用、作出了貢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複獎勵:

  (一)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的人員舉(ju) 報的,不予獎勵;

  (二)無法驗證舉(ju) 報人身份,或者無法與(yu) 舉(ju) 報人取得聯係的,不予獎勵;

  (三)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yu) 舉(ju) 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

  (四)對同一舉(ju) 報人的同一舉(ju) 報事項,不予重複獎勵;對同一舉(ju) 報人提起的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有包含關(guan) 係的舉(ju) 報事項,相同內(nei) 容部分不予重複獎勵;

  (五)經由舉(ju) 報線索調查發現新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或者違法主體(ti) 的,不予重複獎勵;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條  兩(liang) 人及兩(liang) 人以上舉(ju) 報的,按照下列規則進行獎勵認定:

  (一)同一事項由兩(liang) 個(ge) 及兩(liang) 個(ge) 以上舉(ju) 報人分別舉(ju) 報的,獎勵最先舉(ju) 報人,舉(ju) 報次序以國家安全機關(guan) 受理舉(ju) 報的登記時間為(wei) 準,最先舉(ju) 報人以外的其他舉(ju) 報人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liang) 人及兩(liang) 人以上聯名舉(ju) 報同一線索或者情況的,按同一舉(ju) 報獎勵。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根據違法線索查證結果、違法行為(wei) 危害程度、舉(ju) 報發揮作用情況等,綜合評估確定獎勵等級,給予精神獎勵或者物質獎勵。

  給予精神獎勵的,頒發獎勵證書(shu) ;給予物質獎勵的,發放獎金。

  征得舉(ju) 報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後,可以由舉(ju) 報人所在單位對舉(ju) 報人實施獎勵。

  第十二條  以發放獎金方式進行獎勵的,具體(ti) 標準如下:

  (一)對防範、製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發揮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貢獻的,給予人民幣1萬(wan) 元以下獎勵;

  (二)對防範、製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發揮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人民幣1萬(wan) 元至3萬(wan) 元獎勵;

  (三)對防範、製止和懲治嚴(yan) 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發揮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人民幣3萬(wan) 元至10萬(wan) 元獎勵;

  (四)對防範、製止和懲治嚴(yan) 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發揮特別重大作用、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給予人民幣10萬(wan) 元以上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對於(yu)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舉(ju) 報,應當在舉(ju) 報查證屬實、依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作出處理後30個(ge) 工作日內(nei)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guan) 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認定獎勵等級,作出獎勵決(jue) 定。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應當在作出獎勵決(jue) 定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以適當方式將獎勵決(jue) 定告知舉(ju) 報人。

  舉(ju) 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  舉(ju) 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jue) 定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領取獎勵。

  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領取獎勵的,可以延長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舉(ju) 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wei) 主動放棄。

  第十七條  征得舉(ju) 報人同意後,國家安全機關(guan) 可以單獨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單位,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舉(ju) 行獎勵儀(yi) 式。

  第十八條  公民舉(ju) 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獎勵經費按規定納入國家安全機關(guan) 部門預算。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舉(ju) 報獎金的發放管理。舉(ju) 報獎金的發放,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wei) 造或者教唆、夥(huo) 同他人偽(wei) 造舉(ju) 報材料,冒領舉(ju) 報獎金的;

  (二)泄露舉(ju) 報或者舉(ju) 報人信息的;

  (三)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有關(guan) 線索或者情況,通過他人以舉(ju) 報的方式獲取獎勵的;

  (四)未認真核實舉(ju) 報情況,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ju) 報人獲得獎勵的;

  (五)對符合舉(ju) 報獎勵條件的舉(ju) 報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要求或者期限給予獎勵的;

  (六)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舉(ju) 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借舉(ju) 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

  (三)惡意舉(ju) 報或者以舉(ju) 報為(wei) 名製造事端,幹擾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的;

  (四)泄露舉(ju) 報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舉(ju) 報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已經啟動獎勵程序的,應當終止獎勵程序;已經作出獎勵決(jue) 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實施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條  舉(ju) 報人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理:

  (一)舉(ju) 報人向所在單位報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線索或者情況後,單位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guan) 報告或者漏報、瞞報,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二)舉(ju) 報人向國家安全機關(guan) 報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wei) 線索或者情況後,單位對舉(ju) 報人實施打擊、報複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境外人員舉(ju) 報實施獎勵,適用本辦法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2年06月07日 15:30 來源:新華社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