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正式發布,為(wei) 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作出部署。看梳理→
▶強化市場基礎製度規則統一
1. 健全統一規範的涉產(chan) 權糾紛案件執法司法體(ti) 係,依法保護企業(ye) 產(chan) 權及企業(ye) 家人身財產(chan) 安全。
2. 完善知識產(chan) 權法院跨區域管轄製度。
3. 嚴(yan) 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具有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麵清單。
4. 建立全國統一的登記注冊(ce) 數據標準和企業(ye) 名稱自主申報行業(ye) 字詞庫。
5. 製定全國通用性資格清單。
6. 建立公平競爭(zheng) 政策與(yu) 產(chan) 業(ye) 政策協調保障機製。
7. 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
8. 編製出台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機製。
9. 建立企業(ye) 信用狀況綜合評價(jia) 體(ti) 係,依法依規編製出台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
10. 優(you) 化商貿流通基礎設施布局,加快數字化建設,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11. 推動國家物流樞紐網絡建設,大力發展多式聯運,推廣標準化托盤帶板運輸模式。
12. 支持數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設,培育一批有全球影響力的數字化平台企業(ye) 和供應鏈企業(ye) 。
13. 加強應急物流體(ti) 係建設,提升災害高風險區域交通運輸設施、物流站點等設防水平和承災能力,積極防範糧食、能源等重要產(chan) 品供應短缺風險。
14. 統一產(chan) 權交易信息發布機製,實現全國產(chan) 權交易市場聯通。
15. 推進同類型及同目的信息認證平台統一接口建設,完善接口標準。
16. 依法公開市場主體(ti) 、投資項目、產(chan) 量、產(chan) 能等信息。
17. 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覆蓋範圍擴大到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各類公共資源,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18. 鼓勵打造綜合性商品交易平台。
19. 加快推進大宗商品期現貨市場建設,不斷完善交易規則。
20. 鼓勵交易平台與(yu) 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合作,依法發展涵蓋產(chan) 權界定、價(jia) 格評估、擔保、保險等業(ye) 務的綜合服務體(ti) 係。
▶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
21. 統籌增量建設用地與(yu) 存量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
22. 完善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
23. 統一動產(chan) 和權利擔保登記,依法發展動產(chan) 融資。
24. 選擇運行安全規範、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製度和業(ye) 務創新試點,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全國性證券市場板塊間的合作銜接。
25. 發展供應鏈金融,提供直達各流通環節經營主體(ti) 的金融產(chan) 品。
26. 堅持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為(wei) 資本設置“紅綠燈”,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27. 建立健全全國性技術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chan) 權評估與(yu) 交易機製,推動各地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
28. 鼓勵不同區域之間科技信息交流互動,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儀(yi) 器設備開放共享。
29. 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權利保護、跨境傳(chuan) 輸管理、交易流通、開放共享、安全認證等基礎製度和標準規範,深入開展數據資源調查。
30. 有序推進全國能源市場建設。
31. 健全油氣期貨產(chan) 品體(ti) 係,規範油氣交易中心建設,優(you) 化交易場所、交割庫等重點基礎設施布局。
32. 穩妥推進天然氣市場化改革,加快建立統一的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jia) 體(ti) 係。
33. 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ti) 係,研究推動適時組建全國電力交易中心。
34. 推動完善全國統一的煤炭交易市場。
35. 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市場,實行統一規範的行業(ye) 標準、交易監管機製。
36. 推進排汙權、用能權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償(chang) 使用、市場交易、糾紛解決(jue) 、配套服務等製度。
37. 推動綠色產(chan) 品認證與(yu) 標識體(ti) 係建設,促進綠色生產(chan) 和綠色消費。
▶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
38. 支持社會(hui) 力量開展檢驗檢測業(ye) 務,探索推進計量區域中心、國家產(chan) 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推動認證結果跨行業(ye) 跨區域互通互認。
39. 推動重點領域主要消費品質量標準與(yu) 國際接軌,深化質量認證國際合作互認,實施產(chan) 品傷(shang) 害監測和預防幹預,完善質量統計監測體(ti) 係。
40. 進一步鞏固拓展中國品牌日活動等品牌發展交流平台。
41. 強化標準驗證、實施、監督,健全現代流通、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第五代移動通信(5G)、物聯網、儲(chu) 能等領域標準體(ti) 係。
42. 推動統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領域標準,探索建立智能設備標識製度。
43. 加快製定麵部識別、指靜脈、虹膜等智能化識別係統的全國統一標準和安全規範。
44. 加快完善並嚴(yan) 格執行缺陷產(chan) 品召回製度,推動跨國跨地區經營的市場主體(ti) 為(wei) 消費者提供統一便捷的售後服務,進一步暢通商品異地、異店退換貨通道。
45. 建立完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製度,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
46. 圍繞住房、教育培訓、醫療衛生、養(yang) 老托育等重點民生領域,推動形成公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清單。
▶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
47. 對食品藥品安全等直接關(guan) 係群眾(zhong) 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點領域,落實最嚴(yan) 謹標準、最嚴(yan) 格監管、最嚴(yan) 厲處罰、最嚴(yan) 肅問責。
48. 對互聯網醫療、線上教育培訓、在線娛樂(le) 等新業(ye) 態,推進線上線下一體(ti) 化監管。
49. 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統一公正監管,強化重要工業(ye) 產(chan) 品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
50. 推進維護統一市場綜合執法能力建設,加強知識產(chan) 權保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執法力量。
51. 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範,積極開展聯動執法,創新聯合監管模式,加強調查取證和案件處置合作。
52. 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跨部門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各類監管的銜接配合。
53. 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快推進智慧監管,提升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網絡交易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重點產(chan) 品追溯等方麵跨省通辦、共享協作的信息化水平。
54. 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網絡監管協作機製,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新聞媒體(ti) 、消費者和公眾(zhong) 共同開展監督評議。
▶進一步規範不當市場競爭(zheng) 和幹預行為(wei)
55. 完善壟斷行為(wei) 認定法律規則,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反壟斷審查製度。破除平台企業(ye) 數據壟斷等問題,防止利用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方式排除、限製競爭(zheng) 。
56. 加強對金融、傳(chuan) 媒、科技、民生等領域和涉及初創企業(ye) 、新業(ye) 態、勞動密集型行業(ye) 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強化壟斷風險識別、預警、防範。
57. 穩步推進自然壟斷行業(ye) 改革,加強對電網、油氣管網等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監管。
58. 加強對創新型中小企業(ye) 原始創新和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
59. 加強對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ye) 態領域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規製,整治網絡黑灰產(chan) 業(ye) 鏈條,治理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
60. 構建跨行政區域的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案件移送、執法協助、聯合執法機製,針對新型、疑難、典型案件暢通會(hui) 商渠道、互通裁量標準。
61. 指導各地區綜合比較優(you) 勢、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chan) 業(ye) 基礎、防災避險能力等因素,找準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貪大求洋、低層次重複建設和過度同質競爭(zheng) ,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環,更不能以“內(nei) 循環”的名義(yi) 搞地區封鎖。
62. 建立涉企優(you) 惠政策目錄清單並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及時清理廢除各地區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zheng) 的政策,全麵清理歧視外資企業(ye) 和外地企業(ye) 、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you) 惠政策。
63.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ye) 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ce) ,不得為(wei) 企業(ye) 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
64. 不得以備案、注冊(ce) 、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65. 不得在資質認定、業(ye) 務許可等方麵,對外地企業(ye) 設定明顯高於(yu) 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評審標準。
66. 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wei) 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ye) 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等,不得搞變相審批、有償(chang) 服務。
67. 未經公平競爭(zheng) 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mai) 、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68.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嚴(yan) 禁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zhuan) 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chan) 地、供應商,不得違法設定與(yu) 招標采購項目具體(ti) 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69. 不得違法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製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製經營者參與(yu) 投標采購活動。
70. 深入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加快完善電子招標投標製度規則、技術標準,推動優(you) 質評標專(zhuan) 家等資源跨地區跨行業(ye) 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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