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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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信訪工作的全麵領導,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保持黨(dang) 和政府同人民群眾(zhong) 的密切聯係,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各級黨(dang) 的機關(guan) 、人大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政協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ye) 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dang) 的群眾(zhong) 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dang) 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guan) 、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zhong) 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牢記為(wei) 民解難、為(wei) 黨(dang) 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zhong) 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

  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麵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踐行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傾(qing) 聽群眾(zhong) 呼聲,關(guan) 心群眾(zhong) 疾苦,千方百計為(wei) 群眾(zhong) 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jue) 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zhong) 權益、規範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並舉(ju) 、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qing) 聽人民群眾(zhong) 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zhong) 監督,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服務。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ti) 製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信訪工作的全麵領導,構建黨(dang) 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 黨(dang) 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化政治引領,確立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嚴(yan) 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製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研究部署信訪工作中事關(guan) 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hui) 和諧穩定、群眾(zhong) 權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領導建設一支對黨(dang) 忠誠可靠、恪守為(wei) 民之責、善做群眾(zhong) 工作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信訪工作隊伍,為(wei) 信訪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第九條 地方黨(dang) 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執行上級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ti) 係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dang) 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黨(dang) 委常委會(hui) 應當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分析形勢,部署任務,研究重大事項,解決(jue) 突出問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dang) 委關(guan) 於(yu) 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民主決(jue) 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jue) 政策性、群體(ti) 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在黨(dang) 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ti) 推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國信訪形勢,為(wei) 中央決(jue) 策提供參考;

  (二)督促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製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協調指導解決(jue) 具有普遍性的信訪突出問題;

  (五)領導組織信訪工作責任製落實、督導考核等工作;

  (六)指導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工作;

  (七)承擔黨(dang) 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由黨(dang) 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以及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誌參加。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設在國家信訪局,承擔聯席會(hui) 議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聯席會(hui) 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或者工作會(hui) 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向黨(dang) 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各成員單位應當落實聯席會(hui) 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報送落實情況;及時將本領域重大敏感信訪問題提請聯席會(hui) 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在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ti) 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工作。聯席會(hui) 議召集人一般由黨(dang) 委和政府負責同誌擔任。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全規章製度,建立健全信訪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督查等工作機製,提升聯席會(hui) 議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水平。

  根據工作需要,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街道黨(dang) 工委和辦事處可以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機製,或者明確黨(dang) 政聯席會(hui) 定期研究本地區信訪工作,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zhuan) 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jue) 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wei) 黨(dang) 委和政府提供決(jue) 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guan) 、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參照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職責,明確相應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ti) 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guan) 、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拓寬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信訪工作的製度化渠道,發揮群團組織、社會(hui) 組織和“兩(liang) 代表一委員”、社會(hui) 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zhong) 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zhong) 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街道黨(dang) 工委和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兩(liang) 委”應當全麵發揮職能作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you) 配強領導班子,配備與(yu) 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zhuan) 員製度,打造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信訪幹部隊伍。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誌應當由本級黨(dang) 委或者政府副秘書(shu) 長〔辦公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wei) 黨(dang) 性教育內(nei) 容納入教學培訓,加強幹部教育培訓。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輕幹部和新錄用幹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製度。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為(wei) 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shu) 信、電話、傳(chuan) 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guan) 、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谘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guan) 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yu) 信訪工作有關(guan) 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wei) 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guan) 事項。

  各級機關(guan) 、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閱辦群眾(zhong) 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zhong) 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市、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製,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jue) 信訪問題。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nei) 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nei) 向受理、辦理機關(guan) 、單位的上級機關(guan) 、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guan) 、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guan) 、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guan) 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zhong) 來訪,把問題解決(jue) 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係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係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jia) 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nei) 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於(yu) 本級機關(guan) 、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jue) 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決(jue) 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guan) 、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nei) 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guan) 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於(yu)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受理的檢舉(ju) 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guan) 紀檢監察機關(guan) 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於(yu) 本機關(guan) 、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於(yu) 本係統下級機關(guan) 、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於(yu) 本機關(guan) 、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shu) 麵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nei) 書(shu) 麵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係統上級機關(guan) 、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yu) 本機關(guan) 、單位職權範圍的,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nei) 書(shu) 麵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於(yu) 本機關(guan) 、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異議,並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guan) 、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guan) 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guan) 處理檢舉(ju) 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機關(guan) 、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guan) 、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zheng) 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guan) 、單位決(jue) 定受理機關(guan) ;受理有爭(zheng) 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guan) 、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協調處理。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分立、合並、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guan) 、單位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guan) 、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hui) 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通報相關(guan) 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在職責範圍內(nei) 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chan) 生、擴大。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hui) 、集體(ti)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hui) 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在機關(guan) 、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chong) 擊機關(guan) 、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wei) 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luan) 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wei) 。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guan) 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jue) 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wei) 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jue) 群眾(zhong) 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yu) 信訪分離製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cong) 普通信訪體(ti) 製中分離出來,由有關(guan) 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與(yu) 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guan) 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獎勵。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製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zhong) 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ju) 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guan) 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幹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dang) 委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誌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ju) 、揭發材料以及有關(guan) 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ju) 、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jue) 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guan) 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guan) 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guan) 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jue) 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dang) 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jue) 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jue) 、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jue) 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yu) 申請查處違法行為(wei) 、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chan) 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複。

  (六)不屬於(yu) 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shu)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ju) 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shu) 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guan) 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guan) 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jue) 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範圍內(nei) ,經爭(zheng) 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zheng) 議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shu) 或者和解協議書(shu) 。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ei) 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guan) 、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shu) 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nei) 請求原辦理機關(guan) 、單位的上一級機關(guan) 、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nei) 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shu) 麵答複。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shu) 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nei) 向複查機關(guan) 、單位的上一級機關(guan) 、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nei) 提出複核意見。

  複核機關(guan) 、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ju) 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hui) 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nei) 。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guan) 、單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堅持社會(hui) 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並舉(ju) 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guan) 、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guan) 機關(guan) 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hui) 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guan) 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dang) 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複查複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guan) 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zhuan) 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及其辦公室、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guan) 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範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jue) 信訪問題為(wei) 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範圍內(nei) 通報,並作為(wei) 對領導班子和有關(guan) 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機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可以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在嚴(yan) 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視情節輕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hui) 議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guan) 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機關(guan)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guan) 、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應當書(shu) 麵反饋采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製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上一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guan) 、單位;

  (二)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三)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視巡察工作需要,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有關(guan) 信訪舉(ju) 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製,具有苗頭性、傾(qing) 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guan) 注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yan) 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wei) 而不作為(wei)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guan) 、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責令改正;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yan) 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guan)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yan) 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於(yu) 其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書(shu) 麵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yan) 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guan) 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dang) 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jue) ;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yan) 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ti) 訪、負麵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hui) 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ju) 、揭發材料或者有關(guan) 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ju) 、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複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yan) 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或者違反集會(hui) 遊行示威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2年04月08日 09:39 來源:新華社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