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機關(guan) 和抄送機關(guan) 都是接受公文的機關(guan) ,統稱受文機關(guan) 。雖然同為(wei) 受文機關(guan) ,但是在用途、用法、編排上有很多區別,需要予以特別注意。
為(wei) 什麽(me) 要區分主送機關(guan) 和抄送機關(guan)
根據(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主送機關(guan) 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guan) ”,抄送機關(guan) 是“除主送機關(guan) 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nei) 容的其他機關(guan) ”。可見,二者的責任完全不同,主送機關(guan) 負有“主要受理”之責,對公文承擔辦理或答複責任;而抄送機關(guan) 的責任僅(jin) 限於(yu) “執行或者知曉”。
特別是對於(yu) 請示等要求上級辦理、答複的公文,主送機關(guan) 一般隻應有一個(ge) 。如果不區分主送、抄送機關(guan) ,而是並列幾個(ge) 受文機關(guan) ,則各受文機關(guan) 需做大量溝通協調工作,才能最終確定由誰主辦。如果受文機關(guan) 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則可能造成重複辦理或相互矛盾的處理結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機關(guan) 相互“觀望”,甚至推諉扯皮、無人負責。因此,準確標注主送、抄送機關(guan) ,明確公文主要受理責任,是公文得到及時準確辦理的重要基礎。
曆史上,針對主送、抄送機關(guan) 標注不清的問題,我們(men) 黨(dang) 曾多次要求糾正。例如,1948年10月20日,中央辦公廳規定:“凡需要辦理、回答的電報(文件),應將主要機關(guan) 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機關(guan) 放在並告位置,不要平排並列,以致主次不分,無人負責;如果需要幾個(ge) 機關(guan) 或幾個(ge) 人共同辦理回答,必須寫(xie) 明何事情何人辦理回答等。”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指示:“不論報告、請示或指示的文電,如為(wei) 不但向著一人一機關(guan) ,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機關(guan) 之必要者,應於(yu) 寫(xie) 明主管的人或機關(guan) 之後,寫(xie) ‘並告’二字,再接寫(xie) 他人或他機關(guan) ,以明責任。”
主送機關(guan) 使用與(yu) 編排
主送機關(guan) 對公文負有“主要受理”之責,決(jue) 定了:(1)主送機關(guan) 須對公文所涉事項擁有相應權限。(2)主送機關(guan) 的標注要準確、恰當,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處理工作程序。(3)向上級機關(guan) 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ge) 上級機關(guan) 。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就會(hui) 導致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下麵,分別介紹一下主送機關(guan) 使用與(yu) 編排中的常見誤區。
(一)主送機關(guan) 使用中需要注意的6個(ge) 誤區
1.誤以為(wei) 所有文種都需標注主送機關(guan) 。公文一般需標注主送機關(guan) ,如通知、報告、請示、批複、議案、函等。但也有一些文種,如決(jue) 議、決(jue) 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等,通常用於(yu) 大範圍宣布重要事項、重大決(jue) 策、法定事項,因此不必標注特定的主送機關(guan) 。
2.將同一公文更換主送機關(guan) 後重複發送。該情況主要見於(yu) 上行文。一些下級機關(guan) 出於(yu) 希望請示、報告得到更多上級機關(guan) 重視,或者不想把上級機關(guan) 標注為(wei) 抄送機關(guan) 、單獨報送顯得更為(wei) 尊重等考慮,會(hui) 將同一件公文更換主送機關(guan) 後重複報送給多個(ge) 上級機關(guan) 。例如:(1)將同樣內(nei) 容的公文,以縣委的名義(yi) 報送市委,同時以縣政府的名義(yi) 報送市政府。(2)以縣委的名義(yi) 報送市委,同時以縣紀委的名義(yi) 報送市紀委。
這種做法,可能導致同一件公文被不同上級機關(guan) 重複辦理,擾亂(luan) 上級機關(guan) 的公文處理秩序,甚至可能導致不同上級機關(guan) 的處理結果互相矛盾。正確的做法仍然是明確區分主送、抄送機關(guan) 。以上麵2種情況為(wei) 例,第1個(ge) 可以縣委、縣政府名義(yi) 報送市委、市政府;第2個(ge) 可以縣委名義(yi) 報送市委,同時抄送市紀委。
3.上行文、下行文的發文機關(guan) 與(yu) 主送機關(guan) 不是隸屬或領導、指導關(guan) 係。《條例》規定,行文關(guan) 係根據隸屬關(guan) 係和職權範圍確定。因此,上行文和下行文的發文機關(guan) 與(yu) 主送機關(guan) 之間必須是隸屬或領導、指導關(guan) 係。例如:(1)上級政府與(yu) 下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之間沒有隸屬關(guan) 係,因此不能以下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名義(yi) 向上級政府報送請示、報告。(2)上級黨(dang) 委、政府的部門與(yu) 下級黨(dang) 委、政府平級,因此不能以上級黨(dang) 委、政府的部門名義(yi) 向下級黨(dang) 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4.違規向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報送公文。《條例》明確規定:“除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guan) 名義(yi) 向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guan) 負責人名義(yi) 向上級機關(guan) 報送公文。”這樣規定是因為(wei) ,上級機關(guan) 的辦公廳(室)收到公文後,要按程序辦理並研究提出意見,再逐級報領導批準。如果直接將公文報送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則可能會(hui) 繞過正常的公文處理工作程序,不利於(yu) 公文的集中、統一、規範辦理。例如:(1)對於(yu) 舉(ju) 辦會(hui) 議、活動的請示,辦公廳(室)要根據本機關(guan) 總體(ti) 工作安排和負責人日程安排,合理研究確定時間、出席人等,之後再報負責人批準。如果下級機關(guan) 直接將請示報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則可能會(hui) 造成時間安排等方麵的衝(chong) 突。(2)對於(yu) 涉及上級機關(guan) 多個(ge) 職能部門的請示,辦公廳(室)需先征求職能部門意見,再綜合各方麵意見提出處理建議。如果下級機關(guan) 直接將請示報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則可能會(hui) 造成相關(guan) 職能部門不知曉、意見無從(cong) 反饋等問題。
5.重複報送主送機關(guan) 負責人。一些機關(guan) 在向上級機關(guan) 報送公文時,生怕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不能盡快、親(qin) 自看到,就同時主送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如縣政府主送“××市長並市政府”。還有的單位雖然沒有在主送機關(guan) 中並列標注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但在實際報送時卻發送給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或者在發送上級機關(guan) 辦公廳(室)的同時,單獨給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報送1份。這些做法都是不正確的。給上級機關(guan) 的公文,經辦公廳(室)運轉後上級機關(guan) 負責人肯定會(hui) 看到,重複報送可能造成同一件公文重複處理,也加重了領導的閱文負擔。
6.將相互隸屬的單位並列為(wei) 主送機關(guan) 。例如,請示、報告主送“市委、市委宣傳(chuan) 部”就是錯誤的。因為(wei) 市委宣傳(chuan) 部是市委的工作部門,如果公文涉及其職責,市委自然會(hui) 向市委宣傳(chuan) 部交辦,因而不必在主送機關(guan) 中列出。如果確實有必要讓市委宣傳(chuan) 部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nei) 容,可以將其列為(wei) 抄送機關(guan) 。
(二)主送機關(guan) 的編排規則及典型錯情
《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文格式》國家標準規定:主送機關(guan) 編排於(yu) 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ge) 機關(guan) 名稱後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guan) 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guan) 名稱移至版記。
實際工作中,主送機關(guan) 編排方麵的典型錯情主要有以下4種。
1.主送機關(guan) 稱謂不規範。《條例》規定,主送機關(guan) “應當使用機關(guan) 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guan) 統稱”。需要注意的是:(1)主送機關(guan) 隻有一個(ge) 或幾個(ge) 單位的,應當一一列明機關(guan) 全稱或規範化簡稱。(2)普發性公文的主送機關(guan) ,應當使用同類型機關(guan) 的統稱,並做到規範、穩定。例如:“自治區黨(dang) 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地(州、市),縣(市、區),鄉(xiang) (鎮、街道)”,等等。(3)如果主送機關(guan) 較多,而且同屬某類機關(guan) ,但不是該類機關(guan) 的全部的,可以使用“有關(guan) ”統一指代。例如:“市直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縣(市、區)黨(dang) 委”,等等。
2.主送機關(guan) 排序不規範。如果有多個(ge) 主送機關(guan) ,則應當按照規範順序編排。其中,主送單位的,應當按照單位排序編排;特殊情況下主送機關(guan) 負責人的,應當按照禮賓排序編排。
3.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使用標點符號不規範。主送多個(ge) 機關(guan) 的,各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應當規範使用標點符號進行分隔,以明晰其相互關(guan) 係和層次。其中,同級同類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用頓號,同級不同類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用逗號,最後一個(ge) 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後標注全角冒號。例如:“各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省廳各處室、直屬單位:”。一些公文在同級同類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用逗號,在同級不同類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用分號,最後一個(ge) 主送機關(guan) 名稱之後用句號或者不加標點符號,這些都是錯誤的。
4.主送機關(guan) 名稱過多導致首頁不出現正文。為(wei) 了保證公文的嚴(yan) 肅性、真實性,防止偽(wei) 造公文,公文的首頁必須顯示正文。如果主送機關(guan) 名稱過多,就可能出現把正文擠出首頁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應當將主送機關(guan) 名稱移至版記。
抄送機關(guan) 使用與(yu) 編排
《條例》在“行文規則”一章中列舉(ju) 了一些需要抄送的情況:(1)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guan) 。(2)向上級機關(guan) 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ge) 上級機關(guan) ,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guan) 上級機關(guan) 和同級機關(guan) ,不抄送下級機關(guan) 。(3)受雙重領導的機關(guan) 向一個(ge) 上級機關(guan) 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ge) 上級機關(guan) 。(4)向下級機關(guan) 行文,主送受理機關(guan) ,根據需要抄送相關(guan) 機關(guan) 。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guan) 的直接上級機關(guan) 。(5)上級機關(guan) 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guan) 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guan) 的另一個(ge) 上級機關(guan) 。
可見,抄送機關(guan) 是除主送機關(guan) 外,與(yu) 公文所涉事項緊密相關(guan) ,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nei) 容的其他機關(guan) ,可以是上級、平級、下級或不相隸屬機關(guan) 。下麵,分別介紹一下抄送機關(guan) 使用與(yu) 編排中的常見誤區。
(一)抄送機關(guan) 使用中需要注意的4個(ge) 誤區
1.上行文抄送下級機關(guan) 。根據《條例》規定,向下級機關(guan) 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guan) 的直接上級機關(guan) ,以便上級機關(guan) 及時掌握工作動態。但是,向上級機關(guan) 行文,卻不能抄送下級機關(guan) 。這是因為(wei) ,上行文所涉事項尚處於(yu) 未定狀態,上級機關(guan) 可能對請示不予批準,也可能對報告提出不同意見。如果把上行文抄送下級機關(guan) ,可能會(hui) 讓下級機關(guan) 誤以為(wei) 相關(guan) 事項已經確定,進而導致錯誤的執行。
2.抄送主送機關(guan) 負責人。作為(wei) 主送機關(guan) 的相關(guan) 負責人,肯定會(hui) 看到公文。為(wei) 了避免重複送閱,不必再抄送其1份。例如,縣政府向市政府報送請示、報告,就不能再抄送市長、副市長。
3.抄送機關(guan) 過多。一些機關(guan) 在確定抄送機關(guan) 時奉行“廣撒網”的原則,特別是對於(yu) 上級機關(guan) ,不管公文重要不重要、與(yu) 上級機關(guan) 有沒有關(guan) 係,都“習(xi) 慣性”地抄送。殊不知,把文件抄送給無關(guan) 機關(guan) ,不僅(jin) 會(hui) 造成浪費,而且會(hui) 使抄送機關(guan) “莫名其妙”,增加其工作負擔,無謂擴大知悉範圍,甚至造成泄密。因此,抄送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根據工作需要和保密要求確定,既不能錯抄或漏抄,也不能隨意加抄。
4.把公文發給主送機關(guan) 、抄送機關(guan) 以外的機關(guan) 。一些機關(guan) 會(hui) 把公文發送給在主送機關(guan) 、抄送機關(guan) 中都沒有標注的機關(guan) ,造成對方“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因此,如果確實需要抄送對方,就明確標注為(wei) 抄送機關(guan) ,不然就不要發送。
(二)抄送機關(guan) 的編排規則及典型錯情
《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文格式》國家標準規定:(1)如有抄送機關(guan) ,一般用4號仿宋體(ti) 字,在印發機關(guan) 和印發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2)“抄送”二字後加全角冒號和抄送機關(guan) 名稱,回行時與(yu) 冒號後的首字對齊,最後一個(ge) 抄送機關(guan) 名稱後標句號。(3)如需把主送機關(guan) 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wei) “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guan) 。(4)既有主送機關(guan) 又有抄送機關(guan) 時,應當將主送機關(guan) 置於(yu) 抄送機關(guan) 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實際工作中,抄送機關(guan) 編排方麵的典型錯情主要有以下7種。
1.抄送機關(guan) 的稱謂不規範。抄送機關(guan) 也“應當使用機關(guan) 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guan) 統稱”,相關(guan) 要求與(yu) 對主送機關(guan) 稱謂的要求相同。
2.抄送機關(guan) 排序不規範。抄送機關(guan) 應當按照上下級關(guan) 係和機關(guan) 性質排序:(1)對於(yu) 不同級別的機關(guan) ,按照上級、平級、下級的順序排列。過去那種對上級、平級、下級分列“抄報”“抄送”“抄發”的做法已經不再使用了。但實踐中,發文機關(guan) 為(wei) 了體(ti) 現對上級機關(guan) 的尊重,往往對上級機關(guan) 使用“抄報”字樣,這樣其實是不妥的。(2)對於(yu) 同級別的機關(guan) ,按照黨(dang) 、政、軍(jun) 、群的順序排列。(3)在“黨(dang) 、政”中,一般按照地方黨(dang) 委、政府在前,黨(dang) 委、政府直屬機關(guan) 在後的順序排列。
3.將發文機關(guan) 的人員或部門作為(wei) 抄送機關(guan) 。發文機關(guan) 內(nei) 部的人員和部門怎麽(me) 發送,是發文機關(guan) 的內(nei) 部事務,不應體(ti) 現在公文中。
4.抄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使用標點符號不規範。抄送多個(ge) 機關(guan) 的,同級同類抄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使用頓號;同級不同類抄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以及不同級抄送機關(guan) 名稱之間使用逗號;最後一個(ge) 抄送機關(guan) 名稱之後應當標注句號,以表示結束。實踐中,常有最後一個(ge) 抄送機關(guan) 名稱之後不加標點符號的情況,是錯誤的。
5.版記字號有誤。與(yu) 正文文字一般使用3號仿宋體(ti) 字不同,版記部分的文字,包括抄送機關(guan) 、印發機關(guan) 和印發日期在內(nei) ,一般使用4號仿宋體(ti) 字。
6.版記左右空字不規範。公文版記部分的文字,包括抄送機關(guan) ,以及印發機關(guan) 和印發日期在內(nei) ,編排時均應左右各空一字。實踐中,一些公文的抄送機關(guan) 居左頂格,或者左空二字編排,又或者回行時沒有右空一字,等等,都是不規範的。
7.抄送機關(guan) 回行對齊不規範。“抄送”二字後加全角冒號和抄送機關(guan) 名稱,抄送機關(guan) 名稱回行時應當與(yu) 冒號後的首字,即抄送機關(guan) 名稱的首字對齊。實踐中,一些抄送機關(guan) 名稱回行時頂格或與(yu) “抄送”的“抄”字對齊,都是不規範的。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