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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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2013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製定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優(you) 化領導機關(guan) 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yang) 選拔機製,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轉任規定》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guan) 從(cong) 下級機關(guan) 公開擇優(you) 選拔任用內(nei) 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應當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適度規模。

  公開遴選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黨(dang) 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ye) 為(wei) 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堅持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zhong) 公認,堅持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開遴選應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數內(nei) 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yu) 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

  (五)決(jue) 定與(yu) 任職。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公開遴選機關(guan) 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公開遴選有關(guan) 工作。

  公開遴選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zhuan) 業(ye) 機構承擔。

  第七條 省級機關(guan) 和市(地)級機關(guan) 公開遴選,原則上麵向本轄區內(nei) 下級機關(guan) (含相應層級中央機關(guan) 直屬機構)公務員進行。因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決(jue) 策部署等需要麵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進行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事先與(yu)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溝通。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nei) 公開遴選工作進行統籌,合理確定時間和頻次,一般應當集中開展。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yu) 發布公告

  第八條 公開遴選機關(guan) 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組織公開遴選前,應當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實施方案。

  第十條 公開遴選應當麵向社會(hui) 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guan) 、職位、名額、職位簡介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範圍、程序、方式和相關(guan) 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guan) 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guan) 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yu) 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

  公務員所在機關(guan) 黨(dang) 委(黨(dang) 組)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把關(guan) 責任,充分考慮人選的政治素質、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對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薦報名。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業(ye) 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zhong) 公認;

  (三)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

  (四)一般應當在本級機關(guan) 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沒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

  (五)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曆;

  (六)報名參加中央機關(guan) 、省級機關(guan) 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guan) 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zhuan) 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ti) 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四)、(六)項所列條件,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guan) 中行政處罰決(jue) 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jue) 、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ye) 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guan) 不得設置與(yu) 職位要求無關(guan) 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被開除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籍的;

  (二)被依法列為(wei)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guan) 專(zhuan) 門機關(guan) 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dang) 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五)按照有關(guan) 規定,到鄉(xiang) 鎮機關(guan) 、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者對轉任有其他限製性規定的;

  (六)尚在試用期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未滿1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報名人員不得報考任職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yu) 本人有夫妻關(guan) 係、直係血親(qin) 關(guan) 係、三代以內(nei) 旁係血親(qin) 關(guan) 係以及近姻親(qin) 關(guan) 係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十五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guan) 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guan) 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公開遴選機關(guan) 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全過程。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六條 考試一般采取筆試和麵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nei) 容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guan) 公務員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jue) 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 麵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第十八條 麵試應當組成麵試考官小組,其中公開遴選機關(guan) 以外的考官應當占一定比例。麵試考官應當公道正派,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guan) 業(ye) 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guan) 經驗。

  第十九條 公開遴選機關(guan) 根據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職位業(ye) 務水平測試、心理素質測評、體(ti) 能測評等。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條 公開遴選采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人數與(yu) 計劃遴選人數的比例一般不高於(yu) 2:1。考察對象根據考試成績等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機關(guan) 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以及職位匹配度等進行全麵考察,突出政治標準,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麵情況,重點考察政治理論學習(xi) 情況、製度執行力、履職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zhong) 公認程度,嚴(yan) 把政治關(guan) 、品行關(guan) 、能力關(guan) 、作風關(guan) 、廉潔關(guan) ,並據實形成書(shu) 麵考察材料。

  第二十二條 考察可以采取個(ge) 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走訪、同考察對象麵談等方法,根據需要還可進行專(zhuan) 項調查、延伸考察等,充分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guan) 領導、群眾(zhong) 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guan) 、機關(guan) 黨(dang) 組織的意見,並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詢社會(hui) 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ti) 、有可查性的信訪舉(ju) 報進行核查。考察對象需要報告或者查核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對在基層一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遴選機關(guan) 派出2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情況的人員共同組成。

  第二十四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guan) 應當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反映有關(guan) 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開遴選機關(guan) 根據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體(ti) 檢。

第六章 決(jue) 定與(yu) 任職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guan) 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擬任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對擬任職人員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對反映有嚴(yan) 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並將有關(guan) 情況通報其所在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擬任職人員可以設置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ge) 月。試用期內(nei) ,擬任職人員在原工作單位的人事工資關(guan) 係、待遇不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單位工作,相關(guan) 情況報送公務員主管部門。

  對擬任職人員未設置試用期的,在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後,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

  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試用期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七章 紀律與(yu) 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製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wei) 的。

  第三十一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wei) 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guan) 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參加遴選人員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wei) 。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開遴選工作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公開遴選機關(guan) 、考試機構和相關(guan) 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ju) 報、申訴,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公開遴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1年10月14日 08:30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