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的決(jue) 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決(jue) 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於(yu) 每年第一季度舉(ju) 行,會(hui) 議召開的日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決(jue) 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hui) 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hui) 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hui) 議上決(jue) 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另行決(jue) 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並予以公布。”
二、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guan) 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hui) 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guan) 情況。”
第二款改為(wei) 第三款,修改為(wei) :“臨(lin) 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不適用前兩(liang) 款規定。”
三、刪去第十條第三項。
第四項改為(wei) 第三項,修改為(wei) :“(三)會(hui) 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wei)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hui) 議。主席團第一次會(hui) 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召集並主持,會(hui) 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五、刪去第十五條。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wei) 第十五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應當出席會(hui) 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會(hui) 議秘書(shu) 處書(shu) 麵請假。秘書(shu) 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hui) 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yan) 格遵守會(hui) 議紀律。”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wei) 第十六條,修改為(wei) :“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其他有關(guan) 機關(guan) 、團體(ti) 的負責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wei) 兩(liang) 條,作為(wei)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改為(wei) :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公開舉(ju) 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議程、日程和會(hui) 議情況予以公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hui) 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hui) 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hui) 議。會(hui) 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wei) 紙質版,也可以為(wei) 電子版。
“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記者會(hui)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秘書(shu) 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guan) 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ti) 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ti) 采訪。
“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ti) 進行公開報道。”
九、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二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舉(ju) 行會(hui) 議,應當合理安排會(hui) 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hui) 議日程進行審議。”
十、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hui) 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wei) 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wei)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由主席團決(jue) 定列入會(hui) 議議程。”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改為(wei)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列入會(hui) 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聽取關(guan) 於(yu) 該法律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議。”
第二款修改為(we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有關(guan) 法律問題的決(jue) 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hui) 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jue) 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wei)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wei)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依照有關(guan) 程序審議後,決(jue) 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對準備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向社會(hui) 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hui) 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yu) 三十日。”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十一條:“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jue) 定不列入本次會(hui) 議議程的,交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後審議。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進行審議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通過後,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wei)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的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交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至遲不超過六個(ge) 月,予以答複。代表對答複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交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 、組織再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複。”
十六、將第三十一條改為(wei)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的四十五日前,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nei) 容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nei) 容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參加。”
十七、將第三十二條改為(wei)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年舉(ju) 行會(hui) 議的時候,國務院應當向會(hui) 議提出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查。”
第二款修改為(we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hui) 議,並將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的決(jue) 議草案、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jue) 議草案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
十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wei)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wei) :“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中央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批準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查和批準。”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十七條:“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二十、將第三十四條改為(wei)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人選,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四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或者決(jue) 定任命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chan) 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yi) 式由主席團組織。”
二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wei)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改為(wei) 三款,作為(wei) 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hui) 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決(jue) 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確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辭職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報告。”
第二款改為(wei) 第四款,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jue) 定代理人選。”
二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wei)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主席團、三個(ge) 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組織調查委員會(hui)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根據調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審議決(jue) 定。”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四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予以公告。”
二十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wei)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wei) :“各代表團全體(ti) 會(hui) 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hui) 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二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wei) 第四十八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shu) 麵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五十六條:“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種會(hui) 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hui) 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二十八、將第五十二條改為(wei) 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四款:“會(hui) 議表決(jue) 時,代表可以表示讚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二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wei) 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會(hui) 議表決(jue) 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jue) 器方式。如表決(jue) 器係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ju) 手方式。”
第二款修改為(wei) :“憲法的修改,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jue) 。”
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三款:“預備會(hui) 議、主席團會(hui) 議表決(jue) 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十、增加一章,作為(wei) 第八章“公布”,包括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jue) 定任命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副主席、委員,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公告予以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任命的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hui) 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shu) 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定,簽署主席令任命並予以公布。”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二條:“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公布程序。”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的法律、決(jue) 議、決(jue) 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三十六、增加一章,作為(wei) 第九章“附則”,將第五十四條改為(wei) 第六十六條,列入本章。
本決(jue) 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改,並對章、條、款、項序號和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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