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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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組織法》的決(jue) 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決(jue) 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章,作為(wei)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七條。

  二、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一條:“為(wei) 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織和工作製度,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三、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其常設機關(guan)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

  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五、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堅持全過程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係,傾(qing) 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ti) 現人民意誌,保障人民權益。”

  六、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行使國家立法權,決(jue) 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統一、尊嚴(yan) 、權威,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

  七、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ti) 行使職權。”

  八、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hui) 、國際和地區議會(hui) 組織的交流與(yu) 合作。”

  九、將第一條改為(wei) 第八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每年舉(ju) 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提議,可以臨(lin) 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十、將第五條改為(wei) 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wei) :“主席團和秘書(shu) 長的名單草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會(hui) 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提交預備會(hui) 議。”

  十一、將第六條改為(wei) 第十二條,第二款改為(wei) 第三款,修改為(wei) :“主席團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幹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的執行主席,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全體(ti) 會(hui) 議主持人。”

  十二、將第七條改為(wei) 第十三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設立秘書(shu) 處。秘書(shu) 處由秘書(shu) 長和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組成。副秘書(shu) 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jue) 定。

  “秘書(shu) 處在秘書(shu) 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hui) 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shu) 長協助秘書(shu) 長工作。”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十四條:“主席團處理下列事項:

  “(一)根據會(hui) 議議程決(jue) 定會(hui) 議日程;

  “(二)決(jue) 定會(hui) 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三)聽取和審議關(guan) 於(yu) 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jue) 定會(hui) 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會(hui) 議議程;

  “(四)聽取和審議秘書(shu) 處和有關(guan)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各項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jue) 定是否將議案和決(jue) 定草案、決(jue) 議草案提請會(hui) 議表決(jue) ;

  “(五)聽取主席團常務主席關(guan) 於(yu)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人選名單的說明,提名由會(hui) 議選舉(ju) 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提出會(hui) 議選舉(ju) 和決(jue) 定任命的辦法草案;

  “(七)組織由會(hui) 議選舉(ju) 或者決(jue) 定任命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憲法宣誓;

  “(八)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十五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就擬提請主席團審議事項,聽取秘書(shu) 處和有關(guan)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報告,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會(hui) 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十五、將第九條改為(wei) 第十六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

  十六、將第十條改為(wei) 第十七條,修改為(wei) :“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wei) 第十八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人選,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十八、將第十五條改為(wei) 第二十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三個(ge) 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hui) 審議。”

  十九、將第十六條改為(wei)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shu) 麵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hui) 為(wei) 止。”

  二十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we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hui) 辭去常務委員會(hui) 的職務。”

  二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wei) :“(一)決(jue) 定常務委員會(hui) 每次會(hui) 議的會(hui) 期,擬訂會(hui) 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hui) 議議程的建議”。

  增加兩(liang) 項,作為(wei) 第三項、第四項:“(三)決(jue) 定是否將議案和決(jue) 定草案、決(jue) 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對暫不交付表決(jue) 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四)通過常務委員會(hui) 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zhuan) 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性文件等”。

  二十三、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wei)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hui) 議在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二十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常務委員會(hui) 設立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預算工作委員會(hui) 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hui) 。”

  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三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hui)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hui) 的設立、職責和組成人員任免,依照有關(guan) 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有關(guan) 決(jue) 定的規定。”

  二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wei)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wei) :“委員長會(hui) 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屬於(yu) 常務委員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

  二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wei) 第三十條,修改為(we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期間,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hui) 書(shu) 麵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jue) 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提名,可以決(jue) 定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根據委員長會(hui) 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jue) 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ge) 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提請,可以決(jue) 定撤銷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其他個(ge) 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二十九、將第三十五條改為(wei)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設立民族委員會(hu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hui) 、外事委員會(hui) 、華僑(qiao) 委員會(hui) 、環境與(yu) 資源保護委員會(hui) 、農(nong) 業(ye) 與(yu) 農(nong) 村委員會(hui) 、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認為(wei) 需要設立的其他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

  第三款修改為(we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任免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長會(hui) 議提名,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十五條:“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新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為(wei) 止。”

  三十一、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wei)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同本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議案,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草案”。

  增加四項,作為(wei) 第三項至第六項:“(三)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聽取和審議專(zhuan) 項工作報告有關(guan) 具體(ti) 工作;

  “(四)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執法檢查的具體(ti) 組織實施工作;

  “(五)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專(zhuan) 題詢問有關(guan) 具體(ti) 工作;

  “(六)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安排,聽取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zhuan) 題匯報,提出建議”。

  第三項改為(wei) 第八項,修改為(wei) :“(八)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交付的被認為(wei) 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jue) 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察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的地方性法規和決(jue) 定、決(jue) 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決(jue) 定、命令和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具體(ti) 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提出意見”。

  第四項改為(wei) 第九項,第五項改為(wei) 第七項。

  增加三項,作為(wei) 第十項至第十二項:“(十)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guan)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安排開展對外交往;

  “(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改為(wei)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wei) :“民族委員會(hui) 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報告。”

  三十三、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改為(wei)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we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chuan) 等工作職責。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統一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關(guan) 法律問題的決(jue) 定草案;其他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就有關(guan) 草案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提出意見。”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四十條:“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規劃綱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中央決(jue) 算草案以及相關(guan) 報告和調整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其他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可以就有關(guan) 草案和報告向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提出意見。”

  三十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wei) 第四十四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應當同原選舉(ju) 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係,可以列席原選舉(ju) 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wei) 人民服務,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四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委員會(hui) 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係,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yu) ,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委員會(hui) 聯係代表的工作機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wei) 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保障。”

  三十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wei) 第四十六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交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複。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應當與(yu) 代表聯係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guan) 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及時予以答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有關(guan)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和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每年向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予以公開。”

  三十八、刪去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本決(jue) 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組織法》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改,並對章、條、款、項序號和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發布時間:2021年03月12日 10:45 來源:新華社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