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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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組織法〉的決(jue) 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委員會(hui)

  第五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織和工作製度,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其常設機關(guan)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堅持全過程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係,傾(qing) 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ti) 現人民意誌,保障人民權益。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行使國家立法權,決(jue) 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統一、尊嚴(yan) 、權威,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ti) 行使職權。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hui) 、國際和地區議會(hui) 組織的交流與(yu) 合作。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每年舉(ju) 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提議,可以臨(lin) 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第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選出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進行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ge) 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按照選舉(ju) 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在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前,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關(guan) 於(yu) 會(hui) 議的準備事項;在會(hui) 議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並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hui) 議上或者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次會(hui) 議舉(ju) 行預備會(hui) 議,選舉(ju) 本次會(hui) 議的主席團和秘書(shu) 長,通過本次會(hui) 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jue) 定。

  主席團和秘書(shu) 長的名單草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會(hui) 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提交預備會(hui) 議。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幹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hui) 議。

  主席團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幹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的執行主席,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全體(ti) 會(hui) 議主持人。

  第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設立秘書(shu) 處。秘書(shu) 處由秘書(shu) 長和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組成。副秘書(shu) 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jue) 定。

  秘書(shu) 處在秘書(shu) 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hui) 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shu) 長協助秘書(shu) 長工作。

  第十四條 主席團處理下列事項:

  (一)根據會(hui) 議議程決(jue) 定會(hui) 議日程;

  (二)決(jue) 定會(hui) 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三)聽取和審議關(guan) 於(yu) 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jue) 定會(hui) 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會(hui) 議議程;

  (四)聽取和審議秘書(shu) 處和有關(guan)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各項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jue) 定是否將議案和決(jue) 定草案、決(jue) 議草案提請會(hui) 議表決(jue) ;

  (五)聽取主席團常務主席關(guan) 於(yu)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人選名單的說明,提名由會(hui) 議選舉(ju) 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提出會(hui) 議選舉(ju) 和決(jue) 定任命的辦法草案;

  (七)組織由會(hui) 議選舉(ju) 或者決(jue) 定任命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憲法宣誓;

  (八)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就擬提請主席團審議事項,聽取秘書(shu) 處和有關(guan)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報告,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會(hui) 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

  第十七條 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人選,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十九條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guan) 規定提名。

  第二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三個(ge) 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hui) 審議。

  第二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shu) 麵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hui) 為(wei) 止。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shu) 長,

  委員若幹人。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從(cong) 代表中選出。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hui) 辭去常務委員會(hui) 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和常務委員會(hui) 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

  委員長因為(wei) 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hui) 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複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出新的委員長為(wei) 止。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hui) 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組成委員長會(hui) 議,處理常務委員會(hui) 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jue) 定常務委員會(hui) 每次會(hui) 議的會(hui) 期,擬訂會(hui) 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hui) 議議程的建議;

  (二)對向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jue) 定交由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審議;

  (三)決(jue) 定是否將議案和決(jue) 定草案、決(jue) 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對暫不交付表決(jue) 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四)通過常務委員會(hui) 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zhuan) 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性文件等;

  (五)指導和協調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日常工作;

  (六)處理常務委員會(hui) 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hui) 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hui) 議在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hui) 設立辦公廳,在秘書(shu) 長領導下工作。

  常務委員會(hui) 設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hui) 設立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預算工作委員會(hui) 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hui) 。

  工作委員會(hui) 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hui)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hui) 的設立、職責和組成人員任免,依照有關(guan) 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有關(guan) 決(jue) 定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委員長會(hui) 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屬於(yu) 常務委員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期間,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hui) 書(shu) 麵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jue) 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提名,可以決(jue) 定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根據委員長會(hui) 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jue) 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ge) 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提請,可以決(jue) 定撤銷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其他個(ge) 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次會(hui) 議舉(ju) 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工作報告。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委員會(hui)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設立民族委員會(hu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hui) 、外事委員會(hui) 、華僑(qiao) 委員會(hui) 、環境與(yu) 資源保護委員會(hui) 、農(nong) 業(ye) 與(yu) 農(nong) 村委員會(hui) 、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認為(wei) 需要設立的其他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任免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長會(hui) 議提名,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

  第三十五條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新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為(wei) 止。

  第三十六條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hui) 會(hui) 議和委員會(hui) 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專(zhuan) 家若幹人為(wei) 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會(hui) 議,發表意見。

  顧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第三十七條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工作如下:

  (一)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交付的議案;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同本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議案,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草案;

  (三)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聽取和審議專(zhuan) 項工作報告有關(guan) 具體(ti) 工作;

  (四)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執法檢查的具體(ti) 組織實施工作;

  (五)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專(zhuan) 題詢問有關(guan) 具體(ti) 工作;

  (六)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安排,聽取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zhuan) 題匯報,提出建議;

  (七)對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同本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八)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交付的被認為(wei) 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jue) 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察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的地方性法規和決(jue) 定、決(jue) 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決(jue) 定、命令和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具體(ti) 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提出意見;

  (九)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guan) 對質詢案的答複,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報告;

  (十)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guan)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安排開展對外交往;

  (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民族委員會(hui) 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報告。

  第三十九條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chuan) 等工作職責。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統一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關(guan) 法律問題的決(jue) 定草案;其他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就有關(guan) 草案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提出意見。

  第四十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規劃綱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中央決(jue) 算草案以及相關(guan) 報告和調整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其他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可以就有關(guan) 草案和報告向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提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組織對於(yu)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hui) 。調查委員會(hui) 的組織和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五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從(cong)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舉(ju) 行第一次會(hui) 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舉(ju) 行第一次會(hui) 議為(wei) 止。

  第四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chan) 、工作和社會(hui) 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應當同原選舉(ju) 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係,可以列席原選舉(ju) 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wei) 人民服務,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委員會(hui) 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係,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yu) ,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委員會(hui) 聯係代表的工作機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wei) 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交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複。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應當與(yu) 代表聯係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guan) 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及時予以答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有關(guan)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和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每年向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予以公開。

  第四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和執行其他屬於(yu) 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

  第四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各種會(hui) 議上的發言和表決(jue) ,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如果因為(wei) 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guan) 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

發布時間:2021年03月12日 10:31 來源:新華社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