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的決(jue) 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會(hui) 議的舉(ju) 行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四章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ju) 、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hui)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jue)
第八章 公 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實踐經驗,製定本規則。
第一章 會(hui) 議的舉(ju) 行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於(yu) 每年第一季度舉(ju) 行,會(hui) 議召開的日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決(jue) 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hui) 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hui) 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hui) 議上決(jue) 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另行決(jue) 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並予以公布。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召集。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選舉(ju) 完成後的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召集。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ju) 行。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hui) 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shu) 長名單草案;
(三)決(jue) 定列席會(hui) 議人員名單;
(四)會(hui) 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的一個(ge) 月前,將開會(hui) 日期和建議會(hui) 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hui) 議審議的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guan) 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hui) 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guan) 情況。
臨(lin) 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不適用前兩(liang) 款規定。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前,代表按照選舉(ju) 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ti) 會(hui) 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ti) 會(hui) 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幹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hui) 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前,召開預備會(hui) 議,選舉(ju) 主席團和秘書(shu) 長,通過會(hui) 議議程和關(guan) 於(yu) 會(hui) 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jue) 定。
預備會(hui) 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的預備會(hui) 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主持。
各代表團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shu) 長名單草案、會(hui) 議議程草案以及關(guan) 於(yu) 會(hui) 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會(hui) 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shu) 長名單草案、會(hui) 議議程草案以及關(guan) 於(yu) 會(hui) 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hui) 議審議。
第九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主席團的決(jue) 定,由主席團全體(ti) 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hui) 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幹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幹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的執行主席,並決(jue) 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shu) 長的人選;
(二)會(hui) 議日程;
(三)會(hui) 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hui) 議決(jue) 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hui) 議。主席團第一次會(hui) 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召集並主持,會(hui) 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guan) 報告,由代表團全體(ti) 會(hui) 議、代表小組會(hui) 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yi) 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ti) 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hui) 議,就議案和有關(guan) 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zhuan) 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guan) 代表進行討論;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參加會(hui) 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hui) 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進行大會(hui) 發言,就議案和有關(guan) 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應當出席會(hui) 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會(hui) 議秘書(shu) 處書(shu) 麵請假。秘書(shu) 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hui) 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yan) 格遵守會(hui) 議紀律。
第十六條 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其他有關(guan) 機關(guan) 、團體(ti) 的負責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公開舉(ju) 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議程、日程和會(hui) 議情況予以公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hui) 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hui) 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hui) 議。會(hui) 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wei) 紙質版,也可以為(wei) 電子版。
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記者會(hui)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秘書(shu) 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guan) 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ti) 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ti) 采訪。
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ti) 進行公開報道。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ju) 行秘密會(hui) 議。舉(ju) 行秘密會(hui) 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hui) 議決(jue) 定。
第二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舉(ju) 行會(hui) 議的時候,秘書(shu) 處和有關(guan) 的代表團應當為(wei) 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二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舉(ju) 行會(hui) 議,應當合理安排會(hui) 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hui) 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hui) 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wei) 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由主席團決(jue) 定列入會(hui) 議議程。
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的議案,由主席團決(jue) 定是否列入會(hui) 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hui) 議議程的意見,再決(jue) 定是否列入會(hui) 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guan) 於(yu) 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hui) 議。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hui) 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前提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hui) 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guan) 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guan) 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hui) 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hui) 議提出關(guan) 於(yu) 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jue) 定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hui) 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聽取關(guan) 於(yu) 該法律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有關(guan) 法律問題的決(jue) 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hui) 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jue) 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hui) 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hui) 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jue) 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依照有關(guan) 程序審議後,決(jue) 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對準備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向社會(hui) 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hui) 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yu) 三十日。
第二十八條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議議案和有關(guan) 報告,涉及專(zhuan) 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guan) 方麵的代表和專(zhuan) 家列席會(hui) 議,發表意見。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可以決(jue) 定舉(ju) 行秘密會(hui) 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hui) 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jue) 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hui) 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列入會(hui) 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決(jue) 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備案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jue) 定不列入本次會(hui) 議議程的,交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後審議。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進行審議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通過後,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的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交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至遲不超過六個(ge) 月,予以答複。代表對答複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交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 、組織再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複。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年舉(ju) 行會(hui) 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hui) 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hui) 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jue) 議。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舉(ju) 行的四十五日前,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nei) 容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nei) 容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參加。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年舉(ju) 行會(hui) 議的時候,國務院應當向會(hui) 議提出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hui) 議,並將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的決(jue) 議草案、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jue) 議草案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hui) 議。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中央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批準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ju) 、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的人選,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guan) 規定提名。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hui) 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選舉(ju) 或者決(jue) 定任命,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ti) 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或者表決(jue) 任命案的時候,設秘密寫(xie) 票處。
選舉(ju) 或者表決(jue) 結果,由會(hui) 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選舉(ju) 和決(jue) 定任命的具體(ti) 辦法,由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或者決(jue) 定任命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chan) 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yi) 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四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hui) 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決(jue) 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確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辭職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jue) 定代理人選。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三個(ge) 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組織調查委員會(hui)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根據調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審議決(jue) 定。
罷免案應當寫(xie) 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guan) 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hui) 議和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shu) 麵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hui) 議。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職務被原選舉(ju) 單位罷免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予以公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guan) 報告的時候,有關(guan) 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hui) ,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ti) 會(hui) 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guan) 於(yu) 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yu) 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hui) 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對議案和有關(guan) 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國務院或者有關(guan) 機關(guan) 負責人應當到會(hui) ,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guan) 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一個(ge) 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shu) 麵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xie) 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nei) 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jue) 定由受質詢機關(guan) 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hui) 議、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者有關(guan) 的代表團會(hui) 議上口頭答複,或者由受質詢機關(guan) 書(shu) 麵答複。在主席團會(hui) 議或者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會(hui) 議上答複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hui) 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複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jue) 定,由受質詢機關(guan) 再作答複。
在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者代表團會(hui) 議上答複的,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複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wei) 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複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hui) 議。
質詢案以書(shu) 麵答複的,受質詢機關(guan) 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jue) 定印發會(hui) 議。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hui)
第五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認為(wei) 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guan) 於(yu)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hui) 。
第五十二條 主席團、三個(ge) 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guan) 於(yu)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hui) ,由主席團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
調查委員會(hui)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調查委員會(hui) 可以聘請專(zhuan) 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hui) 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guan) 的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和公民都有義(yi) 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hui) 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hui) 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hui) 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hui) 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根據調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jue) 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hui) 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jue) 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下次會(hui) 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jue)
第五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種會(hui) 議上的發言和表決(jue) ,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種會(hui) 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hui) 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liang) 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鍾,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鍾。
要求在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hui) 前向秘書(shu) 處報名,由大會(hui) 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上臨(lin) 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hui) 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hui) 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liang) 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鍾,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鍾。經會(hui) 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九條 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表決(jue) 議案,由全體(ti) 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的修改,由全體(ti) 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表決(jue) 結果由會(hui) 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hui) 議表決(jue) 時,代表可以表示讚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條 會(hui) 議表決(jue) 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jue) 器方式。如表決(jue) 器係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ju) 手方式。
憲法的修改,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jue) 。
預備會(hui) 議、主席團會(hui) 議表決(jue) 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章 公 布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shu) 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jue) 定任命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副主席、委員,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成員,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公告予以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任命的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hui) 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shu) 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定,簽署主席令任命並予以公布。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公布程序。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的法律、決(jue) 議、決(jue) 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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