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製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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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ju) 製度的決(jue) 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ju) 製度的決(jue) 定(草案)》的議案。會(hui) 議認為(wei) ,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ti) 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製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ju) 製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ti) 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liang) 製”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yu)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wei)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ju) 製度,發展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民主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有關(guan) 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作出如下決(jue) 定:

  一、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ju) 製度,必須全麵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liang) 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製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wei) 主體(ti) 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ge) 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ti) 現社會(hui) 整體(ti) 利益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選舉(ju) 委員會(hui) 負責選舉(ju) 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hui) 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hui) 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選舉(ju) 委員會(hui) 由工商、金融界,專(zhuan) 業(ye) 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hui) 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guan) 全國性團體(ti) 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五個(ge) 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ju) 委員會(hui) 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ju) 委員會(hui) 不少於(yu) 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ge) 界別中每個(ge) 界別參與(yu) 提名的委員不少於(yu) 15名。選舉(ju) 委員會(hui) 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ju) 委員會(hui) 全體(ti) 委員過半數支持。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ju) 委員會(hui) 選舉(ju) 、功能團體(ti) 選舉(ju) 、分區直接選舉(ju) 三種方式分別選舉(ju) 產(chan) 生。

  五、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ju) 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hui) 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guan) 資格審查製度機製,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guan) 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資格問題的決(jue) 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本決(jue) 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chan) 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和表決(jue) 程序》。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jue) 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chan) 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和表決(jue) 程序》,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guan) 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guan) 選舉(ju) 活動。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ju) 製度安排和選舉(ju) 組織等有關(guan) 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九、本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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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年03月11日 16:41 來源:新華社 編輯:周世雄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