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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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的說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副委員長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托,作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yi)

  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是關(guan) 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製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製度保障,是憲法有關(guan) 規定的立法實施。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通過了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對於(yu) 保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全麵加強黨(dang) 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推動人大製度、人大工作取得曆史性成就。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就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發表一係列重要講話。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明確提出,健全人大組織製度、工作製度和議事規則。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重要思想和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有必要認真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的會(hui) 議製度和工作程序。

  (一)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是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加強全國人大政治建設的重要舉(ju) 措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最大優(you) 勢。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製度安排。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更好地通過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和法定程序使黨(dang) 的主張成為(wei) 國家意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以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實踐經驗為(wei) 依據,是保證全國人大會(hui) 議正常舉(ju) 行和相關(guan) 工作正常進行的製度規範。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等,貫穿貫徹於(yu) 人大活動、人大工作的全過程和各領域。修改完善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對於(yu) 新時代更好地堅持黨(dang) 對人大工作的全麵領導,切實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政治建設,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麵貫徹和有效執行,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yi) 。

  (二)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是堅持全過程民主、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的製度保障

  我國憲法第二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yu) 人民”。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是社會(hui) 主義(yi) 的生命。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我們(men) 走的是一條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發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既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ju) ,也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過程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區別於(yu) 西方形形色色資產(chan) 階級民主的顯著特征。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顯著優(you) 越性,關(guan) 鍵在於(yu) 它深深根植於(yu) 人民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都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組織和運行切實貫徹落實全過程民主的要求,通過完整規範的製度程序,實現完整有效的參與(yu) 實踐。全國人大代表來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誌和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同人民群眾(zhong) 保持密切聯係,傾(qing) 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保障人民權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立法、監督等各項職權,決(jue) 定重大事項,都是在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反複醞釀討論的基礎上集體(ti) 作出決(jue) 策。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完善全國人大的會(hui) 議製度和工作程序,對於(yu) 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鞏固和發揮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獨特優(you) 勢,保證全體(ti) 人民更好地通過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行使國家權力,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yi) 。

  (三)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是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客觀要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成立60多年來,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每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在黨(dang) 的領導下國家政治安定、人民團結、事業(ye) 發展的重要標誌。1982年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公布施行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先後五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完成八次國家機構領導人員換屆選舉(ju) ,批準八個(ge) 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五年規劃,形成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不斷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認真行使職權,積極探索創新,法律草案在立法全過程多次公開征求意見、常委會(hui) 聽取“一府一委兩(liang) 院”專(zhuan) 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zhuan) 題詢問、備案審查、代表列席常委會(hui) 、憲法宣誓等新製度、新方式不斷推出,日益規範,取得重大成果和功效。特別是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我們(men) 依然適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向全世界充分展示我國社會(hui) 大局穩定和中國人民團結一心、奮力拚搏的良好形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依法行使職權的過程,也是全國人大會(hui) 議製度和工作程序不斷走向健全、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不斷走向完善的過程。現行的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已實施32年,一直沒有作過修改。因此,有必要深入總結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發展和人大工作的實踐經驗,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法律製度固定下來,持續從(cong) 新的實踐中獲取生機活力,推動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與(yu) 時俱進、完善發展。

  (四)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是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要

  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dang) 治國理政的重要組織保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要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製的製度和原則,促使各類國家機關(guan) 提高能力和效率、增進協調和配合,形成治國理政的強大合力。黨(dang) 的十九屆三中全會(hui) 對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全麵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2018年修改後的憲法專(zhuan) 設一節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全國人大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法律委員會(hui) 更名為(we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內(nei) 務司法委員會(hui) 更名為(wei)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hui) ,新設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更好地貫徹落實民主集中製原則提出新的要求。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製度。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完善全國人大會(hui) 議製度和工作程序,正確把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與(yu) 其他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之間的關(guan) 係,加強國家權力機關(guan) 對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等國家機關(guan) 的工作監督,有利於(yu) 進一步鞏固深化國家機構改革,保證各國家機關(guan) 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使各國家機關(guan) 更有效地領導和組織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事業(ye) ,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修改的總體(ti) 要求和工作過程

  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和根本遵循,全麵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精神和修改後憲法的規定和精神,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更好發揮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根本政治製度作用。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則:一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重要思想和習(xi) 近平法治思想,把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作為(wei) 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則,通過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和法定程序,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麵貫徹和有效執行,確保人大工作正確政治方向。二是總結吸收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適應人大工作麵臨(lin) 的新情況,解決(jue) 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同時充分考慮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作為(wei) 國家根本政治製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根據實踐發展確有必要修改的,與(yu) 時俱進地加以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三是充分反映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後有關(guan) 機構設置及其職能發生的新變化,完善適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特點、嚴(yan) 謹規範、務實高效的會(hui) 議製度和工作程序。四是處理好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之間以及這兩(liang) 部法律與(yu)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議事規則、代表法、立法法、監督法、預算法、監察法等相關(guan) 法律之間的關(guan) 係,做好統籌和銜接,避免簡單重複。按照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改後,將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議事規則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

  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改工作。2020年7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會(hui) 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關(guan) 於(yu)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的請示匯報。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作出的重要指示,為(wei) 修法工作、人大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根本遵循。

  根據立法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於(yu) 2019年初啟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修改工作,經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認真研究,提出了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期間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認真學習(xi) 、深刻領會(hui)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重要思想和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組織對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有關(guan) 問題開展專(zhuan) 題研究,認真梳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guan) 議案、建議和各方麵提出的意見建議。二是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多次召開座談會(hui) ,分別聽取全國人大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常委會(hui) 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部分常委會(hui) 委員,全國人大機關(guan) 部分老同誌以及專(zhuan) 家學者對修法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各方麵的意見研究提出修正草案。三是將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送中央有關(guan) 部門、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基層立法聯係點和有關(guan) 人民團體(ti) 、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四是到部分地方進行調研,了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在會(hui) 議製度和工作程序方麵好的經驗做法。

  2020年5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召開的一次重要會(hui) 議,會(hui) 議組織安排呈現新形式、新風貌,得到與(yu) 會(hui) 人員和社會(hui) 各界的高度評價(jia) 。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對此次會(hui) 議召開的成功實踐和好的經驗做法進行認真梳理總結,從(cong) 精簡會(hui) 議程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改進會(hui) 風等方麵對修正草案作了進一步完善。

  2020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一次會(hui) 議對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普遍認為(wei) ,修正草案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修改後憲法的規定,總結吸收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突出加強黨(dang) 對人大工作的全麵領導,有利於(yu) 更好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2020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四次會(hui) 議對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並決(jue) 定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hui) 議審議。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兩(liang) 次會(hui) 議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辦公廳將修正草案印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組織部署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意見,並先後兩(liang) 次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意見。

  2021年2月2日,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召開會(hui) 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麵的意見,對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認為(wei) ,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兩(liang) 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麵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據此,形成了提請本次會(hui) 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修正草案)》。

  三、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的主要內(nei)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共35條,主要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明確會(hui) 議召開的相關(guan) 準備工作

  修正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召開前相關(guan) 準備工作的各項要求。一是增加規定:會(hui) 議召開的日期由常委會(hui) 決(jue) 定並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常委會(hui) 可以決(jue) 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hui) 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hui) 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hui) 議上決(jue) 定的,常委會(hui) 可以另行決(jue) 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並予以公布(修正草案第一條)。二是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在會(hui) 議舉(ju) 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guan) 法律草案,並征求代表對法律草案的意見(修正草案第二條)。

  (二)嚴(yan) 明會(hui) 議紀律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會(hui) 風會(hui) 紀問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堅決(jue)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要求,堅持不懈改進會(hui) 風,就進一步嚴(yan) 肅會(hui) 議紀律提出了各項具體(ti) 措施和明確要求。總結實踐做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出席會(hui) 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大會(hui) 秘書(shu) 處書(shu) 麵請假;大會(hui) 秘書(shu) 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hui) 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yan) 格遵守會(hui) 議紀律(修正草案第六條)。

  (三)適當精簡會(hui) 議程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總結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背景下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的實踐經驗,修正草案圍繞提高大會(hui) 議事質量和效率作了補充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舉(ju) 行會(hui) 議,應當合理安排會(hui) 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修正草案第九條)。二是精簡法律案審議程序,明確法律草案修改稿在各代表團審議後,經進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決(jue) 稿交付大會(hui) 表決(jue) ,減少了實踐中草案建議表決(jue) 稿的審議環節(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三是簡化常委會(hui) 委員辭職程序,將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接受常委會(hui) 委員辭職應當報經大會(hui) “確認”,修改為(wei) 向大會(hui) “報告”(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這樣修改後,此類事項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樣列入大會(hui) 議程進行審議和表決(jue) 。四是增加規定:代表在大會(hui) 各種會(hui) 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hui) 議確定的議題進行(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五是吸收曆年大會(hui) 議案表決(jue) 辦法的有關(guan) 內(nei) 容,對表決(jue) 程序和表決(jue) 方式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這樣修改後,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樣在每次大會(hui) 開會(hui) 時由主席團專(zhuan) 門通過本次會(hui) 議的議案表決(jue) 辦法。

  (四)加強會(hui) 議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為(wei) 進一步擴大會(hui) 議公開事項,增進人民群眾(zhong) 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行使職權過程的了解,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議程、日程和會(hui) 議情況應當公開;大會(hui) 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大會(hui) 秘書(shu) 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guan) 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ti) 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ti) 采訪;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進行公開報道(修正草案第八條)。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利用信息技術,推進會(hui) 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為(wei) 代表履職提供便利(修正草案第十條)。

  (五)完善法律案等議案審議程序

  一是根據多年來的實踐做法並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增加規定:向大會(hui) 提出的法律案,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可以先向常委會(hui) 提出,經常委會(hui) 會(hui) 議依照有關(guan) 程序審議後,決(jue) 定提請大會(hui) 審議;常委會(hui) 對準備提請大會(hui) 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向社會(hui) 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hui) 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yu) 三十日(修正草案第十三條)。二是規定向大會(hui) 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jue) 定不列入本次會(hui) 議議程的,交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在大會(hui) 閉會(hui) 後審議;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進行審議後,向常委會(hui) 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常委會(hui) 審議通過後,印發下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修正草案第十四條)。

  (六)規範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程序

  根據實踐發展,增加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有關(guan) 年度計劃審查、批準和調整的規定執行(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七)健全完善大會(hui) 通過事項的公布程序

  根據實踐做法,增加規定大會(hui) 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公告予以公布,並對大會(hui) 通過的法律,大會(hui) 選舉(ju) 和決(jue) 定任命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國家機構組成人員辭職和罷免的公布程序作了規定(修正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還增加規定:大會(hui) 通過的法律、決(jue) 議、決(jue) 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相關(guan) 立法文件,應當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發布時間:2021年03月06日 09:43 來源:新華社 編輯:楊安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