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規定

ky体育中心 打印 糾錯
微信掃一掃 ×
收聽本文 00:00/00:00

公務員轉任規定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製定 2020年12月28日發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公務員轉任工作,促進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強化權力運行製約,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nei) 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層次、同一或者相當職級層次的轉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另有規定的,公務員轉任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dang) 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dang) 管幹部;

  (二)事業(ye) 為(wei) 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數內(nei) ,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轉任的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麵的資格條件。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轉任工作的綜合管理、業(ye) 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轄區內(nei) 組織實施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

  各級機關(guan) 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員定期轉任製度,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轉任對象和情形

  第六條 轉任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轉任的;

  (二)優(you) 化隊伍結構需要的;

  (三)需要通過轉任提高能力素質的;

  (四)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

  (五)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轉任的。

  第七條 擔任機關(guan) 內(nei) 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項目和資金審批、招標采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轉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暫緩轉任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轉任:

  (一)試用期未滿的;

  (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轉任的情形。

  第九條 鄉(xiang) 鎮機關(guan) 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guan) 。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guan)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引導和支持公務員轉任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或者服務保障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職位工作。

第三章 轉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 同一機關(guan) 內(nei) 部開展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本機關(guan) 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guan) 資格條件,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

  (二)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jue) 定。

  (三)辦理任免職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機關(guan) 開展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轉入機關(guan) 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 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需要製定工作方案,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guan) 資格條件。

  (二)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

  (三)征求轉出機關(guan) 意見,根據有關(guan) 規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jue) 定。

  (五)辦理任免職等相關(guan) 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nei) 開展公務員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製定工作方案,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guan) 資格條件。

  (二)公務員主管部門會(hui) 同相關(guan) 機關(guan) 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或者直接提出擬轉任人選。

  (三)根據有關(guan) 規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四)轉入機關(guan) 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 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jue) 定。

  (五)辦理任免職等相關(guan) 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公務員本人申請的轉任,機關(guan) 認為(wei) 確有需要的,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轉入機關(guan) 應當及時與(yu) 轉任後的公務員進行談心談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培訓,加強關(guan) 心關(guan) 愛和指導幫助。

  第十六條 轉出機關(guan) 應當配合轉入機關(guan) 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實反映擬轉任人選真實情況,及時轉遞幹部人事檔案,轉移行政關(guan) 係、工資關(guan) 係等。

第四章 紀律與(yu) 監督

  第十七條 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突破編製限額、職數;

  (二)不得突破資格條件;

  (三)不得違反規定程序;

  (四)不得借機突擊調整職位或者突擊晉升領導職務、職級;

  (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六)對同一人員不得頻繁轉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jue) 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cong) 轉任決(jue) 定,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cong) 組織轉任決(jue) 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五章  

  第二十條 市(地)級以上機關(guan) 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從(cong) 下級機關(guan) 轉任公務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在隊伍內(nei) 部不同職位之間的轉任或者轉任到公務員職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1年01月11日 18:07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