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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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獎勵規定

  (2007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hui) 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08年1月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發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hui) 會(hui) 議修訂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和規範公務員獎勵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wei) 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獎勵,是指對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公務員集體(ti) 的獎勵適用於(yu) 按照編製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wei) 完成專(zhuan) 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ti) 。

  第三條 公務員獎勵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服務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強化正向激勵,弘揚奮鬥精神,發揮先進典型引領作用,堅持下列原則:

  (一)以德為(wei) 先,突出功績導向;

  (二)依法依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發揚民主,注重群眾(zhong) 公認;

  (四)定期獎勵與(yu) 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yu) 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wei) 主。

  第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nei) 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獎勵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guan) 的公務員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於(yu) 職守,積極工作,勇於(yu) 擔當,工作實績顯著的;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hui) 效益的;

  (四)為(wei) 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hui) 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chan) ,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zhong) 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同違紀違法行為(wei) 作鬥爭(zheng) 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wei) 國家爭(zheng) 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六條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的獎勵分為(wei) :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ti) ”等稱號。

第三章 獎勵的權限和程序

  第七條 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的獎勵,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guan) 幹部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dang) 委和政府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guan) 批準。

  (二)記二等功,由市(地)級以上黨(dang) 委和政府或者省級以上機關(guan) 批準。

  (三)記一等功,由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或者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批準。

  經省委同意,副省級城市黨(dang) 委和政府可以對本地區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給予記一等功獎勵。

  (四)授予稱號,由省級以上黨(dang) 委和政府批準。

  對下級單位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wei) 主的機關(guan) ,可以按照獎勵權限,對本係統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給予獎勵。

  市(地)級以上機關(guan) 可以按照獎勵權限,對本係統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開展及時獎勵。

  由市(地)級以上機關(guan) 審批的獎勵,應當事先將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 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機關(guan) (部門)在征求群眾(zhong) 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

  (二)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

  (三)審核機關(guan) (部門)審核後,在一定範圍內(nei) 公示不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不予公示;

  (四)審批機關(guan) 批準,並予以公布。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公務員本人幹部人事檔案;《公務員集體(ti) 獎勵審批表》存入獲獎集體(ti) 所在機關(guan) 文書(shu) 檔案。

  開展及時獎勵可以適當簡化程序,必要時由審批機關(guan) 直接確定獎勵對象。

  第九條 審批機關(guan) 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獎勵,必要時,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征得主管機關(guan) 同意,並征求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有關(guan) 部門意見。

第四章 獎勵的實施

  第十條 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應當定期給予獎勵。其中,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wei) 優(you) 秀等次的公務員,予以嘉獎;連續3年被確定為(wei) 優(you) 秀等次的,記三等功。授予稱號,一般每3至5年開展一次。

  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zhuan) 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獎勵種類和數量根據相關(guan) 工作重要程度和成效、參與(yu) 工作人員貢獻和數量等因素確定。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由審批機關(guan) 頒布獎勵決(jue) 定,頒發獎勵證書(shu) 。同時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頒發獎章、公務員集體(ti) 頒發獎牌。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的獎勵證書(shu) 、獎章和獎牌,按照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製作或者監製。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公務員獎金標準。

  公務員獎勵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公務員獎勵作為(wei) 公務員考核和晉升職務職級的重要參考。

  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zhuan) 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當年年度考核確定優(you) 秀等次時予以傾(qing) 斜。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集體(t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可以適當提高當年年度考核優(you) 秀等次比例。對獲得記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所屬工作人員,可以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機關(guan) 組織開展休假療養(yang) 、學習(xi) 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

  獲得“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

  第十四條 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chuan) 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先進事跡。重大典型事跡編入公務員培訓教材,列入公務員培訓內(nei) 容。

  第十五條 公務員獎勵應當嚴(yan) 格標準、控製數量,注重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qing) 斜。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可以采取適當形式予以表彰。授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稱號,一般應當召開表彰大會(hui) 。表彰形式應當莊重、節儉(jian) 。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向參與(yu) 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shu) 或者紀念章。

第五章 獎勵的監督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本規定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規定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複發放獎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暫停實施獎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yan) 重錯誤或者嚴(yan) 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yan) 重違紀違法等行為(wei) ,影響稱號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guan) 按程序報審批機關(guan) 批準,由審批機關(guan) 作出撤銷決(jue) 定,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必要時,審批機關(guan) 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後,審批機關(guan) 應當收回並注銷獎勵證書(shu) 、獎章或者獎牌,停止其享受的有關(guan) 待遇。撤銷獎勵的決(jue) 定存入公務員本人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公務員集體(ti) 所在機關(guan) 文書(shu) 檔案。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機關(guan) 應當及時受理對公務員獎勵工作的舉(ju) 報,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對在公務員獎勵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地)級以上機關(guan) 應當將上一年度實施公務員獎勵工作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實施公務員獎勵工作情況,報送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集體(ti) 的獎勵,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務員獎勵審批表

     2.公務員集體(ti) 獎勵審批表

     3.公務員獎勵證書(shu) 、獎章、獎牌式樣

  附件 3

公務員獎勵證書(shu) 、獎章、獎牌式樣

  一、獎勵證書(shu)

  1.式樣

  2.說明

  本證書(shu) 適用於(yu)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ti) 的獎勵。證書(shu) 規格為(wei) 410×290毫米(展開)。封麵選用國旗紅色絲(si) 綢材料,燙金印製國徽圖案及“公務員獎勵證書(shu) ”字樣,字體(ti) 為(wei) 魏碑,54號字,國徽圖案規格為(wei) 80×84毫米。內(nei) 頁為(wei) 硬卡紙,淺黃色,金色波浪底紋,周邊配以纏枝紋圖案。左側(ce) 印製國徽圖案,規格為(wei) 75×80毫米。右側(ce) 為(wei) 正文,其中左上部分為(wei) 獲獎單位或個(ge) 人名稱,中間部分為(wei) 受到何種獎勵,右下部分為(wei) 頒獎單位名稱、印章和頒獎日期。

  二、獎章

  1.式樣

  2.說明

  分為(wei) 獎章和綬帶兩(liang) 部分。獎章通徑不超過50毫米。

  稱號獎章采用足銀鑄金、足銀鍍金或者銅鍍金,核心區上部為(wei) 五星圖案;中部為(wei) 毛澤東(dong) 同誌書(shu) 寫(xie) 的“為(wei) 人民服務”字樣;下部為(wei) 天安門圖案;核心區周圍為(wei) 人字紋圖案;外圈為(wei) 八角光芒;上章鐫刻“人民滿意的公務員”字樣,采用紅色填釉工藝。獎章背後標明監製機關(guan) 名稱。綬帶為(wei) 絲(si) 質,大紅色,配人字紋圖案,綬帶兩(liang) 側(ce) 由內(nei) 及外為(wei) 黃、紅色細帶。綬帶可拆卸,上章背後設有別針,獎章可采取領綬、襟綬兩(liang) 種佩戴方式。

  一、二、三等功獎章由銅壓製成型,分別采用鍍金、銀、銅工藝。核心區上部為(wei) 五星圖案;中部為(wei) 天安門圖案;下部為(wei) 毛澤東(dong) 同誌書(shu) 寫(xie) 的“為(wei) 人民服務”字樣,采用紅色填釉工藝;核心區周圍由內(nei) 及外分別為(wei) 齒輪和綢帶圖案;外圈為(wei) 五角光芒;上章鐫刻獎項名稱,分別標明一、二、三等功,采用紅色填釉工藝。獎章背後標明監製機關(guan) 名稱。綬帶為(wei) 絲(si) 質,大紅色,分別用一條、二條、三條明黃色豎帶代表一、二、三等功。綬帶可拆卸,上章背後設有別針,獎章可采取領綬、襟綬兩(liang) 種佩戴方式。

  三、獎牌

  1.式樣

  2.說明

  獎牌由下及上分別為(wei) 一層木質板、兩(liang) 層鈦金板。底層木質板規格為(wei) 540×380毫米,四周配以深紅色邊框。中層鈦金板規格為(wei) 500×340毫米,四周配以牡丹紋圖案,采用鈦金腐蝕工藝成型。上層鈦金板規格為(wei) 430×270毫米,正中上方為(wei) 一枚金屬材質國徽,規格為(wei) 75×80毫米;左上部分為(wei) 獲獎單位名稱,中間部分為(wei) 受到何種獎勵,右下部分為(wei) 頒獎單位名稱和頒獎日期。

發布時間:2021年01月11日 18:05 來源:ky体育中心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