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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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的決(jue) 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hui) 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hui) 的選舉(ju)

  第四章 村民會(hui) 議和村民代表會(hui) 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障農(nong) 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nong) 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新農(nong) 村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hui)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ju) 、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hui) 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e) ,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hui) 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hui) 向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hui) 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yu) 群眾(zhong) 自治,有利於(yu) 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hui) 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hui) 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ti) 土地所有權關(guan) 係等分設若幹村民小組。

  第四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農(nong) 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hui) 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hui) 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yu) 村民自治範圍內(nei) 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hui) 協助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hui) 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hui)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hui) 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yu) 計劃生育等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hui) 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hui) 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hui) ,由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yu) 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chan) 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nong) 村生產(chan) 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hui) 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yu) 村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chan) ,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ti) 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wei) 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ti) 製,保障集體(ti) 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huo) 的合法財產(chan) 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宣傳(chuan) 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yi) 務、愛護公共財產(chan) ,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yu) 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hui) 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nong) 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hui) 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的決(jue) 定、決(jue) 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wei) 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hui) 的選舉(ju)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hui)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ju) 產(chan) 生。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

  村民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ju) 行換屆選舉(ju)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hui) 的選舉(ju) ,由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主持。

  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hui) 議推選產(chan) 生。

  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被提名為(wei)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

  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退出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e)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an) 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hui) 選舉(ju) 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ju) 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ju) 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ju) ,並且經村民會(hui) 議或者村民代表會(hui) 議同意參加選舉(ju) 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ju) 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hui) 的選舉(ju) 。

  第十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ju) 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ju) 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ju) 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nei) 向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申訴,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nei) 作出處理決(jue) 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選舉(ju) 村民委員會(hui) ,由登記參加選舉(ju) 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cong) 全體(ti) 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wei) 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yu) 應選名額。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應當組織候選人與(yu) 村民見麵,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ju) 村民委員會(hui) ,有登記參加選舉(ju) 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ju) 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ju) 。另行選舉(ju) 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wei) 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yu) 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ju) 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ju) 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ju) 時,應當設立秘密寫(xie) 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ju) 的村民,選舉(ju) 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shu) 麵委托本村有選舉(ju) 權的近親(qin) 屬代為(wei) 投票。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具體(ti) 選舉(ju) 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規定。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ju) 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ju) 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wei) 造選票、虛報選舉(ju) 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wei) 造選票、虛報選舉(ju) 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ju) 權、被選舉(ju) 權,破壞村民委員會(hui) 選舉(ju) 的行為(wei) ,村民有權向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主管部門舉(ju) 報,由鄉(xiang) 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喪(sang) 失行為(wei) 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hui) 議或者村民代表會(hui) 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hui) 任期屆滿時止。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hui) 產(chan) 生之日起十日內(nei) 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ju) 委員會(hui) 主持,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第四章 村民會(hui) 議和村民代表會(hui) 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hui) 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hui) 議由村民委員會(hui) 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hui) 議。召集村民會(hui) 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hui) 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hui) 議所作決(jue) 定應當經到會(hui) 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hui) 議及作出決(jue) 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hui) 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群眾(zhong) 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hui) 議審議村民委員會(hui) 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hui) 不適當的決(jue) 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hui) 議不適當的決(jue) 定。

  村民會(hui) 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hui) 議審議村民委員會(hui) 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hui) 不適當的決(jue) 定。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cong) 村集體(ti) 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ye) 的興(xing) 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ti) 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chang) 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ti) 財產(chan) ;

  (九)村民會(hui) 議認為(wei) 應當由村民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hui) 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jue) 定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財產(chan) 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村民會(hui) 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hui) 議由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hui) 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hui) 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yu) 村民委員會(hui) 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hui) 議由村民委員會(hui) 召集。村民代表會(hui) 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hui) 議。

  村民代表會(hui) 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jue) 定應當經到會(hui) 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hui) 議可以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hui) 議或者村民代表會(hui) 議的決(jue) 定不得與(yu) 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chan) 權利的內(nei) 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hui) 議或者村民代表會(hui) 議的決(jue) 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召開村民小組會(hui) 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jue) 定應當經到會(hui) 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hui) 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yu) 村民委員會(hui) 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於(yu) 村民小組的集體(ti) 所有的土地、企業(ye) 和其他財產(chan) 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hui) 議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討論決(jue) 定,所作決(jue) 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實行少數服從(cong) 多數的民主決(jue) 策機製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製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hui) 實行村務公開製度。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hui) 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hui) 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guan) 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ti) 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hui) 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主管部門反映,有關(guan)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wei) 的,有關(guan) 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製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hui) 議或者村民代表會(hui) 議在村民中推選產(chan) 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hui) 、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及其近親(qin) 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hui) 議和村民代表會(hui) 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hui) 會(hui) 議。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ti) 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hui) 議或者村民代表會(hui) 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連續兩(liang) 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hui) 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ju) 文件和選票,會(hui) 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ti) 財務賬目,集體(ti) 資產(chan) 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chang) 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zhai) 權債(zhai) 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hui) 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chan) 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ye)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ti) 資產(chan) 、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chang) 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hui) 選舉(ju) 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作出的決(jue) 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hui) 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yi) 務的,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yu) 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hui) 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hui) 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hui) 辦理本村公益事業(ye) 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hui) 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jue) ;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 駐在農(nong) 村的機關(guan) 、團體(ti) 、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yu) 農(nong) 村社區建設,並遵守有關(guan) 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hui) 、村民會(hui) 議或者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與(yu) 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guan) 的事項,應當與(yu) 其協商。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1年01月04日 17:55 來源:中國人大網 編輯: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