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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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基層組織選舉(ju) 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以黨(dang) 章為(wei) 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hui) 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基層黨(dang) 組織選舉(ju) 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強調,《條例》的製定和實施,對於(yu) 發揚黨(dang) 內(nei) 民主、尊重和保障黨(dang) 員民主權利、規範基層黨(dang) 組織選舉(ju) ,增強基層黨(dang) 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dang) 組織建設成為(wei) 宣傳(chuan) 黨(dang) 的主張、貫徹黨(dang) 的決(jue) 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zhong) 、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鞏固黨(dang) 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重要意義(yi) 。

  通知要求,各級黨(dang) 委要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嚴(yan) 格落實主體(ti) 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條例》落到實處。要認真抓好《條例》宣傳(chuan) 解讀和學習(xi) 培訓,使各級黨(dang) 組織和廣大黨(dang) 員深入領會(hui) 《條例》精神,全麵掌握《條例》內(nei) 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基層組織選舉(ju) 工作條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黨(dang) 要管黨(dang)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健全黨(dang) 的民主集中製,完善黨(dang) 內(nei) 選舉(ju) 製度,增強基層黨(dang) 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層黨(dang) 組織組織力,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企業(ye) 、農(nong) 村、機關(guan) 、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hui) 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含不設委員會(hui) 的黨(dang) 支部),以及黨(dang) 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選舉(ju) 工作。

  第三條 黨(dang) 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hui) 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ju) 。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ju) ,應當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四條 黨(dang) 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hui) 一般由黨(dang) 員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黨(dang) 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轄黨(dang) 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

  第五條 正式黨(dang) 員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被選舉(ju) 權。受留黨(dang) 察看處分的黨(dang) 員在留黨(dang) 察看期間沒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預備黨(dang) 員沒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黨(dang) 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dang) 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等黨(dang) 員權利。

  第六條 選舉(ju) 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黨(dang) 員的民主權利,體(ti) 現選舉(ju) 人的意誌。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ju) 人選舉(ju) 或者不選舉(ju) 某個(ge) 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chan) 生

  第七條 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遵守黨(dang) 章黨(dang) 規黨(dang) 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ju) 單位的意見,代表黨(dang) 員的意誌。

  第八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wei) 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ti) 名額由召集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的黨(dang) 組織按照有利於(yu) 黨(dang) 員了解和直接參與(yu) 黨(dang) 內(nei) 事務,有利於(yu) 討論決(jue) 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dang) 組織數量、黨(dang) 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you) 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chan) 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

  大型國有企業(ye) 、高等學校召開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其二級企業(ye) 、直屬單位黨(dang) 組織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黨(dang) 組織,且黨(dang) 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yu) 應選人數的20%。

  第十條 代表產(chan) 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從(cong) 黨(dang) 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二)選舉(ju) 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yu) 上級黨(dang) 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guan) ,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範圍內(nei) 公示。

  (三)選舉(ju) 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的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審查。

  (四)選舉(ju) 單位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根據多數選舉(ju) 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ju) 。

  第十一條 上屆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chan) 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chan) 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ju) 單位重新進行選舉(ju) ;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ju) 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hui) 的產(chan) 生

  第十二條 黨(dang) 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dang) 的基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根據黨(dang) 中央精神和上級黨(dang) 組織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yu) 應選人數的20%。

  第十四條 黨(dang) 的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委員的產(chan) 生,由上屆委員會(hui) 根據多數黨(dang) 員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dang) 組織審查同意後,組織黨(dang) 員醞釀確定候選人,在黨(dang) 員大會(hui) 上進行選舉(ju) 。

  第十五條 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的產(chan) 生,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的,由上屆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根據所轄多數黨(dang) 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dang) 組織審查同意後,組織黨(dang) 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黨(dang) 員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召開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的,由上屆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根據所轄多數黨(dang) 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dang) 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hui) 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hui) 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

  第十六條 黨(dang) 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hui) 的書(shu) 記、副書(shu) 記的產(chan) 生,由上屆委員會(hui) 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dang) 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上進行選舉(ju) 。

  不設委員會(hui) 的黨(dang) 支部書(shu) 記、副書(shu) 記的產(chan) 生,由全體(ti) 黨(dang) 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dang) 組織審查同意後進行選舉(ju) 。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hui) 的委員會(hui) ,其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hui) 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dang) 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上進行選舉(ju) 。

  第十八條 委員會(hui) 委員在任期內(nei) 出缺,一般應當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補選。

  上級黨(dang) 的組織認為(wei) 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dang) 組織的負責人。

  第四章 選舉(ju) 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ju) 時,有選舉(ju) 權的到會(hui) 人數不少於(yu) 應到會(hui) 人數的五分之四,會(hui) 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由上屆委員會(hui) 主持。不設委員會(hui) 的黨(dang) 支部進行選舉(ju) ,由上屆黨(dang) 支部書(shu) 記主持。

  召開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由大會(hui) 主席團主持。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或者各代表團(組)從(cong) 代表中提名,經全體(ti) 代表醞釀討論,提交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

  委員會(hui) 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召開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的,由大會(hui) 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的,由上屆委員會(hui) 推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ju) 前,選舉(ju) 單位的黨(dang) 組織或者大會(hui) 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曆、工作實績和主要優(you) 缺點向選舉(ju) 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ju) 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複。根據選舉(ju) 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yu) 選舉(ju) 人見麵,回答選舉(ju) 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ju) 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ju) 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的監票人,由全體(ti) 黨(dang) 員或者各代表團(組)從(cong) 不是候選人的黨(dang) 員或者代表中推選,經黨(dang) 員大會(hui) 、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或者大會(hui) 主席團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

  委員會(hui) 選舉(ju) 的監票人,從(cong) 不是書(shu) 記、副書(shu) 記、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ti) 委員表決(jue) 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ju) 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ju) 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wei) 序排列,書(shu) 記、副書(shu) 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選舉(ju) 人不能填寫(xie) 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ju) 人的意誌代寫(xie) 。因故未出席會(hui) 議的黨(dang) 員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wei) 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ju) 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或者不讚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讚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ju) 人的得票數。

  第二十七條 選舉(ju) 收回的選票數,等於(yu) 或者少於(yu) 投票人數,選舉(ju) 有效;多於(yu) 投票人數,選舉(ju) 無效,應當重新選舉(ju) 。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yu) 或者少於(yu) 規定應選人數的為(wei) 有效票,多於(yu) 規定應選人數的為(wei) 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有選舉(ju) 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wei) 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ju) 時,被選舉(ju) 人獲得的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有選舉(ju) 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讚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ju) 人數多於(yu) 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wei) 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wei) 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ju) 人再次投票,得讚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讚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ju) 人數少於(yu) 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ju) 。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ju) 人同意或者大會(hui) 主席團決(jue) 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ju) 。

  第三十條 被選舉(ju) 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讚成票、不讚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預選時由監票人向上屆委員會(hui) 或者大會(hui) 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ju) 時由監票人向選舉(ju) 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名單由會(hui) 議主持人向選舉(ju) 人宣布。

  當選的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代表、委員會(hui) 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wei) 序排列。

  當選的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的請示,按照黨(dang) 組織隸屬關(guan) 係,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dang) 組織審批。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的,一般提前1個(ge) 月報批;召開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的,一般提前4個(ge) 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yu) 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1個(ge) 月前,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dang) 組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dang) 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選出的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經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通過後,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黨(dang) 的基層組織選舉(ju) 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yan) 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製度意識、嚴(yan) 格製度執行、維護製度權威,引導黨(dang) 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ju) 工作平穩有序。

  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責任,嚴(yan) 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wei) ,嚴(yan) 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幹擾破壞選舉(ju) ,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ju) 工作風清氣正。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及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nei) 容。

  第三十七條 在選舉(ju) 中,凡有違反黨(dang) 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wei) 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guan) 黨(dang) 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選舉(ju) 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製定選舉(ju) 辦法,經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dang) 的基層組織的選舉(ju) ,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根據本條例的精神作出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基層組織選舉(ju) 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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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評論員:新時代基層黨(dang) 組織選舉(ju) 工作的基本遵循

發布時間:2020年07月20日 18:54 來源:新華社 編輯:石光輝 打印